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六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浏览次数:5922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侯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
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准确判断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中央部署的各项任务上来,用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出台的《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当前,要突出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突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把预防腐败的理念贯穿其中,各项改革举措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努力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突出坚决支持纪委严肃查办案件,对问题抓早抓小,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决不能掩盖和袒护,对纪委查处案件决不能设置障碍和阻力。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流程管理,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
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第一要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党委进一步完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为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助手。第二要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第三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在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搞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第四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因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区、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
深化反腐要严守"规矩"高压线
随着《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在全国出版发行,其中有关反腐败的一些重要言论引起公众热烈讨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指出,“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重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我党宝贵的传统。没有严格的政治纪律,很难管得好一个有着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管党治党,大力加强党章党纪、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始终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当前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地方的少数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可以忽略不计。还有的党组织只把防线设在反腐问题上,对于党员干部不讲政治规矩等问题不及时加以追究,甚至不愿追究。这实际上是犯了规矩上的错误,损害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
现实表明,规矩不严正是一些人最终在腐败面前败下阵来的重要原因。一些干部平时放松对自己的政治要求,欲望膨胀,不畏规矩、不守规矩,有的人为了仕途升迁快一点,竟奉行起封建官场的那一套,大搞人身依附和“山头主义”;有的人在执行中央要求方面,打折扣、搞变通;有的人冒出特权思想,无视党员基本的政治要求,竟敢触碰纪律和规矩的“高压线”,这才一步一步滑向腐败的深渊。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依规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的共同责任。当前,“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只有继续用好规矩的“高压线”,旗帜鲜明地树起党的政治纪律要求,才能不让“四风”问题出现反弹,对腐败始终形成高压态势。
作为地方各级党组织,理应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当身边的同志出现忽视纪律的问题,甚至听到群众当中出现相关议论,都要及时给予提醒,避免有的同志因“走神”而“掉队”;对于明显违反规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讲政治纪律和规矩,有损党纪国法威严。对于那些违反政治纪律已经达到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地步的党员,纪检监察部门理应及时动真碰硬,严格执纪问责,必要时把他们清理出党的队伍,真正让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从而形成强大威慑力,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强力支持。(记者冯国栋 陈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