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浏览次数:5738

人民银行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败局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1〕25号 2011年5月23日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O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

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日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出台《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也即通常所说的“购物卡”)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刺激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对发卡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发卡机构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问题产生潜在金融风险,扰乱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不正之风,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亟须研究出台相应规定加以解决。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意见》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加强税收管理、维护持卡人权益等方面,全方位地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措施。其中,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针对当前预付卡市场中发卡人掌握巨额客户预付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隐含潜在金融风险的现象,《意见》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规定,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是促进反腐倡廉方面。针对当前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不正常现象,《意见》在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环节新创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意见》还要求加大惩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力度,明确规定收受预付卡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三是加强税收管理方面。针对当前发卡人根据购卡人要求随意开具发票、通过税前列支购卡成本偷逃税款等破坏税收管理秩序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要求坚决查处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内容发票、购卡成本在税前列支等行为。

  四是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针对持卡人意见较多的卡片到期后不退余额、预付卡有关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现象,《意见》分别明确规定了记名、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和超期卡内尚有余额情况的处理办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并要求工商部门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持卡人权益。

  问:我们注意到,《意见》新出台了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等一系列制度。请谈谈这些制度的设计初衷。

  答: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商业预付卡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大多发生在发行和购买环节。如发行大额不记名预付卡,为利用预付卡行贿受贿提供了便利;允许使用现金不记名不限额购卡,为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提供了便利;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为利用购卡公款消费、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社会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堵住相关漏洞,回应社会关切。因此,《意见》设计了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定数额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者实名登记制度、购买一定数额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并逐笔登记有关账户信息制度、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并规定了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可以大大增加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行为的难度和成本,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问:应当如何认识利用购物卡送礼乃至行贿受贿屡禁不止的现象?《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答:当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确实存在利用购物卡送礼行贿的不正常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利用购物卡送礼行贿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态度鲜明,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明确禁止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也陆续开展了一些治理工作。但这一现象多年来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购物卡本身特点使其容易被用来送礼行贿等外部原因之外,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有的党员干部存在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购物卡简单地看作人情往来的错误观念,甚至不认为这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有的党员干部存在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认为在工作往来中收送购物卡是普遍现象,不以为意。二是有关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只停留在对收送购物卡等行为简单禁止层面,只“治标”不“治本”,导致利用购物卡送礼行贿一再死灰复燃。三是工作中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不力。对收受购物卡者的处理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少应有的威慑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收卡受贿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威信,迫切需要有效治理。对此, 《意见》一方面从预付卡发行购买环节入手,采取建立购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等措施,增加利用购物卡行贿受贿的成本和难度,通过上述一系列相关制度设计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另一方面,要求狠抓有关纪律规定的落实,加大查处收卡受贿工作力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治本作用。《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中办发〔1993〕5号)以及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有关规定精神,再次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8〕33号)文件精神,规定收受购物卡涉嫌受贿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问:下一步,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具体落实《意见》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这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根据《意见》精神,结合职责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预防腐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加强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违规收送预付卡是多年顽症,情况复杂,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同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充分发挥自身组织协调预防腐败工作的职责,协助有关工作牵头部门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疑难问题,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注意把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和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议商业预付卡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现有的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流通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论证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并根据查找结果对现有法规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中,将以新制定的商业预付卡相关管理制度为评估重点之一,切实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力争新出台制度廉洁性风险最小化。

  三是结合政务公开工作,从源头上制止利用公款购买预付卡。目前,公款购卡盛行,除发卡人可根据要求开具发票方便报销的原因外,深层次原因是财政资金使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给公款购卡留下了空间。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止公款购卡和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尤其是详细公开有关行政经费使用信息,从源头上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将切实抓好有关工作。

  四是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入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违规收送预付卡之所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上存在将公务活动中收送预付卡简单地看作人情往来的错误观念。要从根本上制止违规收送预付卡,一方面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有关党纪国法的宣传教育,明确公务活动中收受预付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并可能构成行贿受贿犯罪。另一方面,要结合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在全社会,包括企业、学校、社区等开展拒绝收送预付卡的宣传教育。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根据今年工作要点,将有关内容纳入到推进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工作中去,铲除不正之风赖以滋生的土壤。

  五是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意见》内容,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商务部牵头开展的对《意见》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从完善制度方面,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摘自《党风廉政建设》2011年第6期)

 


 

警示案例

小金库压垮了医生的脊梁

  9O年代初获得硕士学位、医院科室行政主任、副主任医师,一个个闪亮光环笼罩在房某的周围,让这位从大山里走出来的“苦孩子”感受到只有在城市里拼搏才能够带来的成功喜悦。年逾不惑,尚可鸿图大展。那时的他是家人的依靠臂弯,单位的中流砥柱,更被乡亲父老引以为傲。正当所设想的人生如其所愿,愈加顺坦时,一纸传唤书仿佛命运之锤将房某的美梦重重地砸碎……

