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如何理解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领导干部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这里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这里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这里所称“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其中,既包括触犯党纪国法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包括尽管不触犯党纪国法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从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角度来说,按照了解有关情况的先后,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事先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将要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时,不加以制止的;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的;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了利益后,不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补救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都属于违反了该项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解决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肆意挥霍浪费的问题,曾采取过许多措施,制定、发布了许多文件。这些举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往往收效于一时,过后便出现反弹,呈现出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每年用公款吃喝玩乐浪费的钱财数量惊人。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可以说是深恶痛绝。199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之中,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同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要求:“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当地接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分别参照当地会议标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制定当地接待标准,要从本地区经济、财政的实际状况出发,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不搞互相攀比。当地接待标准要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可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当地接待标准可以在接待住所公布。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住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门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用餐和陪餐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部门主动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五、凡搞超标准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接待标准。接待工作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加上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用公款超标准接待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是抓一阵就好一些,过后又反弹,有的地方和部门问题仍很严重。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促进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本项专门对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等问题作出重申和强调。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等。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办、国办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都属正常的、允许的,这是出于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5.如何理解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这里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这里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作为正常民事主体,开办公司、经营企业以及在外资企业从业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从事这些活动,是纪律允许的。但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这些活动,则很难摆脱利用了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的嫌疑。因此,很有必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以及在外企从业等活动进行限制。
《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项将限制范围确定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准确理解和执行本项规定需要注意把握好两点:一是要准确理解“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利益冲突”,专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结合党的建设形势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要求“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因此,《廉政准则》突出体现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的精神。本项中的“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要准确理解“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首先,任职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其次,担任的是这些企业的高级职务;三是所担任的高级职务是由外方委派、聘任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本项所禁止的。
26.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从1985年以来,中央就这个问题发布了多个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突出。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把车子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努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争相购买和更换小汽车的歪风基本刹住了,但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就在中央纪委狠抓清车问题的同时,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继续顶风违纪,不能配进口车就更换国产新型车,不能配高级小轿车,就配高级越野车,不能配豪华车就对普通车进行豪华装修,总之是变着花样追求奢侈享受,每年公车消费数目惊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新的反弹,本项对这种行为再次作出明确禁止。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配各和使用”小汽车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购买”主要是针对以公务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各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更换”主要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主要是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
