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五十二期)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22899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来源: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昆明市纪委再通报9起典型案例
(其中1起违反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今年4月9日,市纪委通报了8起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但仍有个别单位对干部职工教育管理不到位,少数干部职工仍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影响极坏。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市纪委再次通报近期查处的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市纪委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一起。
4月10日,市国土信息中心召集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花红园片区建设指挥部、城路公司确定团结街道办事处规划调整范围及具体事宜,会后到高新区鼎香园餐厅就餐,就餐时违反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 关对市国土信息中心就餐违反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市国土信息中心副主任许忠华给予通报批评问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国土信息中心主任李金华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问责。
 本报记者:张蕾
新闻来源:《昆明日报》A02版
 
 

 
 
违规退费为亲友 住院处里挖蛀虫
——北京市怀柔区某医院住院处原结算员王某、外科原主治医师孙某贪污案
【案情介绍】
王某,女,1962年11月出生,群众,北京市怀柔区某医院住院处原结算员。
孙某,男,1980年7月出生,群众,北京市怀柔区某医院外科原主治医师。
发现漏洞持时机 暗中编织人脉网
2008年,刚刚当上住院处结算员的王某,发现了怀柔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住院处内,有人把自己亲戚朋友住院治疗费用“违规平账、退费”了。所谓违规平账,就是违反医院的正常医疗退费规定,将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作清零处理,患者不需要交任何医疗费用;违规退费,就是指违反医院正常的医疗退费规定,将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作清零处理,患者只需交纳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王某想到,亲戚朋友都知道自己在医院工作,如今住院看病这么贵,如果能帮着他们减免住院医疗费用,应该很有面子,而且别人这么做都没有出事,自己也不会出事的。有了这种想法后,王某开始寻找“合作伙伴”,因为要想违规把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作退费或平账处理,只有病房护士有退费权限,护士在电脑系统中点击退费处理后,住院处的王某才可以做退费确认。因此,她便留心观察经常到住院处办理正常退费的护士、医生,找那些为人随和、好说话的,主动与她们套近乎,悄悄为自己编织违规退费的“人脉网”。
外科医生孙某有时到住院处为自己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有几次是王某帮忙办的,这样一来二往,王某就与孙某熟识。王某盘算着,虽然孙某是主治医师,没有护士退费的操作权限,但是孙某为人随和,与科室内的护士们关系处得很不错,让他以护士的名义进入住院处系统操作退费应该轻而易举。这样,王某便将孙某医师及其科室的护士作为自己的潜在“合作伙伴”悉心“培养”,私下没事儿便请他们吃饭聊天,联络感情,并有意无意地与孙某他们聊起关于医院内部存在违规退费、平账的话题。王某发现,孙某他们也对医院平账退费的漏洞早已知悉,并且都在盘算着钻点漏洞,于是几人相互“约定”,如果有亲友在本院住院治疗,就互相帮忙,将医疗费用作退费或平账处理。
医生配合结算员 平账退费在夜间
2009年7月,王某第一次找到孙某办理退费时,孙某还不会操作,还是由一名护士站的护士教会的。先是由王某把要退费的患者姓名点击到外科电脑系统中,孙某用护士的退费权限在外科电脑系统中作退费处理,再由王某进行退费确认。由于操作简单,孙某一学就会。此后,不论是王某的还是孙某的,只要是他们的亲戚朋友住在该院,他们都会互相帮忙“联手”操作退费平账。因白天操作退费容易被其他人发现,王某和孙某总是提前约好,选择王某值夜班的时候进行操作,每次孙某都是有求必应、积极配合。一次,正值孙某在朝阳医院进修,王某打过电话要求帮忙退费。孙某毫不犹像立即答应,当晚便从市里回到位于郊区的单位,直接在护士站的电脑上配合王某完成了退费操作。
就这样,在2009年7月至2004年4月间,孙某与王某合伙对5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做了违规平账处理,共计12万余元;对7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做了违规退费处理,共计4万余元。
挂账系统巧利用 免费药品拿到手
王某除了与孙某在夜间违规操作外,自己还在白天“大胆”违规操作。如遇有其亲属或朋友到自己的医院住院时,王某一是在为他们优先办理入院手续时,先是免交住院钾金,并在医院挂账系统内作挂账处理;二是找到他们的主治医师提前打好招呼,意思是给予照顾,把已经计费登记的辅助治疗费用按退费处理;三是为避嫌疑,王某在住院处其他人不注意之机,借用别人电脑或是值班用的公用电脑来进行违规操作退费。这样,在白天发生看似正常的退费实际上都是违规操作。另外,王某不仅可以把外科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做违规处理,同样还能轻而易举地违规处理其他科室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按其事后所讲:“只要是在住院处电脑系统中,我把该人的医疗费用数据退到外科护士站,孙某就能以护士权限进入挂账系统进行退费权限处理了。”就在其手指轻点鼠标键盘之时,医院几十万的医疗款就悄无声息的流失了。
