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到底能不能办企业?
在中国,事业单位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十分明显。但是,他们可以到企业参与项目吗?参与项目,他们可以领取项目报酬、奖励吗?他们能够在职创办企业吗?
这些疑问,在人社部前不久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都可以找到答案。事实上,近年来中央为释放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已经出台多项措施,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破除制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
一、谁有创业资格?怎么创新创业?
《指导意见》虽是面向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主要针对的群体,还是高校、科研院所这两类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如教授、研究员等。当然,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的要求,也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今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创新创业、实现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
——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但是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但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要求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而且,三种创新创业方式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流转到相关企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对此,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防止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而这些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可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并且规定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通过特设岗位,可以让事业单位里人才的潜力释放出来,不再只是捆绑在单位,让他们有时间且有动力去转化科研成果。”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说。
值得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这主要是与中央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也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有关负责人解释,“同时也是为避免出现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吃螃蟹”的效果如何?
“当我看到河北省出台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文件时,我就向单位提交了申请,算是河北‘吃螃蟹’的人了。”2016年3月,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监测室原主任耿炜申请离岗创业的报告得到了单位批准,成为河北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第一人。
从事环境监测技术及管理工作25年,耿炜在环境监测仪器仪表选型、设计、适用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深知环境监测工作的痛点和难点。自2014年起,耿炜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远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研究成果发表多篇论文、获批多项专利,但一直苦于无法将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为有效的监测工具。随着河北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的出台,耿炜2016年进入企业就职,担任鸿海环保总工程师。在耿炜的带领下,鸿海环保自主研发了水质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已将成果转化为适用产品,至今已有40多个站点现场应用,效果良好。
“国家政策给我离岗创业这样一根‘保险绳’,让我没了后顾之忧,能够大胆往前闯。”谈及离岗创业,耿炜感触良多,“我发自内心感谢原单位支持我创业,让我有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把技术转化成有效的监测工具,这让我感觉更能实现自我价值。”
如耿炜一般,限于政策和环境条件而无法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人才,在事业单位里还有很多。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我国有几千万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超过半数以上在事业单位,释放他们的潜能,将极大推动中国的创新创业发展。”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得到了广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欢迎。以河北为例,全省目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共493人,其中,自主创办或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448人、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45人。
各地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后,也因地制宜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政策。江苏出台《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携带科技成果在职创业、离岗创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事管理、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创业股权激励等政策,并明确每年支持科研人员创业不少于1000人,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不低于30万元;浙江在养老保险问题上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只要不重复参保,既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三、服务和管理如何跟上?
面对政策支持,也许有人仍有疑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有没有约束、享受哪些权益?会不会造成事业单位运行上的困难?对此,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和人事专家给出了解读。一个现实矛盾是,事业单位不少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也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否冲突?
“对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需先辞去领导职务,才能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如陕西明确规定,担任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或在职创办企业,会不会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上,挂职或参与项目在事业单位中较为普遍,在职创办企业的新规定则颇受关注。按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将其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同时,专业技术人员还得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以高校教师为例,如果想在职创办企业,得先向学校申请,学校评估其在职创办企业不会对教学工作有大的影响,才可能同意。”陈天祥说,“同时,因为仍然在岗,教师还得首先完成好教学任务。”
离岗创业的有关规定,则是《指导意见》另一大看点,且很有可能会成为多数有创业想法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择。
离岗创业期间,耿炜依法继续在原单位河北环境检测中心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单位为其保留3年人事关系。这一期间,他既可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提前回到原单位。
而对于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必然会带来岗位空缺。“按照新政策,可调整他人来完成空缺的岗位职责,也可根据规定聘用新人填补空缺。”有关负责人解释,“当然,如果离岗创业人员返回了,可能会造成人员数多于岗位数,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再逐步消化。”浙江就规定,离岗人员所聘岗位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另外,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权益分配问题,也是很多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将要面临的实际问题。专家表示,《指导意见》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但协议的订立直接影响到三方的权益,需要各地根据实际出台科学有效的操作细则。
“新政策将积极推动以前关在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转化出来,但地方的配套措施也非常重要。”吴江表示,要真正打破机制藩篱,还须继续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释放人才潜能的政策红利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刊载于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2017年7月10日刊)
“做老好人”的领导干部请注意!中央纪委明确4种失责行为!
