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十四期)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 浏览次数:5450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学习辅导问答(续)

——摘自《党风廉政建设》

  如何理解报告第三部分“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的标题是:“ 坚持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由此可见,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报告在第三部分强调了4个方面的保障性措施,并提出了抓落实的作风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2O10年I1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推动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的重要制度保证,对于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党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报告强调,要以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为契机,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群众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成员也要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二是要求纪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报告特别强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强调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是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注重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2010年10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这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这个考虑,报告在这一段首先强调了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报告接着指出,要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并明确提出了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和应该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最后,报告根据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中有关内容的新变化,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即加强对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加强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人员的监察,加强对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及其人员的监察。

  三是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改革创新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落实的强大动力。2010年5月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9月又在河北唐山召开了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理论研讨会。为巩固扩大这些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一步提高抓工作落实的水平,报告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是要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境)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使反腐倡廉建设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为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提供组织保证。2010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随后又召开了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主题实践活动总结暨加强自身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这个文件进行了部署。为此,报告提出,要巩固学习实践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钻研纪检监察业务,着力提高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以及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二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地方各级纪委的换届工作,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三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规范未派驻(出)部门和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县级、乡镇、国企、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四是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不仅要有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做保障,还必须发扬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报告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第三部分单写一段,强调要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思想作风抓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如何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2010年11月10日,党中央、国务院修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次全会报告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就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新要求。与1998年颁布的原《规定》相比,新颁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新内容和新要求:

  第一,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一是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三是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治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第三,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二是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三是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

  第四,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内容。一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占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如何理解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积累的一条基本经验。六次全会报告提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并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切实做到职责划分清晰、任务分工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巩固和发展“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坚决贯彻申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日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白督办,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经常听取汇报,督促所属单位切实履行反腐倡廉职责;要加强检查考核,认真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科学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规定》,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予以追究;要坚持报告制度,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报告。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做好工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坚强保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党委和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尽管工作性质、内容各不相同,但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一方面,要紧密结合业务实际,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融入部门业务职能,针对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抓好所承担的反腐倡廉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机制和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经常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

  第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协助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工作,切实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类指导的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具体来讲,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抓的工作,要毫不放松,牢牢抓在手上,切实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的工作,要认真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同时注意调动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完成好任务;对于其他部门主抓的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完成好任务。同时,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全社会要积极参与、大力支掎。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是我们党的一项宝贵经验和政治优势,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工作成效由人民群众检验,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言献策、参与工作、加强监督、营造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党风廉路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拥有坚实群众基础、获得强大前进动力。

 

  如何抓好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六次全会报告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契机,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党政齐抓共管、群众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六次全会提出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落到实处。

  一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强化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各级党委和领导班子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组织对《规定》的专题学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载体,采用条规解读、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责任制,监督责任制的执行。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牢记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于泰山,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带头落实“四个亲自”的要求,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践行者、引领者、组织者、协调者和监督者;要自觉把落实责任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龙头”来抓,善于运用责任制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要以《规定》为准绳,进一步落实责任。当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各地区各部门都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绝大多数地区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分工的制度和每年由党委、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制度。有的地区还普遍推行了述职述廉、廉政测评等制度。我们要继续坚持这些好做法好经验,根据《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充实责任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健全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述职述廉、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规定,构建起更加严密有效的责任体系。

  三是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紧抓住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约工作深入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坚持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关注的地方改起,明确工作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党风廉政建设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四是要强化责任追究,保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六次全会报告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健全完善责任追究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责任追究主体、程序及相关工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注意从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巡视监督、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及时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发现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维护责任制《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何理解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要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要课题。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要提高科学化水平。六次全会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这对于我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账斗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挂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反腐倡廉建设担负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政治保证的重大任务。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科学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能够促进党员干部树立大局意识、表率意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能够促进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政令畅通,把中央关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带领人民群众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服务、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成效。这些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有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围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联系沟通,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通过这些措施,建立健全了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形成了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体制机制,促进了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纪律、作风和制度保证。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为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加自觉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努力使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它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其次,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构成党的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因此,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党的建设五个方面的任务,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坚实基础,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有利于科学、规范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使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更好地促进党的思想建设科学发展;通过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决策机制和民主选举制度,有利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建设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更好地促进党的组织建设科学发展;通过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相关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有利于党员干部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和清正廉洁的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促进党的作风建设科学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利于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促进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发展。我们必须从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发展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总体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造成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反腐倡廉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理念、思路、制度、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越深入,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越需要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持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领域越来越广,工作头绪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切实改变那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科学防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科学发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六次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是要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境)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如何理解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创新?

