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对药品品种进行整顿和淘汰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三)职责
药品质量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对本部门内使用的药品进行监控,符合以下条件者,报送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提请药事委员会讨论批准淘汰。
(四)内容
1、药品虽然有效但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
2、药品虽有一定疗效或疗效较差,但有一定的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且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3、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生也已不用;
4、中成药的组方不合理,临床疗效不确切,或多年不生产;
5、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目录,但长期呆滞不用,报送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
6、上海市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报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