一不贪,二不腐,却被问责?
近期,杭州市纪委发布了一组数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杭州有44名“一把手”因履责不力受到追责问责。
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领导干部个人不贪不腐还不够,还要承担主体责任。领导干部不能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问题不去问、不愿问、不敢问、不会问,做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老好人”。
近期,中国纪检监察报也刊文《明知“不问”是失职》,指出了当前一些腐败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愈演愈烈,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管不问有很大关系。中央纪委还明确了4种失责行为!
一、做老好人,追求一团和气——不去问
【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厦门市鹭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合伙搞虚假培训,骗取培训经费,被同安区纪委查处。残联主席林少斌明知培训存在严重失管问题,但他觉得获取的是公家的钱,自己又快要退休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培训情况。“他以为时间一长事情也就过去了,真到了东窗事发的时候,早就和自己没多大关系了。”
【警示】 对于一些党组织负责人而言,他们不是不知道问题所在,而是因“各怀心事”而选择性无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自己没问题,绝不蹚浑水;怕得罪人、丢选票,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以求保持一团和气;维护地方与部门的“形象”,搞“家丑不外扬”“报喜不报忧”。
“各怀心事”背后反映的是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担当精神的缺失。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手下干部出了问题,就是失职失责。过分爱惜自己的羽毛,一味盯着自己头上的乌纱帽,其实还是私心作祟。明知是违纪,仍甘心做自欺欺人的鸵鸟,迟早自己也难独善其身。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施行,一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被问责,给党员干部带来了强烈的警示震慑。随着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太平官”“老好人”已越来越混不下去,得过且过、你好我好的“一团和气”已失去市场,更多的人认识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方是正途。
二、护犊心切,为人情模糊原则——不愿问
【案例】 据中央纪委通报,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原副主任文仲亮对部分下属、妻子及公司服务供应商多次聚众赌博的情况一再放任、纵容。此外,文仲亮还对下属嫖娼问题隐瞒不报,编造理由欺骗组织。文仲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一手给儿子刘德成设计成功的“捷径”。通过“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方式,刘德成在刘铁男的帮助下,获取巨额财富。
【警示】 严管才是厚爱,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却把“爱护”用错了地方。有的不能正确对待下属的缺点和不足,想方设法为其掩盖和开脱,甚至进行庇护。比如,明知有短却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而这种护犊心理一旦延伸到家庭,就极易演变为领导干部坐视亲属子女利用其影响力谋私,亲情沦为“利益输送”的幌子,直至废职亡家。
溺爱下属,不愿意直面其缺点与不足,往往会助长下属的骄娇二气,致使小错演变为大患,最终是害了下属。须知,只有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抓早抓小,才是对党员干部的真爱护。
领导干部以权力为筹码,不分原则地溺爱子女,既害了家人,也葬送了自己。有的人一旦获得权力,便认为自己有为家庭或家族谋取利益的“义务”。于是,家庭或家族成了亲情捆绑下的谋利共同体。正是这种变味的“小家庭”观念,成为很多贪官走向堕落的重要动因和推手。
三、自身不干净,腰杆硬不起来——不敢问
【案例】 四川省广安市安监局原党组成员、市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仲维华,在担任市煤监办副主任4年间,其收受煤矿老板钱物近百人次,金额上百万元。除了在煤矿上打“主意”,仲维华还把单位当成自家“摇钱树”。在仲维华的影响下,其所在单位的一些人也借机占公家便宜,他也只是睁只眼闭只眼,因为自己都不干净,说不起硬话,不敢、也不能去管好下属或身边人。
【警示】 所在单位的党员干部犯了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眼里揉不进沙子”,这既考验着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担当精神,同时也和其自身的廉洁度密切相关。如果一把手不净、不廉,就没有底气和胆量教育批评,甚至是处理他人;即使硬起头皮采取措施,也难以让人心服口服。
领导干部如果在廉洁上不过关,不仅无法在下属或身边人面前挺起腰杆,也无法担负起管党治党的责任,无法对身边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说“不”。因为有把柄在别人手中,只得默许甚至纵容别人的违纪行为,否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于是,一些一把手自己违纪之后,要么对他人贪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利益均沾。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领导干部来说,不想坠入贪腐深渊后悔终生,必须先要正心正己,始终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为民服务宗旨,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一方面,用一身正气,作下属和身边人的表率;另一方面,以一身硬气,向身边不正之风亮剑,消弭下属或身边人的贪欲。
四、参与其中、沆瀣一气——不会问
【案例】 福建省龙海市龙水自来水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黄福全,任职期间不仅自己贪腐,对班子成员和下属违规违纪行为也不管不问,还以利用职权给予小利等方式,授意、拉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员工、企业老板等人参与虚报套取公司资金,致使单位的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公司及下属企业形成自上而下的集体腐败。
