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七十七期)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浏览次数:30364

 

新《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划出70条红线:
犯糊涂 真的很危险!铭记!
         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通过的《条例》和《准则》,不仅明确规定了应该怎么做,还强调了诸多“不能”“不得”“不准”“不允许”“严禁”等红线、高压线,梳理发现,两个文件中至少有70个这样的表述,必须好好学思践悟。特此分享。
    1、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2、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3、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5、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6、每一个党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
    7、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
    8、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9、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10、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11、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12、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13、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14、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15、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16、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
    17、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
    18、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
    19、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20、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21、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
    22、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23、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民主集中制。
    24、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25、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26、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27、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28、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
    29、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30、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31、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32、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33、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34、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35、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
    36、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37、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
    38、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39、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40、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41、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2、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
    43、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
    44、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
    45、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46、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47、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
    48、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49、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50、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
    51、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
    52、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53、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54、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55、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
    56、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57、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58、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5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
    60、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61、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
    62、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
    63、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64、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65、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66、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67、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68、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
    69、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70、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来源:“向党看齐”微信公众号,文:小木匠,特此致谢!)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 精准击中了这80项行为
    一、经费管理
1.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 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 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 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 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 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 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 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来源: “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号2016年12月18日刊)
 
 
 

 
新《准则》《条例》中的23个新要求、新举措、新提法整理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许多新要求、新举措、新提法,概要梳理如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十个主义”等问题
    《准则》前言部分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包括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等。
    2.党内政治生活出现问题造成“四个严重”危害
    《准则》前言部分指出,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四个着力”
    《准则》前言部分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4.向党中央看齐“三个坚决”
    《准则》第三部分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5.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三不准”“三个决不允许”
    《准则》第三部分指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6.严明政治纪律“十二个不准”
《准则》第四部分指出,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7.反对“四风”“四个重在”
    《准则》第五部分指出,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
    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
    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
    8.好干部“二十字标准”
    《准则》第八部分指出,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9.选人用人“五坚决”“三不准”
    《准则》第八部分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
    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10.干部选拔任用“三种情况”不得干预
    《准则》第八部分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1.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打消“四怕”
    《准则》第十部分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
    12.反映他人问题“三不准”
    《准则》第十一部分指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13.对待反映问题的党员“三不准”
    《准则》第十一部分指出,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14.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三家”净化“三圈”
    《准则》第十二部分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5.权责关系“四原则”
    《条例》第三条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16.党内监督任务“一确保”“三保证”
    《条例》第五条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1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条例》第七条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8.党内监督体系“六部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19.述责述廉“四重点”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20.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三报告”
    《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
    21.发现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四种情况”需报告
    《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2.执纪审查“三类重点人”
    《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23.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四种情形”
《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21期,文:旬武楚,特此致谢!)
 
 

 
党政军的10个新提法,千万别再用错了!
    十八大以来,一些新名词、新提法不断涌现,反映出治国理政理念的新变化,现实意义重大,历史意义深远,值得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作为党员干部,掌握这些新名词、新提法,在工作中规范使用,很有必要。小编尝试梳理,供大家参考。
    1、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人民日报》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伟大斗争实践中已经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
    这对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更好凝聚力量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对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对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可以说,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工程。
    随着形势的变化,提法有所改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高度,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
   
    3、“三个自信” → “四个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他还强调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自信”的重要论述,创造性地拓展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自信”,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根基、文化本质和文化理想,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更加明确而开阔的文化建构。
 
    4、专门机关 → 专责机关
    请看中央纪委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则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5、党风廉政建设 → 党风廉洁建设
    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只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我们党建设好,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了根本保障”。之后,“党风廉洁建设”一词被多次提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有观点认为,由党风廉政建设到党风廉洁建设的表述变化,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换句话说,反腐败将不仅是政党内部的事情,更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职责与风气所在。
 
    6、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的最新表述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党作为一个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党,作为一个在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党的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这是关于党员数量和党组织数量的最新表述。
 
    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变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第七条),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最新的表述改为: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8、巡查 → 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就,巡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巡视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市县两级不能开展。有鉴于此,一些地方也借鉴巡视的做法,创新性开展巡查工作(有些地方叫巡察),取得良好成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名称也统一为巡察。
 
    9、案件线索 → 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好像纪委只负责办案。如果只是办案,纪委职责范围就变窄了,也不准确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我们的反腐应该是依法反腐,而中纪委的职责主要是管纪律管规矩,大家之前认为纪委是办案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也被称为案件线索,这并不规范,无论是办案还是案件线索,这都是法律用语,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10、军区级 → 战区级
    在本轮军改前,解放军按照不同的地域环境等标准划分七个军区,以司令部所在地北京、沈阳、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兰州分别命名。那个时候,相关机关被称呼为“军区级机关”,相关领导被称为“军区级领导”。
    今年初,原七大军区番号撤销,正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东南西北中五大战区。前不久,新华社报道称,全军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纪委书记培训班在国防大学举办。可见,“军区级”已经改称“战区级”。从军区到战区,一字之变,带来的却是我军领导指挥体制的历史性嬗变、结构性重塑、革命性新生。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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