这里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各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的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
27.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节日庆祝及各类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应该看到,这些活动有的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还带动了当地旅游、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开展。但应当警惕的是,这些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组织节庆及庆典活动时,动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支付高额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
用公款支付庆典费用,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财政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质,无益于提升节日和庆典活动的实际效果。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指的是有些地方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当地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增加了很大的额外负担,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为坚决制止类似违纪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总结各地经验,《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专门就此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思想,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第二,通过及时刹住“公款追星”歪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减少政府不应有的财政开支,增加公益事业的建设投入,这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感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符合公共财政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第三,能够使一些明星演出活动,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去运转,这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亲情”外衣下的权钱交易
——原某公司总经济师陈某某受贿案
陈某某,男,1946年8月出生,曾先后担任上海某公司综合计划部副部长、经营综合管理处处长,经营计划处处长、项目部总经济师。1996年5月至2001年11月,陈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企业预算、施工任务分配、资质证照管理的职务之便,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工业门厂从企业下属分公司获取工程项目,后多次收受建筑公司张某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68万元,收受工业门厂沈某某贿赂的建筑装潢材料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鉴于陈某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2O08年9月11日,某某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自认谨慎的陈某某,栽在了外甥张某的“68万元大礼”上。是因为送礼的是外甥,所以心存侥幸?还是无法抵御金钱的诱惑、最终滑入了犯罪泥潭? ……
37年骄人履历:从同济高材生到国家处级干部
正像他的名字一样,陈某某的确是既有才又有能。翻开陈某某的履历,相信谁都会被他的勤奋所折服,感叹于他的成就来之不易。陈某某1946年出生于重庆合川一个贫农家庭,凭借自身努力考取同济大学,成了家族里第一个大学生。在校期间,他靠助学金完成学业,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建设公司第五公司工作。从一名普通的计划员起步,陈某某踏踏实实学技术、做业务,在37岁时担任了上海分公司计划处计划科副科长。自此,陈的事业步入上升期,平均每两到三年就获得一次提拨,一路升至计划处处长,全面负责企业所承接业务工程的预算、计划、决算,职业生涯一帆风顺。
然而,正是在其事业迈向高峰的这段时期,陈某某却抵制不了利欲的诱惑,滑入黑暗的谷底。导致陈某某腐化堕落的因素也许有很多,但有一个人的作用不可忽视,此人正是他的亲外甥张某。
68万元大礼:外甥与舅舅之间的灰色交易
1991年,陈某某家族又出了一名同济大学毕业生,他就是陈某某的外甥张某。大学毕业后,他先是在陈某某帮助下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在很快熟悉掌握了建筑行业的各种行规和流程后,张某又向舅舅提出要他帮忙找一家挂靠公司自己干。陈某某一口答应。他考虑,一方面,张某是自己的亲外甥,他有创业的胆识和魄力,自己肯定要帮一把;另一方面,长期的业务交往使他清楚地知道,身为企业的处长,自己手中的这些权力简直就是建筑商眼中,点石成金的“魔杖”,既然有这样的“肥水”,又何必流入“外人田”呢?就这样,在陈某某“运作”下,张某顺利挂靠到了上海某工业安装工程公司。
业务熟了,公司有了,资质问题也解决了,只差客户上门,正所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陈某某决心“帮人帮到底”。1993年起, 陈某某陆续找到了企业下属某机动公司经营副经理周某某、某分公司副经理张某某等人,把张某介绍给他们,并请他们在张某承接工程的时候“托一把”。陈某某掌管着企业下属公司的预算和施工任务分配,自己公司经济收益的多少就仗着陈某某大笔一挥,这样的领导怎么得罪得起?下属公司的几位经理立刻心领神会。于是,停车厂扩建、炮台湾过渡房工程、浦东中芯电子工程土建项目……在这些领导们的“关照”下,张某的业务发展可谓顺风顺水,甚至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
20OO年,张某成立了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短短十年,张某已然从一文不名的大学生,摇身一变为年轻有为、资产雄厚的建筑集团老总。张某生意越做越大,陈某某的心态也越来越复杂。外甥成了大老板自己当然高兴,但回头比较一下,自己这些年虽说官是越做越大,每月却只能拿点死工资,收入与张某比天差地别。但是,没有我,又哪来他张某的今天?他隐隐觉得,自己也该享受一下这其中的“甜头”了。
1998年,陈某某在宝山三村买了房子,但还差7、8万装修费用,他立刻想到了张某。通过电话,陈某某把装修缺钱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此时的张某对舅舅的无私帮助早有报答之心,正愁没有机会。听闻此事,他马上一口应承: “我这里有8万元,舅舅你就拿去用吧”,陈某某虽然客气了两句,最终还是欣然接受了外甥的“心意”。此后,陈某某在2001年购买白玉兰小区房产、2004年儿子结婚买车过程中,又分别收受了张某40万和20万的“资助”。
陈某某一向比较谨慎,可是对于外甥送的钱款,他却并不忌讳。照他的想法,外甥给舅舅送钱是小辈向长辈尽孝,有了“亲情往来”这顶帽子“遮丑”,法律总管不了吧。想到自己的帮助有了回报,陈某某甚至有了一丝“外甥没有忘本”的欣慰。显然,陈某某并不是不知道,外甥送钱的前提除了亲情,更多地是“利益”,但是,逐渐膨胀的贪欲和“收外甥的钱不算犯罪”的侥幸心态,最终把自己送进了深渊。
东窗事发:风光过后自食其果
2001年,某工业门厂经理沈某某通过关系找到陈某某,希望获得企业的分包工程。事成之后,恰逢陈某某女儿新房装修,沈借口自己能买到优惠建材,趁机为陈某某送去了5万多元的装修材料。为官多年,陈某某除了外甥的钱几乎从不随便接受他人财物,然而这些装修材料,他却鬼使神差地收了下来。这件事情,成了陈某某东窗事发的“导火索”。六年之后,沈某某因涉嫌受贿接受调查,侦查人员在案中发现了陈某某受贿线索,并迅速将其传唤到案。谁知,陈某某对建材一事闭口不谈,却主动提起了他收受外甥张某巨额财物一事。5万元贿赂的“线头”,就此抽出了一起原本“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甥舅之间鸽万元巨款的权钱交易案。案件的反思
反思一—— “陈某某”们背后会有多少个“张某”?