王某的贪欲还不止于此,身为该医院的老职工,王某非常熟悉患者出院带药缴费的工作流程,可以通过出院带药的方式,分文不花地把药品带回家。在2008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王某分别与孙某等医护人员密切合作,将其亲属、朋友等人的住院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作了退费处理,使医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其自己说,其中有8万多元是违规带药的钱。
2012年7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该医院他人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多名医生、护士、收费员通过违规退费,涉嫌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王某、孙某在医院纪委找其谈话时,陆续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10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别五年、利处孙某有期徒别四年。
【案例评析】
一、医院未严格执行住院退费审批签字、退费单据留存备查等规定,执行制度不力
根据该医院制定的医疗退费管理规定,住院患者发生退费时,应由病房填写退费通知单,注明原因,打印退费项口,经病房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确认,涉及其他科室的费用还需有该科室经办人签字。因护士计算机操作错误需办理退费手续的,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操作人员签字。住院处办理退费手续人员要将当天的退费中请及退费单据核对后单独装订,妥善保管,以便备查。但在本案中,该医院并未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一是有些病房护士并不经病房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只需事先跟住院处打声招呼,就直接将需要退费的住院患者退费清单在电脑系统内点击至住院处,住院处在没有收到退费申请、退费通知单的情况下,就做出退费确认,事后病房护士才将退费通知单补交到住院处。二是制度明文规定是先交通知单再确认退费,但在执行中却成了先退费再补交,补交就有可能存在不及时交、忘记交,不交的情况。孙某刚开始与王某共同操作违规退费时,还保留退费通知单,但后来见住院处不要了,孙某就把那些退费通知单给扔掉了。正是由于医院不严格执行退费审批、签字、单据保管等制度,才给王某、孙某等人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给该医院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对住院处夜间退费超量异常现象监控不力,出现退费漏洞
根据医院规定,住院退费只能在8点至17点30分进行,根本不允许晚上退费,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有患者在夜间办理转院治疗、发生死亡等,并经过医院总值班的领导同意后,才可以在晚上操作住院退费。王某、孙某二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夜间多次违规操作退费,甚至有时在晚上12点还连续多次为同一患者办理大额退费,而院方始终没有丝毫察觉,这也说明医院对夜间退费问题没有任何监控措施,导致违规退费行为长时间、连续发生涉案退费数额巨大,且形成了窝串案。
三、护士站、住院处内部职责管理混乱,导致机制管理不能发挥作用
一是孙某在与王某合作退费中,都是用了外科护士的退费权限。按规定只有护士才能行使退费权,孙某不仅可以随意使用护士权限退费,而且其最初操作退费还是护士站的护士手把手教的,孙某违规退费并不避讳护士站的护士,而护士们也对孙某在护士站内的这一行为听之任之,客观上纵容了犯罪。二是王某在住院处违规退费,为了掩人耳目,除了使用自己的电脑,她还趁其他结算员、值班员不在之机,使用别人的电脑操作违规退费,这也说明在住院处内部,对电脑系统使用权限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四、对出院带药管理不到位,造成院方巨额损失
王某除了帮助自己和孙某的亲友违规减免住院费以外,还到医院门诊急诊开药,并把药费记在住院患者名下,通过操作违规退费,自己“不花钱白拿药”。本案中孙某的朋友因受点外伤,孙某帮着她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实际上朋友连一天也没住,孙某后来发现王某给她办理退费金额竟高达9800余元,实际上,王某先是“出院带药”、再“违规退费”,继而成功“白拿药”。事后王某说,其私自在住院患者名下记账拿药,药品金额应该达到11万余元。医院门诊并未核实王某的身份,就将其所开药品记在住院患者名下,医院对出院带药这一情况并未进行有效管理,最终造成医院巨额损失。
【警钟长鸣】
制度执行不容忽视 执行制度不打折扣
某医院存在违规退费、违规平账的现象已持续很长时间,王某、孙某等人采用违规退费、平账的方式,给该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暴露出该医院在住院医疗费用管理上、在执行相关制度上,存在着突出问题。
如何提高制度执行效果,对于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度是为了规范某种行为而做出的规范性要求。如果执行总是打折扣,再健全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墙上画虎,成为摆设。因此,必须针对影响制度执行的“软肋”,坚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狠抓制度的落实。一些问题和矛盾的产生,与制度执行不得力、监督不严格、落实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不仅在无形中架空了制度,也对制度制定者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损害。
制度只有执行才有生命力。与制度设计相比,制度落实这条腿迈出的步子更需坚实。可以想象,如若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不坚守、不到位,各种“前腐后继”怪象难以根绝。
