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9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加坡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国际执法合作的主要经验及做法

中央纪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国际执法合作专题研究班

 

  新加坡政治稳定,经济发达,廉政建设成果显著,国际执法合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廉政建设情况

  (一)坚持“精英治国”策略,成就执政党廉洁形象

  人民行动党一贯奉行“精英治国论”。李光耀反复强调,要建立好政府,非有优秀人才不可。他认为,高层决策领导除了应具有出色的能力才华之外,还必须拥有良好的品格、坚定的意志和强烈的责任心。基于这种理念,人民行动党从社会各个方面挑选社会精英,充实到党的队伍中来,经过认真筛选,推举优秀者作为党的候选人参加大选,担任内阁各部门领导职务。人民行动党选人既重视能力,更重视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这套遴选人才的制度和办法有效地保证了人民行动党、政府的领导层始终是一批品德高尚、才华出众的一流人才,这是建立“精英政府”的关键。

  新加坡精英人才培养计划从学生上大学之前就开始实施。总理公署通过考核评估,确定精英人才培养名单和培养方案,并向被选入培养名单的学生提供奖学金,送到世界各国名牌大学深造。学习结束后,这些人员被政府召回本国服务,成为政府实施人才战略的重点培养对象。政府有计划安排他们多岗位锻炼,经过10年左右时问再安排到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加坡各部门的15个常任秘书中,有12个是获得奖学金的精英人才。政府还重金向全世界招揽人才,通过“高薪引贤”、“高薪抢贤”等机制,将各方面顶尖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门工作。

  经过人民行动党、政府的多年培养、考察,党政高级干部大多数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严格的自律意识。政治领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也教育了广大政府公务员,促使他们廉洁奉公,使新加坡政府始终保持廉洁的形象。

  (二)坚持法律至上理念,严厉治理腐败

  人民行动党从执政之初就注重大力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新加坡崇尚“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最大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建国以来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整、具体、实用的法律法规,不仅重视立法,更重视执法,强调严格依法办事。

  新加坡独立后,采取尊重旧法规并逐步清理改革的办法,使法律继续服务于社会,如规定英国的公司法、合同法等商业法令继续有效。同时,在继承的基础上,根据新加坡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土法律,如票据法、诽谤法等。据不完全统计,新加坡现行法律、法规达500多种,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政治体制、经济管理,小到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新加坡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一旦发现现实生活中出现无法可循或需要修正法律的情况,便立即启动立法程序,以满足实际需要。廉政立法作为整体立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二是刑法中有关公务员贿赂违法的规定;三是《宪法》、《公务员法》、《财产申报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廉政内容。其中,《防止贪污法》是反腐败的基础性法律,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订完善,对贪污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形式和主体、惩治贪污贿赂的机构、职权和调查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

  新加坡在执法中比较重视结果,而不大重视过程,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就严厉惩处,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在新加坡不管涉及对象职务高低、涉案金额大小,任何贪污案件均被视为重大案件。特别是重视用法律手段对执政党领导和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如1995年,时任总理吴作栋曾命令有关部门调查李光耀家庭成员以折扣价购买两处房产。为保证严格执法,新加坡不仅建立了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还注重提高法官和法庭的威信和权威。

  (三)坚持“廉洁政府”管理,保持清正廉洁

  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行动党常胜不败的重要执政经验。自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以来,一直强调从高层领导到普通党员必须保持廉洁意识和清白的工作作风,把反腐败作为关系到人民行动党能否生存下去的重大问题。对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坚决清除出党。人民行动党总部坐落在新樟宜路的一个组屋区内,没有豪华的办公室,十分简陋,整个总部工作人员只有十几人。设在居民小区的各党支部都是租用的办公室,也非常简朴。

