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答(一)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 浏览次数:5439

——摘自《中国监察》2010年第9期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廉政准则》的深刻内涵,我刊特约请中央纪委法规室参加《廉政准则》起草工作的有关同志撰写了本问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分6点详细解答。

 

  1.《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在哪里?

 (一)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公职人员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总则部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笫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三)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1997年的《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根据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在第七条中针对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五)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如何理解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是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区分“以借为名占用”和“借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2.在有借条,且有明确的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该款项,借款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款项,而且借款已远远超出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范围,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本项禁止的行为。3.在有借条,但没有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由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实践中往往会考虑到“出借方”有“随时请求还款的权利”,因此难以确定是以借为名,但同时也可以考虑是否出借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借款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情况。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职权管辖所涉及的公民、法人等,如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3.赠送和接受礼品方面有什么规定?

在赠送和接受礼品方面,近年来也制定了不少制度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发布,1993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6号)、《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20号,1988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礼品登记、上交标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办发〔1995〕10号)。

 

  4.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有什么处理依据?

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调整,使得规定更加全面。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由于《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的对应条款,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的兜底条款处理,即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什么危害?

《廉政准则》中所称的“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提货单等支付凭证。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一般而言,请托人最开始可能不会提出办事要求,仅是送些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但是最终请托人不会白白花钱,其目的是通过送钱办自己的事,这样就一步步把领导干部拉进了腐败的泥潭。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

 

  6.住房违规行为的危害有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住房问题上谋取私利,以致违法乱纪的问题比较严重。《廉政准则(试行)》就提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近几年来,又出现了多占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问题、因此,《廉政准则》在这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我国经济建设方面资金紧缺、许多干部职工住房还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少数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惠民措施。这项措施自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一些人的实际困难。但是,具体运作中也的确存在诸多的缺陷和问题。人们发现,在申请和购买过程中存在各种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却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违规现象,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其中就不乏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的行为。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权力都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手中,这在客观上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创造了条件。廉租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为逐渐满足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廉租房实行的是轮换制,能够持续地为城镇贫困人群服务,在其买得起住房前,作为一种过渡。廉租房就是为了循环使用,造福更多老百姓,如果可以进行买卖就违反了其设立初衷,对于减轻政府负担产生负面作用,在人民群众中会产生不良影响。

早在1995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就提出,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1999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要求检查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2008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严重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南方严重洪涝灾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财政支出大幅增加,财政收支紧张。《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8〕21号)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抗灾救灾工作的艰巨性,牢记宗旨、转变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同各种铺张浪费行为作斗争,带头过紧日子,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其中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对于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了解这些有可能对您的就诊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