【法律解读】
普通的医生、结算员违规退费为何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王某是普通的结算员,孙某是主治医师,为何两人串通违规退费会构成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该医院为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属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孙某、王某是该医院聘用的医生、结算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客观方面具有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王某、孙某等人以违规平账退费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造成该医院财产即国有财产损失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以让自己亲朋好友少交费用为犯罪动机,致医院药房亏损几十万元,给医院造成巨大损失。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所以王某、孙某等人违规办理住院退费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二人共同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构成共同贪污犯罪。
【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退费审核与相关单据的管理,防止和堵塞各环节漏洞
一是严格退费的签字审核,包括主治医生签字同意、退费管理专设部门签字审核,相关检查、手术部门和药房盖章,审核注明金额,退费时必须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二是对相关退费票据的备案情况实行定期复查制度,严格住院预交金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重新分配护士、结算员等电脑操作权限,个人口令密码应严格保密,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盗用。
二、要建立夜间等特殊时间段退费预警机制,提高监测和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
退费预警实际上就是一种财务预警,利用科学核定的退费指标度量医疗退费总体状况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并以此为依据发出财务警戒信号。一是建立医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便于及时收集、掌握相关情况,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定期对退费预警进行深入分析,及时调整指标参数,使预警机制逐步完善。
三、要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在加强对护士站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明确护士站各岗位职责,特别是护士站的病历、记录、表册、电脑设备等,除本科室人员外,未经许可不得翻阅或借用。二是护理人员要按照收费标准开具缴费单据,不得擅自增减,及时处理出院、转出患者数据,准确及时执行医嘱。在加强住院处管理方面。一要对住院处内部主管、财会人员、复核员实行定岗定责。二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做到专机专用,严格个人工作秘密的保管。三要在办理入院环节执行预交金制度,急症病人可根据医生诊断随后补办手续和交纳预交金。
四、不断加强出院带药、医疗资金流动的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作用
出院带药,主要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已计费,出院时仍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药物,包括患者住院过程中要求医生所开的超出规定剂量的贮备药物。出院带药在方便患者的同时,院方也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用药目录与用药范围规定,确定出院病人带药金额幅度,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对长期存在挂账处理的住院患者,要定期复查核查,防止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本文摘自《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小药丸掀起大风暴 大药商行贿进监牢
——医药代表王某行贿、对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案情介绍】
    王某,男,1967年9月出生,群众,甘肃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名)医药代表。
王某曾经是一名结核病医生,后来转行做了药品代理商。最初卖药时他没有去行贿,但销量惨淡。后来他“领悟”到,治疗结核病的同类药品有许多,如果不给采购方回扣,药很难被采购。就算药品被选进采购名录,医生在开处方时也会选取其他药品,所以他在售药时开始给予医生回扣,此后他代理的药品果然销量大增。四年间,王某向北京多个区县的结核病防治所(以下简称结防所)、北京某专科医院等单位医疗人员行贿共计307万元,导致多名受贿医生被判刑,当时这一系列案件被称为京城最大医药商业贿赂案件。
匿名举报引注意 药品回扣现端倪
2009年9月,某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信,反映该区疾控中心结防所所长郭某在药品采购中非法收受药品回扣,结合举报内容,侦查人员通过调取郭某的账户记录,发现该账户在每月月初都有一笔现金存款,且每笔金额都在数百元至2000元上下不等,结合郭某的身份,侦查人员判定这些资金往来可疑,通过获取全部交易凭证后,侦查人员发现,存款人均为王某。
王某是谁?为什么每个月都给郭某汇钱?
