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医疗临床管理-业务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1141

(一)我院各级医务人员均须参加业务学习。

(二)业务学习以科室自行组织开展为主,每月至少一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有关专题的专业学习或讲座。

(三)业务学习主持人必须由医疗教学干事或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担任,护士的业务学习由科室护士长主持。

(四)参加业务学习人员必须亲自签到,不得代签。

(五)业务学习登记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六)讲课形式若为多媒体教学,必须将讲课内容打印后附在学习内容处。

(七)完成业务学习要求将作为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个人医疗档案和科室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医务部定期对业务学习记录进行检查,不合格科室和个人将扣除相应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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