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3日 浏览次数:5588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五个比较关注的问题

市纪宣

——摘自《清风》

  《廉洁准则》发布后,部分同志对准则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在有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为此,我们特邀请市纪委有关同志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第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第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第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要善处理,不能继续持有。《廉政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形式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获取红利或者等待公司上市时出售获利。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所有权、资本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传统意义上的经商办企业已经有了一定区别,不宜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2009年7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等之外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至于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投资人股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

  第四,关于买卖股票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是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

  第五,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其中,对于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限制,在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纪发〔2000〕9号)和《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中有明确规定。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现有规定,对于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要按照“退出一头儿”的原则处理,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调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运用“制度加科技” 提升预防腐败效能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董君舒

——摘自《清风》

  运用“制度加科技”、提升预防腐败效能,是以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为关键、以制度建设为根本、通过以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技术,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执行力,实现有效预防腐败目标的工作思路和实践措施。它从实践层面提高了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的科技含量,破解了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的一些难题。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纪委多位领导同志的肯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指出:“上海探索‘制度加科技’方式,用科技手段防止制度走形,保证制度推行,提升防腐效能,取得较好效果。”

  一、运用“制度加科技”的主要做法

  党的十七大以后,上海被中央纪委确定为全国“三个更加注重”及第一批预防腐败试点地区之一。我们抓住这一契机,提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资金在网络上监管”的工作思路,针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企改革、行政审批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科技融人制度设计之中,用科技保证制度执行落实,着力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努力提高预防腐败的效能。

  (一)在土地出让领域,建立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土地交易市场。土地出让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之一。上海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就是利用土地出让过程权力相对集中、操作相对封闭、交易相对分散等弊病,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此,我们从变区县分散交易为全市集中交易人手,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运作监管”的要求,积极构筑一个全市集中的交易平台。一是制定《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立了土地交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按照“规则制定、业务办理、监督考核”三分离的要求,在对内部管理进行职能清理和调整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运用网络技术,做到规则在网上公布、业务在网上流转、监督在网上实施,改变了以往各业务处室既制订规则又负责审批,一个项目从受理到办结,往往由一人负责到底、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在土地交易过程中进行权力寻租的基础。二是按照《上海市土地出让人市交易操作规范》等配套文件,严格实行“该公开的充分公开,要规避的坚决规避”的操作规定,将地块和流程信息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披露;同时将竞买人信息采用信息分散掌握、糊名操作的方式予以屏蔽,在竞买人之间构筑起一套防止信息泄密的“隔离墙”,极大地压缩了幕后交易的空间。三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严格将全程业务分为四个工作模块,各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独立掌握部分交易信息,通过系统数据集成合拢产生交易结果。这种“以机管人”的约束机制,有效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交易过程中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2008年3月1日该市场开业以来,已经完成交易地块910幅,没有接到一封举报反映信件。

  (二)在工程建设领域,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上海建筑有形市场成立于1995年,是全国建成最早的建筑有形市场之一。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它在规范建筑市场、有效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我们抓住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契机,利用信息技术,大力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一是针对近年来上海建设工程量年均两千多亿元,在沪建筑施工企业一万多家,工程建设领域资质管理不严密导致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重点在全市建筑领域推行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诚信手册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奖励和处罚等信息。通过自动比对信息,管理部门既可坚决防止资质报审企业假借其他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报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又可有效杜绝资质审核人员的违规审核,阻挡住“人情网”的干扰;通过自动公示信息,从源头上建立起建筑工程企业的诚信体系机制,实现“企业自检自律、管理部门核对登录、日常动态监管、社会公开监督”的目标。二是通过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受理标准、统一监管系统,积极推进“公开、便捷、规范、高效”的有形建筑市场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简化了建筑建材业各项服务监管工作,有效防止了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三是在招投标环节推行“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对防止评标专家信息泄露、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09年2月正式开通使用至今,共有5876个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该系统,共抽取专家24967人次,没有发现一个项目信息和专家信息泄露。