  为切实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规定,与廉政法律共同构成了廉政建设的基础。这些规定简单明确,要求具体,公务员执行起来十分容易。如《公务员指导手册》共有209条,对公务员贷款、借钱、收受利益等方面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新加坡设立了高效、独立的反腐败执行机构——贪污调查局,并赋予其极大权力,包括无需逮捕证的逮捕权和广泛的调查权。贪污调查局在新加坡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以执法公正、不徇私情闻名于世。依据《防止贪污法》,贪污调查局的职责是对所有贪污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总检察署,由该署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共服务委员会,给予纪律处分。据统计,2009年贪污调查局调查案件400多件,控上法庭170多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注重预防,仔细检查容易发生贪污问题的政府部门工作程序,找出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程序和防止发生问题的办法以及预防措施。贪污调查局与公共服务委员会、总审计署、总检察署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内部的纪律机构一并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在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加坡通过政府网站把政府与公众有关的服务项目全部整合为一体,公民可以通过网站办理个人交税、注册企业等与政府有关的事项。电子政府采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行政管理模式,减少了工作环节,民众获得了知情权、监督权,减少了腐败滋生的土壤。

  (四)坚持“公众服务”意识,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民行动党强调公众服务意识,一直把服务国家,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党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新加坡 政府从“更好地服务公众”的角度出发,重视民族和宗教和谐,建立分层次、多方面、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给予公务员足以抵制腐败诱惑的薪金待遇,给予普通民众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福利保障,为廉政建设提供了稳定的经济社会保障基础。

  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多宗教共存的国家,通过实行母语(马来语、汉语等)加英语的双语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各民族和宗教之间相互尊重、宽容平等、团结融洽、和谐相处。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实行集选区制度,要求每个集选区至少有一个少数民族的国会议员。政府实施“居者有其屋”的公共政策,面向整个社会以政府组屋的方式解决了居民住房问题,使约9O%的公民拥有了自己的房产,让老百姓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施该政策建立了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有效地保证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政府主办公共医疗系统,推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计划”,创造支持健康生活方式的环境,实行医疗储蓄计划,取得较好效果。人民行动党要求国会议员定期走访本人所在选区并每周接待选民,倾听和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反映的各种问题,把大量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情况

  (一)坚持平等、开放、讲求实效的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模式

  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反腐败国际合作协议比较少,但新加坡制定了《刑事司法协助法》,该法律规定即使在没有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为外国提供司法协助。新加坡还制定了有关引渡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新加坡政府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关注地缘政治,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

  新加坡从自身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注重发展同美国和东盟有关国家的关系,与之签订了双边、多边互助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同时,加强与有关国家执法机构的友好联系,充分利用非正式渠道开展追逃工作。

  (三)注重本地法律传统,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新加坡独立后,承袭历史传统,以英国法系为蓝本建立起了自已的法律制度。同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英国枢密院作为新加坡的上诉法庭。这些历史原因,使新加坡在与英联邦国家开展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时具有较强的优势。新加坡司法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都很强,在英美法系国家容易得到认可和执行。

  (四)积极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避免或减少腐败分子外逃情况发生

  新加坡在腐败控制方面采用执法、教育、预防并重的常规策略,既重视严格执法,坚决惩处腐败,也重视预防,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提出防治腐败的具体措施。同时,重视廉政教育,定期对公务员进行反贪防腐法律制度的教育,对全民进行反腐防腐意识教育和举报腐败行为的教育。

  在充分提示腐败风险和唤醒全民反腐败意识的基础上,新加坡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专门的反腐机构和高效的执法队伍,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严密的金融监管更是有效控制了腐败分子转移非法所得的可能性。因此,新加坡较少有腐败分子逃往国外的事情发生,在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中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摘自党风廉政建设)

 


 

“年薪30余万,但我没知足”

文|黄华章

 

  忏悔背景:黄华章,原任浙江省巨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2O11年1月27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黄华章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至2008年,黄华章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利,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63万余元、其中索贿19万余元。这是2010年6月黄华章在被检查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心恋失衡:导致从积极上进向违法犯罪蜕变

