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药品安全监督,防止严重药害事故发生,同时也为国家评价、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对临床用药提供信息。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三)职责
1、收集临床用药过程中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
2、不良反应申报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和上报。
(四)内容
1、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
2、医院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院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本院不良反应申报员。
3、本院不良反应申报员及时向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
4、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5、《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6、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7、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不良反应申报员每半年对本院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后上交科主任。
附: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