  (三)在政府采购领域,探索建立全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针对实行集中采购后,政府采购周期长、采购价格高等问题,我们通过深人调研,借鉴了国外政府电子采购的做法,从通用产品入手,积极探索建立网上政府采购平台。一是制定供应商进人电子集市准入资质和诚信考核等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供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网上公开并按统一模式运行,有效杜绝人工操作情况下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人为疏漏较多等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预算单位采购人员在预算批准情况下,可直接进人电子集市进行采购、议价和签约,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同时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形成采购市场的良性循环。三是监管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动预警、监控等模块功能,对所有现时交易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建立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体系,做到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及时追查、及时整改,有效实现管住钱、管住用、管住人的监管目标。2009年7月1日,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正式运行。运行情况表明,实施电子集市采购后,采购周期可以从以往1个多月缩短到当天,采购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约10%。目前,实施电子集市采购的通用类商品种类已扩展至11大类600多个品种,预计今年年底前可实现全市通用类产品全部网上采购的目标。

  (四)在国资国企领域,依靠网络技术健全国有企业内控机制。针对国有企业内控不力、在资金监管和物资采购环节问题频发等“顽症”,我们在一些国有企业积极开展了健全国有企业内控机制的探索。一是针对资金监控不严、部分国有企业二级公司账户设置随意等问题,以建立集团范围资金集中管理的“网上银行”为重点,实施对资金存贷、调度、使用的动态管控,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有机统一。二是针对物资采购等违纪违法案件高发环节,建立了“质量、技术、价格、服务”四要素比价采购规定,重大采购实行“先评审后定点”,同时下属各企业通过建立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实行供应商在网上提交交货信息,采购人员在网上分析采购成本,物资采购申请在网上进行审批,对物资采购预算、供应商选定、贷款支付等实行计算机全过程控制,上道工序不全就不能进入下道工序。近年来,上海通用公司运用这套机制,平均每年采购500亿元物资,没有发生一起案件。

  (五)大力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探索建立全市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针对行政审批事项设置随意、自由裁量权过大、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我们以目录管理为基础,以流程优化为抓手,以网上审批为支撑,以电子监察为保障,正在探索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一是实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凡未进人目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对于要增加的行政审批,必须在实施前,进行登记各案列人目录后方能予以实施。二是优化固化行政审批流程。制定审批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规范审批要求,统一审批标准,形成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机制。三是实施网上审批。各部门在内网上进行全过程的行政审批,做到材料网上审核,环节网上流转,意见网上出具,文书网上打印,数据网上共享,过程网上控制。各部门的内网与全市网上审批平台互连互通。四是开展电子监察。通过数据交换和直接接人,自动采集行政审批的办理和监管数据。各部门依据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的监督管理信息,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审批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责任追究,使权力运行真正实现“规范、效能、透明、可追究”的目标。

  二、运用“制度加科技”取得的初步成效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我们运用“制度加科技”、提升预防腐败效能,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约束了自由裁量权,初步解决了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的弊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受到审批者和执法者个人因素影响。我们针对审批环节标准不统一、运作不透明、处罚随意性等容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情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对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和优化,把各种流程固化于信息系统内部,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杜绝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

  (二)公开透明的手段,从机制和管理上切断了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可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公权私用的重要原因,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我们从制度上规定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公开和共享的程度,消除了“信息盲区”,初步实现了“权力运行状态看得见,群众意见听得到,社会监督管得着”。

  (三)动态监控的方式,延伸了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初步解决了监督不全面、不及时、不深人的问题。权力运行是动态的过程。传统的监督方式是静态的事后监督,使权力运行中不规范、不正常行为很难及时发现。而“制度加科技”能突破时空限制,实施全程化、全方位监督,建立起跨地域、跨部门的监控体系,实现人、技术、制度无缝衔接,延伸了监督监控的范围和领域,提高了监督效能。