  思想指导行动,思路决定出路。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创新是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六次全会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自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牢固树立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理念,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在思想上要有新解放、观念上要有新转变、思路上要有新突破。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更好地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效服务和有力保证。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政令畅通,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证。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增强群众观念,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坚持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同信任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把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结合起来,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严惩腐败分子,又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关注舆论热点,回应社会关切,健全查办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是要树立统筹兼顾的理念。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如何理解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内容创新?

  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潮流,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不竭动力。六次全会报告提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内容创新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六次全会提出的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惩治工作创新和预防工作创新,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惩治工作创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当前,腐败案件的类型、性质以及涉案人员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领域案件和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这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我们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及时揭露、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新途径新办法。要拓宽案源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加强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监测分析,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甄别,拓宽揭露腐败问题的视野;要增强办案本领,加大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积极探索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优势、发挥法纪威慑力和政策感召力突破案件的办法,努力提高尽可能不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严格执行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和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完善办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和监督,确保查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完善办案机制,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导督办,积极探索上级纪委指导或指定办案、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形式,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治本功能,通过深入剖析重大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切实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预防工作创新。反腐倡廉,预防是治本之策。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一是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创新。进一步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拓宽教育领域、扩大教育覆盖面,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工作重点,把岗位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载体,把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形式,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积极推进监督工作创新。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监督,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三是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管理体制、财税管理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各、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如何理解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方式方法创新?

  科学的方式方法是实现工作目标的有效手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重视方式方法的创新。六次全会报告提出,要切实转变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方式方法创新,在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方式方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办法、掌握新手段、开辟新途径。

  一是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学习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掌握和运用科学发展观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正确把握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全面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战略性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既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对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抓紧查处;又要深化改草、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是努力探索运用新学科、新技术、新知识等途径和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学习和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以及管理学、组织学、心理学等现代科学理论,重视应用心理分析、数据统计等现代科学技术。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群众窗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建立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政风行风评议、案件监督管理、预防腐败信息共享等系统,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公安、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非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四是要强化反腐倡廉舆论宣传。要加大对反腐倡廉方针政策、成效经验、先进典型等的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披露重大案件信息和群众关注的反腐倡廉热点信息,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监控、科学分析、妥善应对、审慎处理重要涉腐舆情,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和主导权,努力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如何理解大力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

  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六次全会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抓好落实。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快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步伐,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等反腐倡廉制度,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太健全,体制机制还不顺畅,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比如,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执行不得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下决心、下气力抓紧解决。

  一是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所确定的各项制度为重点。既加强惩治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又加强预防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既加强党内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又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既加强实体性制度建设和创新,又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和创新,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各、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紧紧抓住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一核心。着眼于干部人事、司法、行政审批执法、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等重点领域的权力,着眼于人财物管理使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的权力,着眼于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关键环节的权力,着眼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通过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和公开运行、程序制约等手段,堵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漏洞,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三是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制定好的制度不容易,把制度落到实处更不容易。要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实招,求实效,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采用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随时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督促领导干部作执行制度的表率,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千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总之,通过认真做好这些工作,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摘自《党风廉政建设》

  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取得工程治理工作新成效。

  一、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

  (一)开展对重点领域的集中检查。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和系统作为2011年工程治理的重点领域。第二季度,组织4至5个检查组,集中1至2个月时间,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深入查找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严重违规行为,保证项目优质、资金安全、人员廉洁。

  (二)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的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惩治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以及权钱交易等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质量的监管。强化对交通运输、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严肃惩治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三)继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滚动排查和整改。要把排查整改贯穿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滚动排查,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加强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

  (四)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要深入查找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和监督措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责任单位: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着力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核准制,发布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完善建设市场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围标串标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着力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落实建设单位责任,禁止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地现场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合同各案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对合同变更情况的各案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着力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开展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建扩大内需项目、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抽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在抓好工程建设重点环节治理的同时,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着力治理相关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入治理违反规定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规范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行为,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监察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三、严肃查办重点案件