  参

加工作之初,我怀着对人生的美好理想以及对事业的憧憬和向往,给自己定下了“认真做事,低调做人”的为人处世原则。那些年,我也确实能够做到勤恳工作、严格自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逐步得到了组织上的肯定和职工的信任。

  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大,我逐渐放松了政诒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锤炼,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始扭曲,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和行为逐渐习以为常,慢慢丧失了免疫力。

  虽然我的年薪有30余万元,比普通职工高出近10倍,但我并没有知足,一心与社会上的“大款”攀比,认为自己多年来为集团辛勤工作,作出不少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心里就产生了不平衡感。于是,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认为自己多吃、多拿、多享受一点也是应该的。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引导下,我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成了必然。

  同时,这几年,我看到集团公司里有不少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管理知识和人脉关系,办企业当老板赚大钱。反观自己,虽然懂技术、懂管理,年薪却远不如他们,而且在职务上进一步升迁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于是,我逐渐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认为自己应该趁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多“挣”一些钱。结果,在不知不觉间当了金钱的俘虏,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心态失衡的我不仅收受他人主动送上门的钱财,还以“业务介绍费”、“租车费”、“报销个人开销”等名义,向一些有求于我的当事人索贿,这些年算起来有近2O万元。我当时认为,这些人靠着我赚了大钱,我向他们要一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这样做,我心里会感觉好点。

  权钱交易:满足自己的私欲和虚荣心

  我在担任巨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主管单位的基建和技改部门的工作,这些都是重要岗位,也是投入很大的部门,因此,上门来求我办事的人络绎不绝。由于心态失衡,我自然而然就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泥潭。

  有些工作,明明是自己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我却认为是自己帮了别人的忙,就想要别人给予回报。当朋友或熟人来找我办事时,我丧失原则,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他们提供所谓的“便利”,同时收受他们的财物,以满足自己的贪欲和虚荣心。

  我甚至认为,逢年过节有人来拜年送礼,是自己做人有面子,因此,舂节成了我的“受贿节”。例如,从2001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与巨化集团有业务来往的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先后8次送给我3.7万元。2005年至2OO9年,挂靠巨化集团的某公司负责人俞某托他人以拜年名义分5次送给我2.5万元。这些动辄送给我数万元“礼金”的人,在承建巨化集团的相关工程时,都得到了我的关照。

  沉痛反思:摆正心态接受监怪真的很重要

  反思我的蜕变过程,就是一个价值观逐渐扭曲、法制意识逐渐淡化的过程。最可怕的是,我甚至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在公司原董事长叶志翔等人被查处后,我还心存侥幸,不去自首坦白,而是采取私下退钱等办法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惩处。从我自己逐步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可以看出,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摆正自己的心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多么的重要!

有效的监督,其实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爱护。但是身在其中,要做到自觉接受监督却很难。我在职时,就讨厌、拒绝他人监督,认为这是别人对自己权力的“羡慕嫉妒”。

  我不仅拒绝财务部门的监督,还把一些职工的善意提醒当做“耳旁风”,认为他们的心态不平衡。对公司提供的“走访经费”,我不仅公私兼顾,还嫌不够用,在2O05年至2009年,收受集团公司下属三家分公司以“走访经费”名义送给我的17.5万元。

  所以,领导干部应该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入手,带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方面,领导干部要保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摆正自己的心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保护领导干部不受错误思想和行为的侵蚀。 (摘自3月22日《检察日报》)

 


 

敬畏、感恩、知足

——抵御腐败的内在素质

郑 言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复杂激烈的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党员领导干部面临新的历史考验。

  如何打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我们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我们通过强化教育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我们保持查处案件的高压态势,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这场激烈的腐蚀与反腐蚀斗争,考验我们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也考验我们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意志和拒腐防变能力,党员干部提高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尤为重要和紧迫。

