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八十四期)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浏览次数:49485

党内称呼的11个常识:您知道几个?

1.十八届六中全会对这一称呼有何硬性规定?

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一律称同志。”

2.重申“同志”称呼有何意义?

党内该如何称呼,反映的是党员的权利义务、党员之间关系以及一个政党的精神面貌等情况,所以称呼不是小事。在我党历史上,互称同志是优良传统,并曾多次对此进行规范。重申互称同志的要求,既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需要,也是尊重每个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利的要求。

3.中国共产党在正式文件中使用“同志”始于什么时候?

中共一大。

4.哪些会议、文件中还明确要求使用“同志”称呼?

196512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互称同志”。

1978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再次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叫官衔。”

1980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党内所有党员尽管工作分工有所不同,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内要互称同志,不称官衔。

中共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中也将党的领导人称为同志。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再次明确提出:“党内一律称同志”。

5.近年来,党内称呼出现了哪些不好的倾向?

《学习时报》曾刊文称,党内称呼出现了不太好的四种倾向。

一是党内称呼官职化。

二是党内称呼市场化,将市场经济中对企业老板或高层管理人员的称呼用到党内生活中,如老板、老总等。

三是党内称呼江湖化,像老大、老爷子。四是党内称呼亲戚化,称兄道弟。

6.党员在哪些场合都应该规范称呼,使用同志称呼?

党内政治生活,如党内会议、民主生活会、学习交流会、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7.局长××同志的说法是否合理?

采用客观性表述时,很多人习惯在职务和姓名之后加上“同志”二字,如“局长××同志”。

其实,这是口语的习惯说法,书面语中这个“同志”是多余的。《人民日报》介绍党和国家领导人,职务和姓名之后也没有“同志”。

8.“同志”在干部任免文件中的用法是什么?

如果是党委任免干部,被任免人姓名之后要加“同志”二字,这里的“同志”特指党内干部,是“党内互称同志”的体现;

如果是行政任免,一般不加“同志”,因为行政干部不一定都是党员。

9.印发领导在本单位某次会议上的讲话,标题中应该如何使用“同志”?

例如印发局长在本单位某次会议上的讲话,标题可拟为《关于印发×××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这样既节约用字,又淡化“官位”意识。

10.在工作生活中,如果只知道联系人的人名和电话,在不知道对方性别、年龄的情况下,应该怎么称呼比较稳妥?

称呼同志较为稳妥。

11.中纪委官媒:执纪审查期间,为什么以同志相称?

党员之间的称呼看似小事,却关系党内政治生活的大原则。互称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历来要求坚持的重要政治规矩。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指南十二条》出炉了

抓紧学思践悟 且玩且珍惜

微信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交流的常用通讯工具,而作为党员干部,你该如何正确使用微信呢?这十二个问题,务必学思践悟。

1 党员聊微信有哪些禁忌?

答:中央没有对党员聊微信禁忌作出统一规定,军队就使用微信提出十不准要求,讲得非常好,可以供党员参考。

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及言论;

不准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军队的各种负面信息和谣言;

不准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低俗信息;

不准加入有各种不良倾向的微信群;

不准利用微信进行不正当交往;

不准谈论传播涉密或内部敏感事项;

不准上传有关训练演习、武器装备、内部资料、办公营区、工作环境及军人证件、着军装照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和位置信息;

不准利用红包、转账等功能进行变相权钱交易;

不准以军人身份擅自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

不准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政策纪律相违背的活动。

 

2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否违纪?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3关于网络群众路线,中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习近平总书记2016419日在北京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4 面对朋友圈不时出现的负能量,党员干部可否视而不见?

答:否。朋友圈越是,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助其恢复有;越是没有正能量,就越需要党员干部作为正能量发语发声。

党员干部要以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的坚定立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担当精神、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的先进本领,当好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5 党员干部如何当好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答:一是要坚定信念,把红色信仰作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封建糟粕腐朽文化、无政府主义、个人自由主义等负能量歪能量黑能量

二是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里的负能量及时予以制止、澄清、劝说、教育。

三是要善于发声,以的旗帜鲜明观点澄清事实,以幽默风趣的语言贴近群众,以温良敦厚的品行成风化人,以的大公无私人格立言立身。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学知识、长本领、提能力、增魅力,既要有草根心态脚踏实地,更要有领袖气质仰望星空。

 

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在公开场合?

答: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而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的朋友圈,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的。如工作上的往来,朋友的朋友之间的交际建立而来。

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地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7 党员干部用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答:《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8 党员干部能利用朋友圈开微店卖东西吗?

答:《人民日报》下属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人民日报政文曾发布信息指出:除了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是可以开淘宝店、微店等进行营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注: 党政机关干部是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

 

9 党员干部是否可以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分组可见,单独发送机密信息?

答: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不要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10 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分享文章应注意什么?

答: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

 

11 如何安全设置微信个人信息?