  (一)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各地区备部门要加强联系协作,从排查出来的问题入手,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要注意通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案件线索,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二)突出查办案件重点。严肃查办在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渎职侵权等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从严惩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在依法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堵塞漏洞,创新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上半年,召开全国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责任单位: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中央宣传部)

  四、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步伐

  (一)抓紧出台基础性法规。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重要法规的出台,清理、修订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动审批机制。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颁布实施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土地估价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指导意见、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完善备行业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水利部、监察部)

  (三)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J包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

  五、积极推进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建设

  (一)制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年内出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政策指导意见,明确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功能定位、进场要求和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半年召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现场会。

  (责任单位: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二)推动有关专业工程进入有形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要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铁路工程建设交易市场。

  (责任单位: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电监会)

  (三)规范建设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推进土地储备机构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六、全面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专栏,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年底前,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下半年,召开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交流会。

  (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做好信`急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本行业的目录、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时公开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诚实守信单位,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2011年,工程治理工作任务繁重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坚持钭学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加强领导,尽职尽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廉洁自律铸美德

丁 言

——摘自《中国监察》2011年8月

  贺国强同志不久前向年轻干部提出“修身、勤学、敬业、自律”的四项要求,是干部成长的精神支柱和建功立业的思想基础。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自律应是广大党员干部立身的基石。

  自律是对广大干部的基本道德要求。为官从政者的道德往往具有社会示范和社会导向作用,直接影响政风和社会风气。孔子曰:“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党员干部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的行使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就是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实现对社会管理的同时,其行为方式和价值追求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社会对党员干部职业道德的要求高于普通公民,公权力行使者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具有塑造社会秩序的独特功能。自律是一个人心灵运行轨迹折射出来的外在表现,是广大干部实现道德规范,不断修正自我的源头活水。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以及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的提升,必须成为广大党员干部不懈的追求。

  自律必须从小节做起。党员干部自律意识的形成不可能是自发的,而是通过世界观的改造,不断克服和修正个人错误,逐步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的过程,是共产党员自觉用党的要求、党的各项廉政规定来塑造自己的过程。要做到自律,必须慎独、慎微、慎情、慎友,特别注意从小节做起,防微杜渐。马克思讲:“ 不可收买是最崇高的政治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人对腐败都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党员干部由于手中掌握着这样那样的权力,因而有更多被腐败感染的几率。一些原本有政治理想和报国之志,原本勤奋敬业并做出很大成绩的党员干部走向堕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律意识消失、律己之心荒芜。小节是品德修养的试金石,每一个党员干部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都要牢牢把住防线,切不可在小节出问题,让侥幸心理占了上风,让贪婪之欲迷了心窍。否则,小节不守、大节难保,也就失去了政治美德。

  自律更需要有“他律”意识。自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是在法律、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对价值观、道德伦理的自我追求和内心秉持,但自律意识的培养与形成,离不开他律。一些“失足”党员干部大都有出事前不愿接受监督,出事了又后悔没有接受监督,甚至埋怨组织没有对自己进行有效监督的心理过程。有些领导干部本身就是单位的“一把手”,如果不能真正树立起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犯“错误”往往就成了必然。《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做出了新的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既有对自律的倡导,又强调了他律的警示意义。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才能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及时、到位的监督不仅可以约束社会公权力,而且能警示其他权力行使者,并让那些心存侥幸者悬崖勒马。有制衡力的监督,有助于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自律意识,过好权力关。

  要做到自律,还必须修身、勤学、敬业。贺国强同志提出的“修身、勤学、敬业、自律”四项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修身、勤学、敬业是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自律的不竭动力。行为的失范来源于心理的失衡和道德的滑坡,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才能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加强学习,勤学苦练,不仅可以丰富知识,更可以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提升品行修养和精神境界,提高自律意识和免疫力。古往今来大多敬业者不仅甘于奉献,也大都淡泊名利,因此往往也都是严于律己的典范3只要我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就能守住心中一片净土,抗得住生活中的各种诱惑,获得成功人生。

  廉洁自律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自律意识的坚持,不仅源自对法律、纪律的敬畏,更源自对职业准则、职业道德的信仰,源自其为普通民众做出示范的责任感。广大干部只有严于律已、廉洁奉公,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即使面对越来越多的诱惑,也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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