  提高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必须解决:不敢腐败、不愿腐败、不屑腐败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大量典型腐败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发现,这些领导干部视手中权力为己有,滥用权力,法纪意识淡漠甚至丧失,无视党纪国法,身居领导岗位心中无一丝感恩和责任,私欲膨胀、贪欲越来越大,是导致他们走上腐败道路的内在根源。

  可见,敬畏、感恩、知足是领导干部抵御腐败的内在因素。

  敬畏才能不敢腐败,感恩才能不愿腐败,知足才能不屑腐败。

敬 畏

  敬畏就是要用“怕”字来约束自己,谨言慎行, 自重、自省、自警。

  邓小平同志有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论述:“ 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这是对党员干部应常怀“敬畏”之心的最好诠释。我们有的党员干部刚刚当上一个小干部就官气十足起来,目中无人,无法无天,恃权耀武扬威,没有什么事不敢做,没有什么人敢对其说不,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常怀敬畏之心,首先要敬畏权力。权力的本质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党员干部只能是人民的公仆,在执行权力时必须牢记权力的来源,牢记人民的信任和自己肩负的责任,敬畏权力,严守党纪国法,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决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当成自己谋利的资本和手段,以权谋私、以权谋利。

  广东省江门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伍仕华。1999年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伍仕华在1993年担任江门市司法局长期间,玩弄权力于股掌之间,司法局的大印竟然随时挂在身上,分分钟钟都准备“签单”。1993年至1999年期间,共贪污公款145万元、挪用公款279万元。

权力应该是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的,然而在伍仕华那里,权力已经基本上是“为人民币服务”了。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原局长林福久,1994年9月至2002年年初,先后利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市税警机构筹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次,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贪污公款、财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另外,他通过放高利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办公司经营等手段,聚敛了高达50O0余万元的个人资产。

  1993年他当上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检处处长,税检处的职权范围是查处企业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问题。1994年之后,贪财如命的林福久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一些涉税企业施加压力,大肆索贿受贿,这是他最擅长的,也是最恶劣的手段。

  在拘留所里,当记者问及林福久是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的时,林福久说:“我利用我这个权力,我就卡你、查你,你不拿钱,我就不放你。”“在这个位子上,和谁说话、办什么事比较方便,谁也不能不给面子,不给面子以后,万一遇到我了,我狠劲查他受不了。”依法维护国家税收神圣的职权,被林福久当成谋取私利、搜刮钱财的工具,他利用职务之便,张开血盆大口,向鞍山市10多家房屋开发公司敲诈勒索房屋共计2000多平方米,价值350万元。1997年,林福久混进了公安队伍,调入鞍山市公安局担任税侦分局局长。税侦分局同样肩负着查处企业偷逃税款犯罪行为的职责,此时林福久贪婪的本性丝毫也没有收敛,他利用职权,以查案、罚款、抓人等为要挟手段,敲诈涉税企业,巧取豪夺、索贿受贿,越来越变本加厉。

  常怀敬畏之心,就是要敬畏人民群众。我们党员干部是人民和组织培养的,手中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只能对人民负责并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没有自己的私利。“怕群众”,就是怕有愧于党和人民,以人民的呼声为第一信号,以人民的需要为第一选择,以人民的满意为第一标准,怕人民不满意、不答应、不高兴、不拥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人民公仆,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遵纪守法,维护群众利益,不做损害群众利益之事,不与人民争利。

  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进程中片面强调GDP政绩,罔顾群众利益,奉行强制拆迁政策,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是不尊重人民群众利益、不敬畏人民群众的典型表现。一些暴力拆迁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领导干部开始纷纷被问责。

  2010年9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被烧成重伤。9月15日死者女儿在南昌昌北机场欲买机票去北京,被宜黄当地四十多人控制在机场,因《凤凰周刊》记者通过微博直播机场的“女厕攻防战”,使事件得到了全国网友实时关注。9月17日,抚州市委对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分别对其两人立案调查;宜黄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敏军等一批干部被撤职、免职、立案调查。