【警示】 当一个单位的带头人与歪风邪气同流合污,甚至是不当得利的受益者,他已经连一名领导干部的起码底线都丢掉了,监管之职更成空谈:对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不仅自己参与其中,还默许或者授意下属单位弄虚作假、顶风违纪;把管辖单位和部门当作“自留地”,借手中权力大肆敛财,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包庇,酿成窝案串案。
主要领导知纪违纪,班子成员有样学样,是一个单位和部门政治生态恶化的肇始。从已查处的贪腐窝案串案可以看出,在单位和部门内部,纪律规矩让位于潜规则几乎是共同点。如此乌烟瘴气的政治生态下,党组织负责人已经从领班子带队伍的带头人沦为违纪行为的怂恿者,不但不管不问,反而为贪腐大开“绿灯”。
破潜规则要立明规矩,这个重任还要落在“关键少数”上。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尤其要严惩顶风违纪者,释放强烈的震慑效应,从而倒逼“关键少数”自身绷紧纪律规矩之弦,作遵规守纪的表率。
(本文刊载于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8月14日刊)
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须做到“四个防止”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基础性工作,也是遏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增量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当前,基层多数单位高度重视警示教育,而且抓得扎实有效,但也有一些单位在警示教育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遏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增量,警示教育就必须切实做到“四个防止”。
一要防止“空”。
一些单位如果开业务会,大家都能按时参加;如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则有不少人员以各种各样理由向组织请假。出现这一情况,思想不够重视是一方面原因,警示性教育空洞空乏是更重要原因。在这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性教育就是一项任务,就是一种形式,并没有作为加强风气建设、加强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教育中,要么程序性地看一下警示教育片,要么程序性的学学讲话、学学文件,与实际结合不紧,与问题联系不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抓住主要矛盾,不搞空对空。
解决“空”的问题,首先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把警示性教育看成增强干部免疫力、培养干部、保护干部的重要途径,看成是与业务活动同样重要的重要工作,认真筹划研究,认真组织实施。其次是要紧密联系实际,特别是要联系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设计内容、创新形式,不断增强警示教育的吸引力,不断增强警示教育的思想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要防止“浅”。
某单位能按要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性教育,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深入剖析时才发现,党员干部自身要求不严、单位防范措施不严是一方面原因,单位组织的警示性教育过于简单、过于肤浅是更重要原因。在一些基层单位,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性教育片时,一看了之,不再进行任何补充性教育;学习文件学习讲话时,一学了之,不再组织讨论交流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以深化学习效果。教育的简单化、肤浅化,导致了警示性教育触及不了灵魂、解决不了问题,成了被动式的走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性教育的目的就是解决思想问题、筑牢思想堤坝,必须在深化教育、触及灵魂上下功夫。要达到这样的目标,首先要把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思想底数摸透,把需要解决的问题摸透。其次是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开展一些补充性的教育,努力解决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力争引起思想上的共鸣,在思想深处筑牢预防违纪违法的堤坝。
三要防止“窄”。
某单位组织观看关于贪污受贿的警示教育片,领导强调的就是不能贪污受贿;组织观看关于不能公款聚餐、公款送礼的警示教育片,领导强调的就是不能公款聚餐、公款送礼。全年组织了多次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强调的不是防止贪污受贿,就是防止公款聚餐、公款送礼,从未进行延伸和拓展。年底,这个单位一名党员转发灰色政治段子,违反了政治纪律;一名党员干部借儿子婚礼大肆敛财,违反了廉洁纪律。类似这样的现象,在一些基层单位并不鲜见。解决这样的问题,也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要由此及彼、触类旁通。通过一件事,联系其它各方面的情况,从思想认识入手,解决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比如,观看的是贪污受贿警示教育片,可以借此机会反思一下在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六项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
其次要由表及里、举一反三。通过一个现象,深查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努力打好思想基础、增强防御能力。比如,观看的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警示教育片,可以借此机会反思一下思想深处存在的思想认识不足、纪律观念不强等问题,达到由表及里、关注源头的效果。
四要防止“偏”。
把教育搞偏在一些单位是常见现象。某单位组织观看关于不能公款送礼、公款聚餐的警示教育片,座谈讨论时,大家并未从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规章制度等方面畅谈体会,而是反复分析研究如何让公款送礼、公款聚餐更加隐蔽,如何做到规避监督和查处,原本一次出发点较好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因组织者未进行及时、正确的引导,产生了非常不好的负面效果,最终事与愿违。类似这样把教育搞偏的现象,已经成为各级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防范“偏”的现象发生,
首先是要认真组织、严肃正规。要认真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或学习文件通报,认真组织座谈讨论和学习交流,严防教育过程中出现自由散漫、嘻嘻哈哈等现象,以形式的正规确保教育活动的正规性、严肃性。