辗转两地,医学人才扎根上海

  山东的寿光县临山傍水、清幽古朴,但匮乏的物质生活却令当地人始终生存在满足温饱的边缘。房某就是在这样艰难的环境中成长的,穷和苦没有令他落入无为与中庸,他认为用打工和务农来成就自己、建设家乡不过是杯水车薪。相反的,只有渊博的学识才是改变命运的唯一良药。言出必行,他用悬梁刺股的坚韧毅力取得了青岛医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山里飞出了“凤凰男”,房某立刻成了村民们仰视的对象。

  毕业后,房某履行承诺就职于泰山医学院,青年才俊的他自然受到医院领导的赏识与同事、病人们的青睐。然而,受制于地级市并不完善的医疗条件,他始终认为大学里所学的专业技能无法充分施展。难道自己就甘于如此平淡的生活,甘于在小医院小城镇里度过大好青春?房某犹豫了,外面的世界如同万花筒的底幕诱惑着他一探究竟的目光。在那里度过了看似波澜不惊的八年,一次偶然听闻的研究生招考消息转变了房的一生。

  上海第一医科大学,从医者梦寐以求的学府,房某终于阔步走进它的大门,同时也走进了繁华都市的光怪陆离。他沉迷于海派的高雅,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心境已变得浮躁。拿到硕士学位后,他如愿来到上海某二级甲等医院,担任医生的职务。作为一名“外来从业者”,房某为了迅速融入这个上海户籍占绝大多数的集体,付出了加倍的努力,不仅在业务上成绩突出,在与同事关系的处理上也谦恭有余,进退得当。说到这位外地小伙儿,大家总是交口称赞。仅仅两年的时间,他便升任为副主任医师,成为当时具有此项职称的最年轻的医务人员。

  这座付出努力就能得到回报的城市圆了房某实现自我的梦。山东老家亲戚朋友们就盼望着有大出息的山娃早日衣锦还乡,替他们脸上增光。而房也同样没有令他们失望,从普通医生到行政主任,他只用了短短三年的时间。但这背后已然隐藏着他想要出人头地、飞黄腾达的野心。

帐外暗中,科室“金库”“代代相传”

  自房某竞聘当上副主任开始,他就发现其所在的科室有笔账外资金,也就是俗称的“小金库”,其来源为医疗器械用品、药品供应商返回的现金回扣。而这笔钱始终由当时的主治医师张某管理。令他感到纳闷的是,科室所需医疗器械分为大型设备和耗材两大块,单价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同意,继而根据所涉金额大小转入统一招投标或直接采购的流程,但无论是何种产品,发生供货往来时要先通过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而后向科室供应。整个交易过程,由设备科作为中转,科室是怎样从中获取利益的呢?原来为了避免所谓沟通上的障碍,程序私自改为由手术医生和供应商直接联系,货到签收当即消毒并用于手术,事成之后供应商再将发票连同医生开具的签收单交予设备科,待其支付金额。于是,在医生与供应商接头时,完全有机会以“合作”为名收受回扣。这一笔钱通常用于科室业务的“开展”,例如请有关挂钩单位吃饭、旅游等。另外还会不定期地发给科里医生作为正常工资奖金之外的收入。

  凭借不错的业绩,房某顺利进入了医院中层干部的队列。虽然由于资历关系不能参与评标过程,但在决标时他拥有对其科室所需采购医疗器械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话语权。主任这一不大不小的官职让他自觉已步入青云,再加上对几十万元“科室基金”的全权掌控,房某不禁有些飘飘然了。

请吃龙虾,无度索取变本加厉

  法庭上的房某始终低头沉默,那些收受回扣的场景就像刺刀一般绞痛了他本已麻木的心房。“第一次从别人手里接过现钞的时候,我紧张甚至犹豫。然而转念一想,钱再多也不会挪为己用,便硬是让自己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沙某是上海某贸易商行的销售人员,专门从事与手术相关的产品经销业务,从20O8年开始,房某所在的这家医院成为其主营对口单位。作为一名想要做出成绩的新人,沙某不得不经常往医院跑,与主要负责该项工作的房联络联络“感情”。“我们经销的仪器在同类商品中性价比最高了,房医生不妨向医院多推荐推荐……”房某听后一声冷笑: “东西是不错,只是……你们公司很拎不清的……”虽然从业不久,沙某对其中的“潜规则”却早有耳闻,她明白了这位主任的言下之意,但由于当年公司的业务量只有10万左右,倘若返利将难保成本,便岔开话题搪塞了过去。第二年,眼见沙某依然没有动静,房某心急了。他一改客气的口吻,索性“开门见山”道:“你不搞点经费过来,我们医生都不愿做你们的产品了。”听到如此赤裸裸的索取,沙某不禁一震,定了定神,随即用“老板抠门”为借口,向房某连声抱歉。没想到,他竟厚着脸皮给了沙某“最后期限”:“办法总是靠人想的,你们应该明白!” 没过几天,沙某便收到房医生寄来的一个信封,里面装满了商场购物、停车、加油等消费用的发票,总共6800元人民币左右。她不敢将实情向公司负责人直言,但又为了今后的“合作愉快”,只好自掏腰包满足房某的贪欲。