  2010年10月30日,太原市滨河西路南延工程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路段因拆迁公司违法拆迁引发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10年11月13日,太原市委对晋源区古寨村“10.3O” 案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晋源区委常委、副区长计建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免职,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王全有等人被立案调查。暴力拆迁的背后,表现出部分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权利的漠视,也是一种错误的政绩观和执政方式在作祟。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专门发文,要求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常怀敬畏之心,就是要敬畏党纪国法。严格依法行政和模范遵纪守法。党员干部要大力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法律素养,让知法守法、依法成为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决不滥用权力。并大力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把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贯穿工作各个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位于内蒙古东南部的赤峰市,12个旗县区中有9个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就在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身为“父母官”的徐国元竟在6年间涉嫌狂敛钱财约3200万元日均受贿达1.5万元。

  作为握有重权的市长,徐国元失去了为官的法纪底线,目无党纪国法,只推崇“办事送钱、送钱办事”的社会潜规则,该办的事没钱他不办,该出面的事没钱他不去,逢年过节、出国考察等不送钱他就给人“小鞋”穿,甚至发展到逢年过节“谁送了钱我记不住,谁没送钱我能记住”的地步。

  2009年7月2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正如一位领导同志所说的,当干部要有敬畏之心,一要敬畏历史,使自己的工作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要敬畏百姓,让自己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人民;三是要敬畏人生,将来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

感 恩

  感恩是一种处世哲学,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情感,是生活中的大智慧,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中华民族是最懂得感恩的民族,流传着许许多多知恩图报的动人故事,展现了感恩的美德,展示着感恩的圣洁,诠释了淳朴的民风。《弟子规》传诵着:“ 恩欲报、怨欲忘、报怨短、报恩长”的经典警句,传承着中华美德,源远流长。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腐败问题受到了党纪国法的追究,他们蜕化变质的情况虽不尽相同,但仔细分析其违法违纪原因,有一点却十分相似,那就是这些官员感恩之心的缺失。只有常怀感恩之心,才会在自己仕途顺利时,感谢党和人民的培养教育,在自己仕途不顺时,认为这是自己工作还有不足,是党和人民对自己的考验。为官者首先要对党和人民怀感恩之心。要时刻想到自己从一个普普通通的孩子成长为一名党政领导干部,除了自己个人的努力之外,更主要的是靠党和人民多年的培养教育;要时刻想到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是对个人的肯定和信任;为党和人民谋利,说话办事要站在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上。有了成绩要多感谢党和人民的教育和培养,而不只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为官者对党和人民怀有感恩之心,才会时刻想到在国家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自己的经济福利待遇虽然不能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人收入相比,但比起那些普通公务员,不仅工资收入较高,还在用车、住房等各方面都享有较好的待遇。如果对党和人民没有感恩之心,认为自己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自己努力奋斗的结果,是家庭培养的结果,就会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己有,当作牟利的资本和工具,甚至走上违法违纪犯罪的道路。如果对党和人民没有感恩之心,就会认为奋斗了就该享受,就该索取回报,这样势必会让自己物欲膨胀,挖空心思通过不正当手段聚钱敛财。

  王怀忠,1946年生,安徽省原副省长。2003年12月29日,王怀忠因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取贿赂数额亦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怀忠被判处死刑后忏悔道:“ 党对你那样好,你是孤儿,你能混到今天,1400多万人的市交给我领导十来年了,你小时候连饭吃都没有,连鞋穿都没有,后来你有权了,而且有了一家人了,谁看不起我啊?你自己变质了,对得起谁?对得起党吗?对得起阜阳人民吗?对得起关心我的人吗?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小孩,对不起朋友,对不起同志,从这个角度来讲,所以我说对我怎么处理都不亏。”