答:很多人喜欢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头像,但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进而冒用你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所以不建议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头像。

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作为昵称。

地区设置会显示在你的微信信息里,建议使用假的地理位置信息,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开启加我为朋友时需要验证选项。

关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选项。

微信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数字和字母尽量都要涉及到,并且字母要大写小写全都包含,最好加入“@”或者“.”等符号。

 

12 如何区分朋友圈和工作圈?

答:朋友圈是每个人的一张网络面孔。若工作和生活共用一号,一定要注意朋友圈分组。你发了一条在亲戚朋友们看来逗趣的内容,同事领导看到了可能是另一个感受,或许会不知不觉间造成一些误会和偏见。在人际关系和社交工具使用上,一定要因人而异,这一条是常识。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号2017721日刊)


微信群出现这些情况,党员干部怎么办

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联结纽带,微信群为同学、朋友、同事、家人之间提供了社会互动的平台。而微信群的功能更是因其迅速直接、图文并茂、发布快捷等特点,获得了用户青睐。作为党员干部,如何正确使用微信群?

 

  微信群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开场合?

  微信群,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组成,而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群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党员干部能否在微信群内“妄言”?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面对微信群不时出现的负能量,党员干部可否视而不见?

  微信群越是“乱”,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助其恢复有序;越是没有“正能量”,就越需要党员干部作为“正能量”发语发声。

  一是要坚定信念,把红色信仰作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二是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里的“负能量”及时予以制止、澄清、劝说、教育。三是要善于发声,以旗帜鲜明的观点澄清事实,以幽默风趣的语言贴近群众。

 

  党员干部在微信群分享文章应注意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分享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

 

  党员干部是否可以通过工作微信群发送机密信息?

  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信息不能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党员干部能否在微信群参与抢红包?

  党员干部能否抢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抢过红包之后才发现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应务必退还。

  

  加入微信群后如何安全设置微信个人信息?

  ①很多人喜欢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头像,但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进而冒用你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所以不建议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头像。

  ②开启“加我为朋友时需要验证”选项。

  ③关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选项。

  ④微信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数字和字母尽量都要涉及,并且字母要大写小写全都包含,最好加入“@”或者“.”等符号。

  ⑤谨慎通过微信群接受添加好友。

(来源:“士兵报”微信公众号、党建网微平台)


中纪委官媒:如何认定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

案情简介

案例一:曹某,党员,某国有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该集团公司旗下有一家五星级酒店,曹某曾担任该酒店总经理。曹某担任集团公司副书记后,该酒店常年给曹某供送新鲜蔬菜、水果,并提供一些劳务服务。曹某从未给该酒店支付任何费用,其家中购买的少量物品也在宾馆中报销(合计1.5万余元),曹某还长期借用该酒店一辆丰田SUV,供个人使用。

此外,曹某的秘书孙某(党员)也将其购买的手表、丝巾、大衣等高档物品,以及妻子美容费、旅行费在该宾馆报销,合计15万元。

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杨某喜欢抽高档香烟,在某烟酒店赊购17条高档香烟(价值1.5万元)。杨某让单位财务人员付款后,将烟放在自己办公室,用于所谓的“公务接待”。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20171月,李某在审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认识该案件被告代理人肖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同年4月,李某给肖某打电话,提出让肖某报销其旅游费用1万元,肖某同意,于当日下午将钱交给李某。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的曹某构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案例一中的孙某和案例二中的杨某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案例三中的李某构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

评析意见

曹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违纪行为和违规占用公物违纪行为

案例一中,曹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无偿接受酒店提供的蔬菜、水果以及劳务服务,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家中购买的一些物品在宾馆报销,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另外,曹某长期借用酒店汽车,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行为。上述违纪行为应当数错并罚。

执纪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规侵占公私财物”与第九十五条“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侵占财物所有权,后者占用公物使用权。

第二,两者侵占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包括公物和私物;后者侵占的是“公物”,既包括“本人经管的”,也包括“非本人经管的”,但不包括“私物”。

第三,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还而不退还,或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而无法退还的,应当认定为“侵占行为”。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数额较小的,按照“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违纪处理;数额较大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贪污罪论处;如果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物,直接按照贪污行为论处。

孙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并涉嫌贪污犯罪

案例一中,曹某的秘书孙某利用作为领导秘书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15万元的个人费用交由酒店报销,其行为不仅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同时涉案金额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犯罪,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孙某相应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杨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应按贪污行为论处,但不构成贪污犯罪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公私财物是指“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如果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案例二中,杨某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手中职权,购买高档香烟供个人消费,是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的一种方式,属于贪污行为。由于杨某涉案金额不足3万元,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不构成贪污犯罪,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执纪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侵占公私财物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其一,《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是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将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或者将个人费用由本单位报销,则应当以贪污行为认定。

其二,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将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报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或国有单位公共财物的故意,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同时构成贪污犯罪。

其三,如果侵占的是私人财物,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如果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私人提供的服务或劳务,则同时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严重的则涉嫌受贿犯罪。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

案例三中,李某作为审判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自己支付的旅游费用,让相关律师支付。其行为违犯党的廉洁纪律,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号2017712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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