其次是要全程关注、及时引导。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参加警示教育,与普通党员干部同学习、同讨论,在查找发现自己思想认识、行为举止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及时关注并引导讨论话题,确保不偏题、不走样、不变调,确保讨论一次大家思想认识提高一次,为遏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增量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本文刊载于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纪检人”2017年8月19日刊,作者:吴寒月)
党纪政纪案件有追溯期限吗,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吗?
浅谈党纪政纪案件的追溯期限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党政纪案件的正确处理,不仅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权威,还关系到案件查办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这就更需要我们依纪依法慎重处理,正确地适用追溯期限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相关规定。
所谓追溯期限,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具有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对象追究纪律责任的有效期限。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一、党纪政纪案件不适用追溯期限
党纪政纪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至目前为止,党纪政纪法规尚没有关于追溯期限的规定,在纪律审查实践中也没有执行追溯期限的做法。也就是说,党纪政纪案件没有追溯期限。这与《立法法》的精神也是一致的,该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违纪行为,无论何时发生的,都可能被追究纪律责任。但是,如果涉嫌犯罪的行为,经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将不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溯及力问题,只规定“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因为该条例设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过去的有关政纪规定是一致的,所以不涉及溯及力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违纪行为,不管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只要是在2007年6月1日后处分的,就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适用原则是:凡生效判决在2007年6月1日(含)以后作出的,无论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条例》施行前后,一律按《条例》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例如同一时间发案的的两名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同样的刑罚(比如都适用缓刑),如果一人是在2007年6月1日前作出生效判决的,就可能按过去的规定保留了公职;而另一人只要是在2007年6月1日(含)以后作出生效判决的,就必须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二、党纪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体现
《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都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党纪处分条例》的溯及力,是指该条例颁布生效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该条例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党纪适用方面,2003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与2015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内容基本一致。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已明确了刑法当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于党纪条例发布前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而在党纪条例发布后才处理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执纪适用。
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如何执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从执纪实践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违纪行为是过去发生的,有的从第一次违纪到立案查处,期间延续5年—10年,这就说明,不仅新条例要适用,2003年条例也要适用。
所以,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第二,“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第三,“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三、政纪案件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政纪适用方面,笔者查阅了大量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政纪处分方面的执纪适用。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据此,能否比照行政法的精神来处理政纪案件的“从旧兼从轻”,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的明确。
相关条规指引
1、2003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2、2016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3、《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本文刊载于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纪检人”2017年8月8日刊,作者: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纪委监委 纪检监察五室 薛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