  2004年2月12日,王怀忠被执行死刑。

  韩桂芝,1943年生,历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在党的培养下,从大兴安岭林区的一个基层技术干部一步步走上了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在工作中她也曾努力奋斗,做出过一定成绩。随着职位的升高,权力的增大,韩桂芝逐渐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手中的权力卖官敛财,收受贿赂。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韩桂芝在被判处死缓后忏悔道:“ 我没听党的话,走错了路,办错了事,成了罪人。”“我自己大学一毕业就分配到大兴安岭,在艰苦的环境里工作了25年,那个时候,我觉得我听党的话,按党指的路一步一步去工作,得到了人民的认可,得到了党的提拔。”“我62岁了,40年党龄了,最后没有听党的话,没有在后期保持像开始那样艰苦奋斗的年代,我没想到权力大了反倒对自己要求不严了。”“特别我是一个女干部,全国的正部级女干部才有几个呀,组织上那么不容易地培养我,我却没有珍惜好。我后悔,后悔我自己的行为给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今生今世怎么样报答党的恩情,我也无法用语言表达。”

  一个是党把他从一名孤儿培养成副省级干部的王怀忠,一个是在全国屈指可数的正省级女干部韩桂芝,在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后为自己感恩之心丧失、负罪于养育自己的党和人民而痛彻心扉、追悔不已!

  感恩是心智上的成熟、人格上的健全、心灵上的和谐。曾国藩说,一个人“如觉天之待我过厚,我愧对天;君之待我过厚,我愧对君;父母之待我过厚,我愧对父母;兄弟之待我过厚,我愧对兄弟;朋友之待我过厚,我愧对朋友,便觉处处皆有善气相逢。”

  一个人只要胸中常怀感恩之心,就会不断涌动责任、回报、知足、温暖和善良情怀,就会对手中的权力和肩负的责任有一份由衷的敬畏,珍惜拥有,牢记使命,不负信任和重托,励精图治,成就伟业。

 

知 足

 

  古语讲得好:“ 知足常乐”。“知足”最早出自《老子》的“知足不辱”,即指对物质享受、名利、地位要知道满足,常怀知足之心,知足才不致受屈辱。对每个人来讲,知足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体现。名利上知足,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事业观、权力观、政绩观的必要心理环境。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写道:“ 我们的党员不应该有离开党的利益而独立的个人目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既是我们党始终不变的根本宗旨,也是党性的根本要求。共产党员的修养,不是“得”和“失”的概念,也不是“多”和“少”的比较,是否真正服务了人民才是共产党员的标志和试金石。共产党人从不否认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但凡事皆有其度,如果过多考虑个人,总是“不知足”,就会成为名缰利锁的囚徒,甚至滑到邪路上去。

  党员领导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人民、党和国家已经给予了我们很好的待遇,除了配备用车,有的还有专职的秘书。相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工作和生活的条件应该算是比较优越,并且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收入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完全可以过上稳定、富足的生活。对此,我们应该倍加珍惜,不能有过高的物质欲望。既然党和人民给予了一切,那么就必须把自己的一切全部交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当好党和人民的公仆。只有在名利上知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常反思,“我们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为谁服务;我们为党为人民为国家做了多少贡献;为人民做了哪些事情;自己的一生将会为历史留点什么?” 才能有利于把党的宗旨、党员的先进性牢记在头脑中,贯穿于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相反,如果不知足,贪念不仅没有尽头,而且还会越来越大,最后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沦为腐败分子,究其内因,就是欲望太大、太高、太强烈。这个欲望,有官欲、有名欲、有财欲、有色欲、有食欲、有占有欲等等,毁就毁在一个“欲”上。为满足欲望,就会不择手段地去贪、去争、去敛,最后身败名裂、人财皆空、家破人亡。

  一般说来,腐败分子的“不知足”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贪欲隐隐作怪,对现有待遇不满足;二是一味追求权力、金钱和美色,沉湎于低级趣味;三是贪欲膨胀,胃口越来越大,直至葬送了自己。这三种表现往往还会呈渐进之势,由最初的轻度违纪违法到最终的不能自拔,从“不知足”陷入了“贪”。