  三、运用“制度加科技”的主要体会和启示

  体会和启示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制度创新为前提,使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是深化改革、创新制度。我们在实践中感到,以制度创新为前提,把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反腐倡廉建设,形成一系列管用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使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是时代的要求、发展的趋势,需要我们进一步下更大的气力,集中力量加以推进。

  体会和启示之二:要进一步发挥科技手段的力量,将制度与科技有机结合起来,使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目标与执行效果实现统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标准严密”、“客观公正”等特性,把各种流程固化于信息系统内部,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只能按照岗位权限进行操作,既不能越杈操作,也不能代替他人操作,且每一步操作都留下痕迹,可以极大地减少制度执行中人为因素干扰,保证业务操作和制度执行的刚性。实践证明,运用“制度加科技”,将制度固化在流程中,用程序保证制度的执行,最大限度地缩小制度设计和执行之间的差距,是我们发挥制度建设在有效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功能,防止制度走形,保证制度推行,提升防腐效能的一条有效途径。

  体会和启示之三:要进一步深化管理监督一体化的理念,将“制度加科技”融人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之中,使有效预防与优化管理紧密结合。业务管理部门中腐败行为的发生,大都源于管理的粗放型,疏于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的精细化要求管理本身具有监督的职能,但这正是当前管理的薄弱环节。我们在实践中感到,运用“制度加科技”、提升预防腐败效能,必须进一步发挥业务管理部门在自身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将有效预防腐败与优化部门管理有机结合,推动业务部门将监督融人管理之中,使部门和行业的主要领导树立起在管理中加强监督的意识,在实践中将预防腐败与优化管理紧密结合,真正融为一体。

  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要求,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经验,继续深化和推广试点工作成果,认真开展预防腐败新领域的研究和探索,努力在实践过程中将“创新思路”转化为“程序规则”,将“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定”,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0年杨浦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工作任务

——摘自上海市杨浦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面对金融危机和发展转型的双重挑战,在狠抓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四个确保”的同时,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在充分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把握反腐倡廉的形势和任务,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从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首次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

  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举办之年,也是杨浦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启动之年。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围绕“坚持、创新、突破”的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的制度为保障、以科学的方法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2010年区联席会议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胡锦涛强调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各、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

  (二)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预防工作力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央、市委、区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一是围绕“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以继续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奉献杨浦作贡献”主题教育活动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运用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教育制度,提高反腐倡廉教育成效。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提高监督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重点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管理透明和诚信体系建设,总结经验,创新方法,确保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四是加强案件预防工作力度,深入分析和研究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运用法律、纪律、行政等方式和手段,实现案件预防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预防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工作力度。民生保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一是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重点查办涉及民生、损害群众利益、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二是围绕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世博会的要求,突出服务保障民生建设的工作主题。重点聚焦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食品安全等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领域,认真研究这些领域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建议和预防对策,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安定祥和的法治环境提供保障。

  (四)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新机制新举措。以“制度加科技”为手段,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一是拓展反腐倡廉信息渠道。以运用信息网络为载体,加强反腐倡廉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准确判断舆情发展趋势,了解群众呼声,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二是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建以“权力监督、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的有效预防腐败新机制,建立信息化防控体系,推进廉政风险防范信息化管理。三是加强反腐倡廉信息交流。检察机关要及时传递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对一个时期查处和预防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通报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经常性地交流沟通预防工作的新动态、新方法、新途径,推动预防工作的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拓展预防工作新领域。四是完善反腐倡廉信息共享机制。依托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建立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和预测预警信息员队伍,开展预防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工作试点,全面收集和科学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及时预测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发展的新趋势、新领域、新类型、新动向,向有关行业、单位和部门提出预警建议,提高预防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机制。一是完善反腐败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坚持把专业能力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协调能力、惩办查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发挥纪检干部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三是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联系。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各级纪检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协作,互相支持。各单位党政组织也应主动和纪委、检察机关沟通情况,提出建议,增进相互交流。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研究、分析和交流开展预防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四是完善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机制。总结经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和责任分工,不断完善区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为服务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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