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 “国(境)外”来我院开展医、教、研等方面外事活动和国(境)外学生来院实习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国(境)外科技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医学教育专家和医学科技人员,应邀来我院开展属短期行医范畴的临床诊断、手术治疗、手术示教等活动,或者参与属非短期行医范畴的授课讲座、学术会议、科研合作、参观访问等活动的医务人员;“国(境)外学生”则指国(境)外大学在读学生、毕业生或研究生。
(三)上述人员来访我院,由申请科室或部门填写“邀请国(境)外科技人员来院访问申请表”并附上该部门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日程安排和接待要求。初次来访者,还须附上其个人信息和背景材料。
(四)申请表经科室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院办呈主管外事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邀请。
(五)来访接待工作,由申报科室或部门按接待计划具体实施,院办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执行。
(六)申请外国医师来院短期行医,申报科室或部门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的材料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由院办办理《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公证材料;
3、外国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4、外国医师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
5、外国医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
6、外国医师的工作简历;
(七)国(境)外学生来院实习,由院部收取一定的带教费(具体金额待定),扣除10%的管理费后返还带教科室。
(八)来访人员离沪后,申请科室或部门须向院办提交接待小结。
(九)我院原则上不承担来访人员的国际旅费、住宿和膳食费及其他费用(包括城市观光或周边一日游、景点门票等);院内工作餐、院领导参加的宴请活动费用由医院承担。
(十)接待中国台湾地区来访人员,由党办办理相关手续,院办负责协调接待工作。
附:国(境)外科技人员来访及国(境)外医学生来院实习接待流程
1、接待科室(部门)提前拟订接待计划和日程安排,内容包括:住宿、膳食、交通、学术活动和观光等。
2、接待科室(部门)至院办填写“邀请国(境)外科技人员来访申请表”。初次来访者,须提供其背景(CV)材料。
3、申请表经接待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院办。
4、院办呈院领导审核、批准。
5、院办负责安排具体接待工作
6、来宾离沪后,接待部门向院办提交接待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