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医疗临床管理-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1017

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履行医务人员的告知医务,临床各级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就病情、治疗措施、目的、作用、不良反应、风险、效果、并发症、预后及需要家属配合等事项等进行告知。

(一)内容

1、入院须知

2、授权委托书

3、创伤性检查和治疗

4、手术知情同意书

5、麻醉同意书

6、转院、转诊及重大会诊

7、使用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

8、在诊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病情加重者、检查有重大发现或治疗有明显变更时以及病人病危等情况

9、尸检通知书

10、临床试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11、同意接受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受化疗、放疗、同位素治疗等。

12、使用自费药物、植入物同意书

13、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要求

1、根据不同的告知内容,医务人员应与患者、被委托人、单位等进行有效沟通,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的应履行签字手续。

2、患方签字人为患者或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3、没有委托人或家属的患者,告知时可请患者单位、社区居委会等。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否则危及患者生命,不能及时请委托人或家属签字的,在患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请患者自己签字;如患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立即向医务部(夜间、节假日向行政值班报告)备案,并在病程录上详细记录。

4、医院方记录签字人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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