  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在年龄不到40岁时,却因受贿、非法敛财814.8万元于2003年11月13日被执行死刑。他在被执行死刑前忏悔道:“ 要说,我就把一生的话都说出来……让我的妈妈知道,她的儿子虽然犯了罪,但并不是为坐牢,为被杀头而做官的……让我的儿子知道,爸爸是被贪权、贪钱、贪色毁掉的……儿子你将来就是掏粪、要饭,也不要贪呀……”求无餍足谓之贪。一个人一旦沾染了贪欲,就犹如喝盐水,越喝越咸,越咸越要喝。李真说:人,一旦迷上权力,不要说信念,就连自己有时也迷失了……现在细细想来,我的问题的发生就是从贪权开始的。给副省长做秘书时感觉不如给省长做秘书好,给省长做秘书时感觉不如给省委书记做秘书风光、神气。等真的给省委书记做了秘书后,又感觉不如有实权好。等到了省国税局做了局长,感觉弄个省部级干部干干更好。我给自己设想的是,45岁前,要弄成封疆大吏或政府阁员……唉,我毁在了官“迷”上。人一旦迷上权力,信念就容易发生动摇,腐败也就开始了……

  党员干部和腐败分子、犯罪分子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追求贪欲就会由清廉变为腐败。权力具有两重性,既能为民谋利,建功立业,也能为己谋利,使人堕落。权力一旦迎合贪欲,被薰染上了铜臭,就会异化和失控,手握权力者就可能用这把“双刃剑”砍倒自己。贪权,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搞权钱交易。

  1993年至2003年期间,韩桂芝利用先后担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

  贪欲之下,经济上的违纪违法与腐化堕落往往互相“催化”,不义之财的积聚往往刺激了一些人对美色的追求,而对美色的追求又反过来刺激了金钱欲的恶性膨胀。滋生“美色伴贪官”现象,即所谓贪钱买色,为色贪钱,色助官贪,以权谋色,搞权色交易。在众多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 贪权又贪色,贪色必贪财”成为普遍现象。江泽民同志说:“ 古往今来,一切有志有识有为之士,都能够把握自己,以不沉醉于金钱、美女和权力为诫,而凡是沉迷于声色犬马,没有不玩物丧志的。”

  知足,是一种心胸,也是一种境界,更是实实在在的生活态度。学会知足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首先,社会越是发展,艰苦奋斗的作风越是不能丢。周恩来同志曾经郑重地提出领导干部要过好“生活关”的问题。他语重心长地指出:“物质生活方面,我们领导干部应该知足常乐,要觉得自己的物质待遇够了,甚至于过了,觉得少一点好,人家分给我们的多了,就应该居之不安。要使艰苦朴素成为我们的美德。”“精神生活方面,我们应该把整个身心放在共产主义事业上,以人民的疾苦为忧,以世界的前途为念。这样,我们的政治责任感就会加强,精神境界就会高尚。”周恩来同志的这些话,为我们确立了勤政廉政的目标,要求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其次,对待物质利益上的东西要看得开一些,看淡一些,过好利益这道关。江泽民同志说过: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对名位钱财之类,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总要多做些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事,这才是人生价值的根本体现。元曲和《红楼梦》中都有“赤条条来去无牵挂”这样的话,我们有什么个人的东西不能割舍啊?江泽民同志对党员干部语重心长的谆谆教诲,值得每一位党员干部深思。

  党员干部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必须从练内功做起,从加强“敬畏、感恩、知足”这些内在修养上做起,修炼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心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对党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负责,对法律极端负责。弘扬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加强从政道德和个人道德修养,锻炼意志品质,提升精神境界,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无愧于我们这个可以大有作为、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的伟大时代!

                                                                   (根据本文制作的同名电教片已于近日由中央纪委中国方正出版社音像部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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