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七十三期)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浏览次数:17964

 

党员干部安全过节超全手册!速速收藏!
 朱诗意
    团圆明月刚过,举国欢庆又将到来~
    七天长假!想想就兴奋!
    BUT
    每到假日节庆之前,你有没有发现违纪通报就会特别多?!
    这是在给大家敲警钟呢!
    确实,节假日里,大家心情放松,朋友相聚,出游增多,有时候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触碰纪律的红线了!
    为此,小编查阅大量资料,吐血整理了这一份“党员干部安全过节手册”!
超全!超详细!有了它!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踩红线”啦~~~
 
【玩】的红线
    奢侈消费不能任性
    中央纪委明确:党员干部花自己的钱也不能任性。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
    公车绝对不可私用
    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聚会,不可违规参加
    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可以照常进行。不可“公款买单”。
    千万不要“妄议”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是《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内容。聚会时,聊天开心了,大家可千万当心“祸从口出”。
【办】的红线
    报备
    举办相关宴请必须提前向纪委报告,宴请亲友不做限制,但不得宴请下属及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事后向组织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际情况。
    宴请桌数、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平均水平。
    礼金
    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发】的红线
    哪些福利不可发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吃】的红线
哪些饭局不可参加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9、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10、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11、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12、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13、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14、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15、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16、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17、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18、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19、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20、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小贴士何为“大吃大喝”
    1、 看吃喝人数,无关陪同人员过多的,属大吃大喝。
    2、看消费总额,点鱼翅、鲍鱼、松茸等菜品的高价消费,属大吃大喝。
    3、看菜品数量与就餐人数比例,比如三五个人点了十几个菜,可以认定为大吃大喝。
    4、看就餐场所,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接待和就餐,无食堂的,严格按照就餐标准在外用工作餐,不允许到高档酒店接待和公款消费。
    此外,就餐时应遵循就近原则,能走路的不开车。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反腐前沿”2016年9月29日刊)
 
 
 

 
 
党员干部这些事干不得!深改组划下6条红线
张世悬 李建广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中央深改组成立以来,全社会都在关注、期待着从严治党的进程。过去1000天,深改组开了27次会议,审议通过及印发的涉及反腐与党建文件至少达到17份。“任性的权力”被一条条红线绑住,权力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回头来看,深改组至少已划下这6条红线,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引以为戒。
   1、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遭禁止
    【红线】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成效】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整治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群众有期待,中央也早就盯上了。具体怎么做?去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将试点首次选定在上海。试行一年来,上海严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共甄别出165名市管干部需要规范,目前已全部完成规范工作。其中,112人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10人调整现任职务,10人免职退休,1人辞去现任职务,另有3人被立案调查。
    在此基础上,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并明确提出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等三项举措。今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再违规经商可不能抱一点侥幸心理了!
    2、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全程留痕、严肃查处
    【红线】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成效】中央深改组会议明确指出,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经调查核实,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说到做到!对碰触红线的领导干部,中央一点也不手软。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过问案件、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再次公开通报了7起。
    3、央企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要调整
    【红线】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2014年8月18日)
    【成效】央企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得不到监管,往往就会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对此,中央深改组第四次会议明确指出,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会议还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两份文件,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收入有了制度保障。
改革后,据人社部透露,从2015年1月开始,央企已全部按要求调整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比较大。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
    【红线】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成效】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中央深改组可不仅是说说。为了保障落实,深改组推出了两项配套措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掀起了一场治污问责风暴,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就是它的重要特点。7月中旬,督察组分别进驻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8省区。至督察结束,已有百余人因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8省区罚款总额或可过亿。另外,8省区党政部门也有超2000人被问责,多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法律红线不能碰,当官不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红线】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2015年2月27日)
   【成效】管好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最根本的还是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据统计,中央深改组成立以来,审议通过及印发的涉及法治改革的文件有34份之多。让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成为中央深改组推进改革的一个重头。
9月18日,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任命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再到中央领导干部的率先集体示范,宪法宣誓让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明白了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事实证明,对那些视党纪国法为“橡皮泥”、“稻草人”的领导干部,中央毫不手软!遵纪守法,这一最朴素的道理正回归正常的轨道。
    6“为官不为”敷衍塞责、拖延扯皮的要被问责
    【红线】对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对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进行问责。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2月23日)
    【成效】面对一条条红线、一个个禁令,有人或是抱怨“官不聊生”不想为,或是嘀咕“束手束脚”不敢为,还有的是面对新问题,不能为。“对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对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进行问责。”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明确将对不作为的这6种情形问责!
    2015年,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首次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问责,7个省的59名干部受到处分。之后,在跟踪审计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还连续开展了两批督查问责,相继有1397名干部因庸政懒政怠政和不作为被相关地方严肃问责。今年9月18日,国务院启动第三次大督查,20个督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为官不为”再次成为督查的重点。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伴公汀”2016年9月27日刊)
 
 

 
 
发放过节福利是否违规? 准确定性要做到“三看”“一注意”
河南省郑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申宏 江洪涛
 
    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发放过节福利?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结合纪律审查实践,笔者认为判断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属于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发放主体、看资金来源、看发放形式。
1、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
    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都属于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纪律明确的特定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个类别。其中,机关类可以分为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两个层次;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个层次;国有企业类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3个层次。
    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这一类,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违纪主体。
    如,2013年9月,河南省郑州市某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支出79.75万元用于购买月饼、食用油,为职工发福利。经过调查认定此行为属违规发放过节福利,该单位领导连某因对此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其次,根据《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这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班子成员外,还包括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这样,无论何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
2、看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
    明确了主体,还应当看发放过节福利的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其中,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同时补贴集体福利;而工会经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依据的,也是应该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发放过节福利的时候,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存在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发福利现象,个别单位甚至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理由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这就把正常的职工福利异化和歪曲了。如,2005年至2011年12月期间,某单位将每年举办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的余款、销售业务管理软件的回扣、虚开的车辆维修费等收入76.7万元设立“账外账”,主要用于该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福利、食堂返款充值、过节走访等支出,后来认定该局主要领导张某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看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
    过节福利可以发,并不代表随意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早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而全国总工会也对“使用工会经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也作了进一步解释: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河南省总工会明确的标准为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且以实物为主。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如,2013年12月,时任某市政管理处主任张某某安排财务人员购买了20万元的购物卡,以福利的名义给该处5名班子成员、31名职工及4名临时聘用人员相当价值购物卡,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并因其他涉法问题一并受到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定性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2016年1月1日以前处理违规发放过节福利,一般情况下依据2003年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定性处理;2016年1月1日以后,就要依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纪处理。
    总之,违规发放节日福利行为往往披着合规合情的外衣,难以判断,工作中须准确把握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抓住违纪的关键环节,这样才能既保障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又做到严格执纪,真正让违纪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纪检人”2016年9月24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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