  2009年7月的一次手术后,房某对沙某半开玩笑地说:“你们送货晚了,要请我们科里同事吃龙虾!” 事后,当沙某将其3000余元的发票如数报销时,房某这才夸赞起沙是个“拎得清”的年轻人。

  从上千元到几万元,从售药的到卖钢钉钢板的,房某几乎一网打尽。15%的回扣比例对他而言已是承受底线,销售商们往往拉不下脸拒绝黄色信封里一叠又一叠不着边际的发票,或送现金或送香烟,而房医生也一改假惺惺的“半推半就”,如数照收。有些器材公司会将此类支出划归于成本一项,并开具付款凭单,而有的则没有明确记录,仅以个人名义把好处费交到他的手中,给检察机关认定最终数额带来了很大的因难。

假公济私,金库钞票赔过失

  2008年3月,在房某当上主任之后,张某就将原本自己管理的账外资金和部分账目转交给房某,但他仍会作为中间联系人接受医药代表的“活动经费”,再按照主任的分配方案,根据每位医生的职称、工作量计算出每位医生应得的数额后,将钱款下发。据其所言,就2008年来说,从他手中流经的资金就达到57万余元。而实际上,全年金库收入定会远远大于这一数字。之后,张某由于身体不好请了3个月的病假。待其重新上班,房某就将18万元现金交到他手中:“这些钱是你生病时我收到的返利,还是麻烦你发给医生。”张某没有想到,就在准备分发钞票时,自己竟然在做造影的过程中出了岔子,被牵涉进一起医疗事故。即将退休却又晚节不保,令其万分苦闷。而最为棘手的是,他作为主要责任者按照规定必须承担将近19万元的赔偿款。“干一辈子也就混口饭吃,我最多只能拿出4万。”他了解到由于房某是科室负责人,也要承担4万元的赔偿费用,一个如此贪婪之人怎会心甘情愿地白白掏钱?二人乘在同一条船上,房是不会见死不救的。于是,他择机向房某建议:目前的科室基金数额处于保密状态,能否人不知鬼不觉地将手头18万余元“小金库”来冲抵赔付?这样既解决了自已囊中羞涩的难题,又减轻了主任的负担,岂不两全其美?房某听后甚觉此为良策,遂按照张某的意思私下瓜分了金库库存,并煞有其事地上交给医院。至此,医药代表拱手相送的巨额返利被他们消耗殆尽。

  迅速的现金到账令院领导产生了怀疑,平日里让他们请客都是再三推辞,这会儿面对大笔数目怎会如此爽气?该院纪委隐约觉察到事有蹊跷,于是旁敲侧击地要求下属部门再次针对账外资金进行自查,特别是与经销商联系密切的重,点科室。纪委负责人还专门与房某进行了一次深入详谈,希望其勿有隐瞒。此时的房某心虚了,莫非劣行败露,大祸临头了?他内心在是否坦白的悬崖边上艰难地挣扎着,犹豫再三还是将最近接受的6万元回扣交给了院领导,并作出深刻的检讨。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顺藤摸瓜对房某供认的7家行贿公司进行调查,鉴于2009年之前,房并未对收取的现金回扣做书面记录,其承认的时间、金额与供应商的证词无法完全一一对应。根据现有证据,杨浦检察院最后认定房某所在科室受贿的数额为36万元。(摘自《职务犯罪预防<上海·杨浦>》2011年第2期)

 


 

吴官正家书

  我坚决支持同志们大胆治理,大胆工作,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应一视同仁,不得特殊,不要迁就,不应照顾,否则难正党风,败坏民风。

文|吴官正□

 

  为子女婚事简办给与老何家熟悉的领导写的一封信(1989年9月20日)

  少华同小何已结婚,这是他们生活长河中的一件大喜事。我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一不受任何人的礼,二不请客。他们说今年国庆节前夕可能要去看望小何的父母,我拜托你给我以帮助,做做小何父母的工作,也希望他们喜事简办,不受礼,不请客。对这点我曾同小何和她父亲都讲过,老何表示同意,我相信他们会支持我的工作。但又担心社会上的“压力”、闲人的多嘴、老何的心愿,使他忘了他笞应的不受礼,不请客。但若老何的亲朋好友,不吃一餐饭,确实觉得心里过意不去的话,相信他会把握好。

