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药品采购、保管管理-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1872

(一)目的

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减少过期药品的报损。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三)职责

库房管理员和部门账务管理员对药品效期实施有效监管。

(四)内容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库房管理员和部门账务管理员应拒绝收货。

2、除特殊情况外,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淆。

4、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应按月进行监控。

1)每月账务管理员将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库存药品清单,打印后,在固定区域明示。

2)质量管理员每月关注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如药品效期只剩下3个月却仍未用完的,需及时通知采购员,联系退回处理。库房管理员对退回药品及时登记。

5、退货程序:账务管理员根据各部门退货药品数量和批号,在HIS内完成药品退回药库工作,汇总数量后通知质量管理员和采购员,库房管理员接受部门退货后,需登记部门退货数量,药品堆放在退货区。供应商退货后开具退货发票,账务管理员凭发票核销库内药品。

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在过期失效药品上黏贴“药品已过期,请勿使用”标签,并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每年对失效药品进行报损处理,经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后进行销毁,质量管理员负责销毁过程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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