(一)目的
为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三)职责
1、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施监控管理,行使药品质量的确认权、不合格品的处置权。
2、采购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退货等处理。
3、保管员负责将不合格药品登记并移入不合格区存放。
(四)内容
1、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2、不合格药品的范围
1)未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经抽样检验,其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8)外包装严重破损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9)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