  这可能是多余的话,对老何的希望好像“有点不近人情”。但我的大儿子结婚就做到了不受礼,不请客,二儿子的亲戚家也应一样,这是事业的需要。

  我相信你能帮好这个忙,如能如愿,对你及老何全家深表谢意。

 

  给弟弟及叔叔等家属的信(2006年12月10日)

  刚得悉父亲大人逝世,十分悲痛。他是一个出身贫苦的普通农民,年已九十有六高龄,走完了平凡而有意义的一生。

  万望你们及父亲的其他亲人们务必坚决做到:丧事一切从简,决不能大操大办,决不要收受任何人的钱财,决不可劳烦当地政府。相信父老乡亲、同志友人会理解支持。

  近年,父亲年老体衰,他本人、亲人和医务人员尽了最大的努力,省市县镇有关领导也十分关心。在此,对各位领导、亲朋、同志表示深深的谢意!

  现电汇壹万元人民币,请收。如有困难,望给我的秘书打电话,他们会转告我。

  请以我、锦裳率全家给老人敬献一花圈,以表示我们的深切哀悼!

  父亲大人干古!

 

  给弟弟的信(2006年12月13日)

  父亲已入土为安,他同母亲相伴,与埋葬在周围的亡人相邻相处。如有人提什么“建议”或出什么馊主意,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永远不可损坏或扰动他们的邻居。也永远不要建什么亭子,也不要在坟墓间修一条通向父母墓地的路。

  我昨晚打了七个电话,使我感到十分困惑和悲哀,只好写信,请您按我的要求做好工作,相信您会想通并支持我。

  我们家族有今天,是父母忠厚、善良、让人和大家努力的结果,要十分珍惜。我是高处不胜寒,想到的总是党的工作、人民的愿望和刚正公平,想到人言可畏,想到永远不做亏心事。

  我们特别是我尤其要谨慎,对自己、对亲属都应严格要求,勤勤恳恳工作,老老实实做人。如果在这信的第一段内容中列的三条,有任何一条做不到,影响会极坏,后果会十分严重,到时候会后悔莫及!

在任何时候,首先要想到别人的感受,要尊重同事、亲友和陌生人,夹着尾巴做人,好自为之.这是一个领导干部应该做到的。要记住,一个家族,如某一件事处理不好,兴难衰易,很容易会走向反面。

  我不想写下去了,关于涉及父母的事,我是长子,应尊重我。我在位时你们不能做,我退下来你们不能做,即使我死后,你们也不能做:要求人家迁坟、盖亭、修路或搞仟么花样。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忠厚好,谦让好,吃亏好,这对后代好!我希望您是会想事,会是瞻前顾后的明白人,也希望您会理解我的苦心。

 

  致江西省余干县委县政府及乌泥镇党委的信(2006年1月24日)

  刚才,我得知一亲戚太不像话,很是气愤。万望同志们坚持原则,对任何人,包栝我的父亲、亲戚、家乡人等,都不得照顾,如有人违纪,坚决执行纪律;如有人犯法,坚决依法惩处。我坚决支持同志们大胆治理,大胆工作,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应一视同仁,不得特殊,不要迁就,不应照顾,否则难正党风,败坏民风。

  有的人狗仗人势,如不严加管教,乡无宁日。

  希望同志们刚正不阿,对事不对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不要有顾虑。

  此信可口头传达到有关领导,还可以抄一份贴在镇党委,请坚决执行。

 

  致江西省余干县委书记陈建辉的信(2006年2月22日)

  记得这几年我曾先后给你们写过三封信。一次是听说我的一个亲戚的儿子跟人打架;第二次是听说我的一个亲戚要在黄金埠电厂建设中搞一些土方工程;第三次就是前不久乌泥发生的事。我听了这些事后,都十分震惊、气愤。可否把我写的这三封信找出来,让乌泥镇和乌泥村的干部认真读一读、议一议、想一想,是否有道理?通过这几封信,至少可以看出这么几点:

  一、我是认真的。我处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位置,考虑的只能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不容忍我的亲属违法乱纪。不管什么人,违纪就要严格执行纪律;违法就要坚决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

  二、对亲属要严加管教,不要照顾,不能迁就,这是一个坚持公正、正义、刚直的领导干部应有的素质。

  三、相信同志们T定会大胆治理,坚持原则,刚正不阿。

  四、这对亲属也是爱护。国法是无情的。如果有人不悬崖勒马,必将碰得头破血流,发展下去,会出现想象不到的可悲后果。

  我想今后不再写这类信了,我的请求和原则,都在这几封信里。相信同志们一定会按照这些精神去做,麻烦了。 (摘自2O1O年12月19日《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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