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疗管理制度,杜绝开人情假,或伪造疾病证明,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门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统一由门诊办公室办理。患者需提供有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史资
料,由门诊办公室委托有关医师进行病史摘录,并负责审核盖章。
(二)住院患者的疾病证明由医务部负责受理
1、患者须提供有关证件(社保卡、身份证)或介绍信,审核之后委托病史室复印有关资料,加盖
病史复印专用章,或进行病史摘录,加盖病史室专用章。
2、患者在住院期间需休学等,应携带学校介绍信或单位介绍信,医务部委托有关病区医师进行病
史摘录,须兼具医师和科室章后医务部方可盖章。
(三)疾病证明应真实,若发现伪造病史等现象,提请院奖惩委员会讨论,按医院奖惩条例扣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