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药事质量管理-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1051

(一)目的:

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依据: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职责:

医院药库负责药品召回的具体数据统计以及药品的召回工作。

(四)内容:

1、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各部门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使用部门应当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4、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5、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

6、药剂科在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通知后,立刻停止该药的临床使用,并做好该品种购销情况汇总,及时配合提供相应信息。

1)通知医务部门联系患者,退换药物;

2)清点库存药品,登记召回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并汇总采购记录;

3)药库即时通知临床相关部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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