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这三类私事,纪委管定了!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生活纪律当回事。有的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有的酒后打架滋事,有的沉迷于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还有的殴打妻儿父母……
有些不当行为看起来似乎是小事、私事、家事,但实则影响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风气,透支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生活纪律同样是党的纪律,是要坚决遵守的。这些踩红线、破底线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查处。
查处类型一:追求低级趣味
【案例】2016年8月19日晚,江西省万载县某酒店老板李俊邀请在杭州工作回万载探亲的同学黄外斌吃饭,并邀请曾令平、邓小明、陈宗奎、辛集斌等10多名同学作陪。晚饭结束后,李俊给黄外斌在宾馆开了一间房,之后,曾令平、邓小明、陈宗奎、辛集斌4人开始在该房间内打每注20元的万载麻将。当晚,4人打麻将的行为被县纪委、县公安局联合督查组发现。
经江西省万载县纪委审理认定,曾令平、邓小明、陈宗奎、辛集斌身为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追求低级趣味,参与以钱为注的娱乐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分别给予曾令平、邓小明、陈宗奎、辛集斌党内警告处分。
【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查处类型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2016年5月2日下午,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养殖场场长丁建华酒后乘坐农村公交车从金湖县城回家。当公交车行驶经过塔集街桥头到桥南商联超市附近时,丁建华埋怨司机没有在桥头停车,并要求司机将公交车倒回到桥头好让他下车,被司机拒绝。丁建华随后与司机发生口角,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其间丁建华的衬衫被撕坏。丁建华没有接受塔集镇派出所民警的现场调解和众多围观群众的多次劝解,阻止司机继续驾驶,要求司机赔偿经济损失200元,并威胁说要找社会上的痞子殴打司机。
丁建华在公共场合不注意党员形象,语言粗暴,拒不接受派出所民警的调解和周围群众的劝解,阻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查明事实后,去年5月6日,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5月31日,给予丁建华党内警告处分。
【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查处类型二: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案例】2016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孙某某及其妻子林西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尚某某,因看护孩子问题与孙某某的母亲产生矛盾,在小区楼道内对孙母实施扇耳光、脚踢等殴打行为,且对周围群众的劝阻置若罔闻。殴打行为被人录制下来发到网上,引起一片哗然。同年9月4日,林西县纪委对二人作出处理:孙某某、尚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殴打其母亲(婆婆)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孙某某、尚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6月28日刊)
工程领域,这8条红线一碰就完蛋!
工程建设领域覆盖面宽,工程量大,一直是滋生腐败的“高发区”。
不要以为只有“大老虎”才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即使是一名最基层的社区干部、村干部,也可能会接触工程项目。
所以,在经手工程项目时,这些纪律红线,你可一定要守牢!
1. 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接受回扣。
2. 在业务交往中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索要或接受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 不得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工程项目信息谋取利益。
4. 不得向对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 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6. 不得暗示或接受对方为自己提供各种私人需求的服务,如个人住房购置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
7. 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不得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8. 不得对对方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不得干预和插手对方的正常生产工作。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6月5日刊)
让党放心,这100条禁令得守住!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党员同志们,
还记得我们的入党誓言吗?
今天是党的生日,
小编送你100条禁令!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
做守规矩、讲纪律的合格党员!
一、政治纪律
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4.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5.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6.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8.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9.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严禁叛逃行为
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二、组织纪律
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2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26.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8.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29.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0.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1.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4.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5.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37.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38.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39.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0.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三、廉洁纪律
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4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4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46.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7.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8.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5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51.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53.严禁违规兼职
54.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5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56.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5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5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6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6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62.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63.严禁公款旅游
64.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6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66.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67.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68.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69.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70.严禁违规用房
71.严禁权色交易
四、群众纪律
7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73.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74.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76.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78.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79.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五、工作纪律
8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82.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84.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85.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86.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88.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89.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90.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91.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92.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93.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94.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95.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生活纪律
96.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97.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9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99.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0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来源:《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人民出版社出版)
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红线要注意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意啦!
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6月21日,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哪些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有哪些红线?跟着小编来看看!
《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十、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十二、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1日
这些红线需要注意!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犯罪被判刑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6月30日刊)
最严发票令!不能开办公用品发票了,必须买啥开啥
未来全国的发票信息将形成完整的大数据系统,当初谁消费了什么商品或服务的发票用在了哪个单位的报销或抵扣上,将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有助于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这项规定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实施,有的商家已经调整完了开票系统,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没有调整的商家也表示“快了”。此外,以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物方的税号、电话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填写完整、正确。
调查:部分超市已经不能开具“食品”
“今后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近日,有税务人士向记者确认。其实,销售发票内容应该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并不是新规定,但之前人们购物时往往可以按照食品、办公用品这种大类开具,这就造成了一些违规空间,比如商场同时销售各种商品,可以开具多种大类的发票,有人可能会买了食品而要求开成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其实是与实际交易不符的。而根据规定,今后即便确实是购买了办公用品,也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北京大多数商场超市依然还可以开具以大类划分的发票,但他们也表示“很快就会改了”。此外,对于一些发行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的商家开具这类“卡”的发票也有了明确规定。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即便餐饮储值卡日后的确是用于餐饮也不能直接开成“餐饮”。
追访:发票必须填写买方税务信息
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今后在开具发票时,商家就会主动向你索要单位的税务信息,因此购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备好这些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了。
关注:开个人抬头发票无需提供个人信息
由于填写单位的税务信息相对比较复杂,而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就没这么多事,那能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对此,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提醒:餐饮费、会议费发票报销需谨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餐饮发票、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但这类发票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发票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发票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再如一些企业经常邀请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各种会议,其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则可以作为会议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发票绝对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发票还需要有其他辅助材料。比如会议费报销,最好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最好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伴公汀”2017年6月20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