在审理陈某某案的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回味。一位建筑公司原经理在提供证词时说,在建筑行业,上级领导、业务单位来打招呼的情况不少,陈某某是否在涉案的相关业务上打过招呼,他“实在想不起来了”。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有多少个“张某”式的商人们,通过所谓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而使得“陈某某们”在台前幕后为他奔忙?陈某某和张某的甥舅关系显得颇为特殊,但剥离了这层特殊关系之后,我们看到的,只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本质。更多地商人可能无法找到亲戚、亲情的外衣,却千方百计地接近领导,成了他们的“好朋友、好兄弟”,最终使得“陈某某们”在收受贿赂的同时,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面打J点。陈某某的落网,对于他身边那些陷入贪欲泥潭中难以自拔或者正在被各种诱惑吸引缺乏辨别的人来说,无疑是一记当头棒喝。
反思二:亲属关系间同样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案件审理中,陈某某多次以外甥送钱是亲情往来为自己辩解。鉴于行贿人与受贿人间的这层特殊关系,侦查人员将张某与所有亲属间的经济往来都作了详细调查。事实表明,张某与其他亲属间从未发生过如此大金额的人情往来,年节送礼也就是几百元的事。而唯独对陈某某,张某一出手就是数十万,而且陈某某也从未有过任何回礼。显然,这些钱款绝不是仅仅是亲情往来,而是权钱交易中,获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权力“对价”。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而试图为自己的犯罪披上合法外衣的人们,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潜规则击倒的骨科专家
——原某医院类风关外科主任冯某某受贿案
冯某某,男,1952年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某医院类风关外科主任,2007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经查冯某某先后多次受贿共计97万余元,并有自首情节,2008年3月,×××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某某区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内,一名神情黯然、头发斑白的男子站在被告席上,他就是冯某某,原某医院类风关外科主任。在旁听席上聆听庭审的,除了冯某某的家人,还有他昔日的领导、同事、下属。看着站在被告席上的冯某某,人们不禁疑惑,曾经意气风发的类风关外科学科带头人怎么会走到今天这一步?×独挡一面的学科带头人
1977年,冯某某从大学大专毕业后进入北京某医院骨科工作,三年后调回上海,进入某医院骨科工作。在名医荟萃,大医院众多的上海,该医院只不过是一家区县内小有名气的医院。面对这样的现实,冯某某知道要想在业务上有所建树,自己只有付出加倍努力。医院虽然牌子小,但却是国内人工关节置换的开拓者之一,自70年代开始,医院骨科即开始了人工膝、髋、肘甚至掌指、趾间关节置换的临床探索。进院后,冯某某虚心向骨科老专家求教,刻苦钻研业务,为了提高业务水平,他不知放弃了多少个休息日。功夫不负有心人,年青的冯某某逐渐在类风关外科领域崭露头角,成为医院类风关外科的学科带头人。1997年后,冯某某开始担任类风关外科主任,在他的带领下,医院类风关外科成为上海地区首屈一指的类风关治疗中心。类风关外科每年都要收治大量高度畸形、复合畸形、多关节畸形的关节病患者,手术难度、手术效果和病人满意率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每年,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病患慕名而来。不仅如此,冯本人也从一名普通的骨科医生一跃成为在全国具有知名度的关节外科专家。凭借着精湛的医技,他当选为全国中华医学会骨关节外科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还经常被全国各大医院邀请去讲课、会诊。在事业上取得成功的同时,冯某某还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的妻子也是一名医生,现已退休在家,女儿学业有成,在美国工作。
迷失在潜规则的诱惑中
由于医院类风关外科的良好口碑,每年都有大量关节病患前来就诊,类风关外科年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300佘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术100佘例,其他肩肘、足踝、关节镜等手术300佘例,手术数量在上海乃至全国名列前茅。大量的关节置换手术必然需要大量的人工关节,一个人工关节的市场价格大约是二万多元,并且其利润率高的惊人。虽然医院也建立了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但对于人工关节的采购,主要还是由类风关外科主任决定。因而,冯某某自然成为众多医疗器械代理商争相公关的对象。
1998年,在冯某某担任类风关外科主任后不久,医疗器械代理商杨某逐渐与其拉近关系。杨某通过几次邀请类风关外科的医生一起出去吃饭、旅游,与冯某某渐渐熟悉起来。一次,杨某主动提出送一个带号码的手机给冯某某使用,每月的费用由杨某来承担,并说这是为了便于业务联系。看到杨某想得如此周到,冯也没有推辞,欣然收下了。此后冯一直使用这个号码直到案发,期间杨某共为冯支付了四万余元的通讯费用。在与冯某某的关系更加密切后,杨某向其提出希望类风关外科能够使用他代理的德国进口蛇牌人工关节,如果每使用一副人工关节,他会支付给冯某某15%的回扣。15%的回扣,也就意味着每使用一副人工关节,冯至少可以拿到3OOO多元的回扣。对于医疗器械代理商、医药代理商给医生回扣的做法,冯早有耳闻,而且他也知道,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医院已经成为潜规则。然而,毕竟拿这种回扣是见不得人的,但一想到这种现象那么普遍,人家拿都没有事,况且这是自己靠本事吃饭,也没有损害病人和医院的利益,冯于是答应了杨某的要求。此后,冯先后收受了杨某给与的人工关节回扣10佘万元。
