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七十二期)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1382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到底亮剑何方?(学思践悟指南)
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文: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崔利民,特此致谢
《问责条例》第六条紧扣“失职失责”这一关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除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条款外,主要剑指五个方面的问题。
1、剑指“弱化”,以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决不能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是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出现重大失误。“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方方面面,必须全面推进。如果出现重大失误,理当问责。
三是在应对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既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体现,也是对政治担当品质的考验。能力不足、缺乏担当,都是应当受到问责的。
2、剑指“空化”,以确保党的建设扎实到位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针对党的建设缺失、甚至“空化”现象突出,党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二是组织生活不健全的。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其中“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要严格落实。
三是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坚持党性原则是党员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其中,坚定理想信念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问题,践行党的宗旨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核心内容。
四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落实。
五是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抓作风建设,整治“四风”,必须动真碰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六是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的。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严把用人关口。
3、剑指“虚化”,以促进党的干部自觉担当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问责条例》指出,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问责。这方面,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关键,纪委是保障。放弃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如通报的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等人的问题,就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必须敢抓敢管,对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
三是不负责、不担当的。对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都要坚决问责。
四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
4、剑指“软化”,以确保党的纪律严格落实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党章第37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42条指出:“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问责条例》指出,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特别强调了三种情形:
一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
二是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管辖范围出了问题,领导干部自然要被问责。
三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5、剑指“腐化”,以确保党的肌体永葆健康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问责条例》直面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失责,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不坚决纠正。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进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二是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如山西省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其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等人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三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量大面广,易发多发,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小官巨贪”,令人触目惊心。因此,要严肃查处基层贪腐及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号“我们都是纪检人”2016年8月10日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5个明确(学思践悟指南)
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文: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崔利民,特此致谢
严肃规范的操作手册
《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作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和公开化,是开展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
其操作性具体体现为“五个明确”:
1、在问责主体上,明确了“谁来问”
常态化的问责,首先要明确问责的启动机制,解决“谁来问”的问题。过去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靠人而不是靠制度来启动,也就是靠领导干部启动,领导有批示就启动问责。其本质体现的是人治思维,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也不严肃、不规范。
启动机制需要制度化。《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也就是说,问责是自上而下的问责,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方式。该问责不问责,是党组织的失职失责,同样应受到其上级党组织的问责。对此,《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就要追究责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以致形成“破窗效应”。
2、在问责对象上,明确了“要问谁”
《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问责对象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三类重点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原则。而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则意味着领导干部必须终身负责。
第五条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对以上三类问责对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党委(党组)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不仅明确了“谁来负责”,也明晰了“负什么责”,有多大权力就得负多大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
3、在问责事项上,明确了“问什么”
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问责既存在多头立规的问题,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也存在责任内容不够聚焦,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
《问责条例》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目标,紧扣“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这个突出问题,细化问责内容,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具体问责事项,指向清晰,内容具体。
4、在问责方式上,明确了“怎么问”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问责条例》第七条将这些问责方式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针对党的领导干部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四类13种方式:一是通报。对通报对象,还必须批评教育、责令纠错。二是诫勉,包括谈话诫勉、书面诫勉两种方式。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五种方式。四是纪律处分。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
一是从适用对象上来看,明确了对组织、对个人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因此无论是党组织,还是领导干部,只要失职失责,都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问责。
二是从严重程度上来看,由轻到重。需要指出的是,以往党内法规中,多认为通报重于诫勉,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就指出,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而按照《问责条例》的规定,诫勉重于通报。因为依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这显然要重于通报。
三是从方式运用上来看,《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双处理”手段。
四是从问责决定上来看,规范了权限和程序。《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其中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五是从问责属性上来看,体现了纪言纪语。《问责条例》着眼依规管党,凸显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政治责任的追究,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法分开的理念,因而对行政问责、法律问责不作规定,但并不是说不追究政纪责任、法律责任,该追究同样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或法律严肃追究。
5、在问责执行上,明确了“保障问”
《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决定的落实提出了五条措施:
一是宣布督促。问责决定要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二是归档备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三是职务调整。涉及职务调整的,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四是检讨检查。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五是曝光公开。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些措施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便于监督,是推进问责工作的有力保障。(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号“我们都是纪检人”2016年8月17日刊)
会议费没超标,可以选五星吗?
