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十九大,这些新名词必须掌握!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0月11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将向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
随着十九大的日益临近,各级党组织都在积极开展迎接十九大的各项准备工作。小编特意为您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新名词~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八项规定
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
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
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
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反“四风”
反“四风”就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大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
能力不足的危险、
脱离群众的危险、
消极腐败的危险。
三严三实
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政治规矩
“政治规矩”包含:
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是刚性约束;
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
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四个“统一”
“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
“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
“坚持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
“坚持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
这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启示和宝贵经验。
“四种形态”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两学一做
即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目的在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个“合格”
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三个“确保”
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
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
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合格党员的“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
讲规矩、有纪律,
讲道德、有品行,
讲奉献、有作为。
四个“自我”
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每位干部既要干事,还不能出事,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廉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四个“铁一般”
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反腐“三清”目标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案双查
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是巡视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它以问题为导向,形式更为灵活,哪里问题多、哪个部门问题多,就往哪投入更多力量,以便发挥巡视和监督的最大效力。
好干部“五条标准”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心中“四有”
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党内政治生活“四性”
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拍蝇打虎
“拍蝇打虎”即“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领导干部“四讲”
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
天网行动
天网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重要行动,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猎狐”
猎狐是中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
红色通缉令
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
北京反腐败宣言
北京反腐败宣言,是2014年APEC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反腐败合作宣言,并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旨在与亚太各国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关键少数
所谓“关键少数”,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数量虽少但作用很大、起引领作用的因素。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是毫无疑问的“关键少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牢牢牵住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牛鼻子”。
党的“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六有政治局面”
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打铁还需自身硬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等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提出“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有权不可任性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四凡四必
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来源: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9月4日刊,综合整理自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新华网、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
党建活动有哪些纪律红线!
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日前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
小编请教了纪委的小伙伴,再结合这份最新的规定,梳理出以下这几条党建活动中的纪律红线,大家可千万记牢!
一、党建活动应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1.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备案。
2.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
3.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都要上报审核。
4.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二、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1.经费来源:财政资金和党费。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个人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不得以党建活动名义公车私用。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交由旅行社组织
1.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3.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4.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5.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7.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9.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报销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1.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2.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五、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需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应注意的纪律红线
1.不得在党建活动中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
2.不得将与党建活动无关的费用在党建活动经费中列支。
3.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所在党组织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4.不得干扰组织正常活动,拉帮结派,搞派别活动或参加其它非组织活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9月5日刊,相关内容来自财政部网站,同时感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纪委提供素材 编辑:朱诗意)
党建活动有哪些纪律红线!
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日前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
小编请教了纪委的小伙伴,再结合这份最新的规定,梳理出以下这几条党建活动中的纪律红线,大家可千万记牢!
一、党建活动应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1.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备案。
2.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
3.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都要上报审核。
4.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二、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1.经费来源:财政资金和党费。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个人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不得以党建活动名义公车私用。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交由旅行社组织
1.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3.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4.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5.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7.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9.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报销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1.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2.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五、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需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应注意的纪律红线
1.不得在党建活动中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
2.不得将与党建活动无关的费用在党建活动经费中列支。
3.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所在党组织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4.不得干扰组织正常活动,拉帮结派,搞派别活动或参加其它非组织活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9月5日刊,相关内容来自财政部网站,同时感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纪委提供素材 编辑:朱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