第一次拿回扣时,冯某某还有些担惊受怕,可拿的次数多了,就变得理所当然,心安理得了。他对这种潜规则不但不回避,反而变得积极主动了。2001年,冯得知医院领导同意了类风关外科购买一台LUT关节镜的申请后,马上将这一消息告诉杨某,让他参加竞标。冯是招标小组的成员,有投票权,更重要的是他是这方面的专家,对于他的意见,医院还是很重视的。结果毫无悬念的,杨某中标了,杨某当然知道这一切都要感谢冯某某,于是他很默契的将冯某某请到自己的办公室,给了冯某某11万元的好处费。
在冯某某担任类风关外科主任的10年里,他先后收受了多家医疗器械代理公司给予的回扣合计97万余元。正当冯某某陶醉在潜规则编制的金色光环里时,随着国家加大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现象的打击,其收受回扣的犯罪事实也终于浮出水面。当冯某某被从医院被带入看守所的那一刹那,他的心情复杂万分,从医20年来,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从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变成一名犯人。他多么希望自己能继续站在手术台上,继续从事治病救人的事业啊,可是这一切都已经晚了。
警钟长鸣
虽然冯某某已经因为他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潜规则仍然盛行,仍有不少人沉醉其中,乐此不疲。对于那些执迷不悟的人们,冯某某的案例无疑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警示一:所谓潜规则就是违法犯罪。近年来,各种潜规则在各个行业盛行不衰。尤其是医疗卫生领域,医生利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职权或者开处方的职权,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给予回扣的现象较为普遍,成为潜规则。这些所谓的潜规则,实际上就是违法犯罪的代名词。2008年11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生利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职权或者开处方的职权,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或者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警示二:不要陷入法不责众的认识误区。有些人也知道潜规则是违法的,但是认为参与潜规则的人很多,既然那么多人参与,就说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国家就不敢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法不责众”的错误想法,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违法必究的原则。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参与人数的多少,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示三:专家学者更要提高法律意识。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各行各业都培养涌现出一批专家人才,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才。但是,一些专家学者往往潜心于本专业的学习,却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甚至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必要去学习法律知识。然而,作为社会人,专家学者一样生活在受法律约束的社会中,并且他们往往还身兼领导、管理职责,需要掌握比普通人更多的民事、刑事法律知识。因此,作为专家学者更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避免因为法制意识淡薄而触犯法网。
警示四:专家学者要加强个人修养,抵御住各种诱惑。在肯定专家学者专业素质高,为社会贡献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时下一些专家陷入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泥潭,一些专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道德修养不高。因而,作为专家学者要勇于蜕去身上的光环,用自省、自查的眼光对待自己,加强个人修养,去除浮躁心理,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价值观。
警示五: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反响极大。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而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的监管,避免出现一言堂,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要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采购招标制度。
结束语:走好人生每一步
人生是一场长跑,每一步都很关键。对于专家学者而言,更加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成功。专家学者作为社会的精英,比普通人获得了更多的尊重和关心,也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诱惑与考验。这就需要专家学者加强自我约束,道德修养,千万不能陷入物欲诱惑的漩涡和个人利益至上的陷阱。只有当失去的时候,才知道拥有的珍贵。因此,作为专家学者要思考如何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价值,而不是更多的向社会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