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医疗临床管理-医师外出会诊和行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2072

医师外出行医是指医师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外出行医的医师须遵守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医师外出行医须经医院同意,在聘用机构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下,按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医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等其他医疗活动。

2、为保障医院医疗秩序,科室行政主任和副主任不得同时外出,临床科室行政正、副主任外出会诊或行医的,按《新华医院各级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实行。科室应保证日常医疗工作,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医疗人员配备,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4、医疗事件管理: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争议事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科室和医院要加强医师外出会诊、行医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行医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6、医师有违反本制度的医疗行为,将记入“新华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提交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

7、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

(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

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部联系,在不影响我院医疗安全和工作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如有影响我院医疗工作而因特殊情况需要会诊的,报送主管医疗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夜间急会诊需经医院行政值班同意,次日报医务部备案。

2、各科在安排外出会诊任务时,应考虑被派医师的业务技术水平,以保证会诊质量。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会诊结束后,医师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

5、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及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3)本院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4)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会诊费用

1)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新华医院财务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新华医院财务部统一核算。新华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2)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财务部将向患者提供收费票据。

(三)医师外出行医管理

1、外出行医的医师与医师外出行医的聘用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并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具体事项。

2、医师外出行医的须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出执业的机构最多不超过2个。

3、有下列情形的不属 “外出行医”,但有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1)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托管或协作冠名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按合同或协议,接受本医疗机构指派到托管或协作管理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

2)医师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经注册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及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或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

3)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医师在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执业活动的;

4)各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督促并检查各医疗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4、承担市级及以上干部保健任务的医师外出行医,按照市干部保健局有关规定执行。

5、本市医师到外省市进行执业活动的,须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外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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