7月1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2014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新版《管理办法》有两点内容值得关注:
一是上调各类会议住宿费消费标准100元,即一类会议为50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为340元/人/天;
二是取消了二、三、四类会议必须“在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星级饭店统计公报》载,四星级饭店平均房价为333.75元/间夜,低于三四类会议的住宿费标准,五星级饭店平均房价为635.63元/间夜。除北京、上海,其余城市的四星级饭店平均房价均低于500元/间夜。除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10个省市,大多数省(区、市)的五星级饭店平均房价低于500元/间夜,有的甚至低于400元/间夜。
对照新版《管理办法》标准,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多数四星级饭店可以接待一二类会议,相当一部分城市的五星级饭店也可以接待一二类会议,还有不少的四星级饭店甚至可以接待三四类会议。
新版《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物价与劳动力成本上涨的背景,适时提高了各类会议住宿费标准。财政部视市场价格的变动而适时调整公务会议住宿费标准的做法值得肯定。
新版《管理办法》还取消了旧版关于公务会议必须“在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虽然都是四星级饭店,但各地房价不同,地区价格差异甚大。比如,北京一些四星级饭店房价为600元/天,一些中小城市四星级饭店则有300元/天左右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控制公务会议支出,节省会议费用,如果只以饭店星级为报销条件,不管客房的实际价格,就显得不太合理。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不愿申报五星级饭店、一些饭店主动降级或不要五星级的现象。
为此,有些地方大胆突破了这个不尽合理的规定,如山东省旅游局和饭店协会决定,面向包括五星在内的各类星级饭店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公务会议定点饭店。这就既遵循了控制会务支出的原则,又使各类星级饭店都有公平竞争的资格,受到会议单位与星级饭店的认可。(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6年7月28日刊)
两个多月没有“老虎”落马,中纪委在忙啥
对于很多人来说,中央纪委官方网站推送的新闻中,最让大家关注的莫过于“老虎”落马的消息了。然而,打开该网站的“纪律审查”栏目可以发现,自从6月6日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发布以来,至今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了,中管干部执纪审查一栏就没有再更新过。许多人不禁奇怪:打虎的节奏是放缓了吗?两个多月没有“老虎”落马,中纪委在忙啥呢?
今天,中纪委官网的一则头条消息,从某种程度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在这篇题为《中央纪委上半年谈话函询中管干部507件次》的稿件中,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张均玉介绍,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另一方面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对反映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函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今年1至6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60.4%;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42341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44.2%。
看完您该恍然大悟了吧:原来,中纪委现在忙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呢!去年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考察时,首次提出了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事实上,在“四种形态”提出之前,各级纪检机关也都运用了这“四种形态”,但在他们的工作量中所占的比重,恰恰与老王提出的比例是反的。因为第四种形态“执纪审查”,也就是坊间俗称的“打虎”,是最容易看得见的工作成果,往往“老虎”落马时证据确凿,突破起来并不难。而第二、三种形态一般来说因为是党内处分或组织调整,因此往往并没有对社会公开,所以知晓度也没有第四种形态那么广。
与之相比,作为第一种形态的“谈话函询”则是难度最大、最难以体现“政绩”的一项工作了。因为执行第一种形态的问题,往往都是一些一般性的问题,问题线索模糊、程度较轻,绝大多数都够不上纪律处分,因此被谈话函询的对象往往并不那么配合,这对于执行第一种形态的主体来说,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今年初在山西采访时,就有一名厅级干部,半年内先后五次被省纪委进行问题线索谈话,一直到最后一次才做通思想工作,坦承问题、积极整改。
那么,既然第一种形态难度这么大,为啥中央纪委却要加大力度,把更多精力放到这上面来呢?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纪检监察机关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函询,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不犯严重错误,体现的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真正的关心和最大的爱护。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多数,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24日,中央纪委网站“学思践悟”专栏文章《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好第一种形态》中介绍,衡量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中央纪委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一方面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另一方面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去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陪同省委书记谈,谈话的同时还要请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约谈本人,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本人廉政档案,有的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让同志放下包袱。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从上文可以看到,中央纪委对执行第一种形态高度重视,中央纪委领导多次亲自出马谈话,有的时候还要和省委书记一起谈。这也让被谈话对象充分认识到,这样的“谈话”不是普通的谈话,不是“小事”,决不能敷衍了事、蒙混过关。据悉,就有个别中管干部因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和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开了原先的重要岗位。
现在,您已经看明白了吧,中央纪委没有公布“打虎”信息的这些日子,也并没有闲着:包括中央纪委领导在内的很多同志在忙着执行“第一种形态”,这些工作尽管不会向社会公布,但的确工作量大、卓有成效;执行第二、三种形态的许多工作,例如组织处理、重大组织调整等也不会由纪检机关来公布,但这其中也饱含着纪检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至于第四种形态,虽然这两个月没有公布消息,但工作人员也许正在核查线索、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没准很快就会有新的消息发布了!(本文转载自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2016年8月10日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