在调取某区结防所的药品采购记录后,发现王某为该结防所的药品供应商,在结防所销售药品过程中,药商王某可能存在按一定比例给予郭某“药品回扣”的犯罪事实。随后侦查人员对某区结防所所长郭某立案侦查,据郭某交代,由于传染病依法归口管理,所以只要是辖区内的结核病人都必须到本地结防所来治疗。当时有大量的病人是其他医院转来的,他们的治疗方案里都用过结核丸这种药,而且病人强烈建议结防所购进结核丸。由于当时某结防所还没有此药,为了满足病人要求结防所开始购进结核丸,但购进该药更重要的原因是王某曾经向她推销过结核丸这种药。并许诺可以给予一定的回扣,面时诱惑郭某就向疾控中心领导打了报告,申请购进这种药。
兵贵神速捉药商 流水账里藏玄机
根据郭某的供述,王某在销售结核丸过程中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给予回扣,检察院及时调取了王某的银行交易记录。自2007年以来王某每月向四个区结防所的5名工作人员银行账户汇款、转账,金额合计达100余万元。在初查中,侦查人员对所有资金往来制作了汇总表,摸清了犯罪脉络并在获取大量关健证据后,认为接触药商王某的时机已到。
2010年5月11日,侦查人员找到王某让其到检察院协助调查,王某同意配合工作。但当时王某神情紧张,赶快把手中的棕色皮包递到了妻子手中,这个动作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皮包内一定暗藏玄机。于是侦查人员当机立断,追上王某妻子说:“王某的随身物品现在由我们保管。”皮包到了侦查人员的手上,王某的皮包里到底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回到检察院后,侦查人员时王某包内物品进行了检查,在一个优盘里,“结核丸资金流水账”的电子表格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打开一看,果不其然,里面是王某记录的药品回扣的流水账,笔笔行贿事实清楚地呈现出来。
至此,以王某为中心点的药品采购商业贿赂犯罪的事实浮出了水面。
主任牵线巧搭桥 药商“报恩”送回扣
2010年6月,随着医药代表王某被捕,很多人成了热锅上的蚂蚁,某区结防所原副所长林某、门诊原主任刘某、财务科原科长李某也在其中,其实他们也没有着急多久,因为几天之后,这个腐败“三人组”就纷纷伏法了。
时间回到2007年,刘某到南京参加防痨大会,结识了时任某区结防所所长,该所长向刘某热情介绍自己所内使用的结核丸,并把这种结核丸的药商代理王某介绍给刘某。2007年年底,刘某主动与王某联系,希望将结核丸业务发展到某区结防所。王某称自己也有这个想法,但是某区结核病防治所所长不接待他。刘某就给王某提供了一条锦囊妙计——找副所长韩某。
某结防所进药先由门诊主任或病房主任提出申请,由药械委员会人员商议,确定是否使用,然后在新药审批单上签字后报给所长,所长签字同意药商就开始供货。药械委员会由副所长朴某、药房主任王建军等人组成。其中韩某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对进药全过程把关,对所里药品进出具有话语权。
在得到刘某的建议后,王某立即将“火力”时准了副所长韩某。王某在与韩某接触交流中吹嘘结核丸的疗效,更重要的是,提出药品回扣这一“杀手铜”,一箱提成300元。韩某刚开始还能坚持立场,但经不住王某的软磨硬泡,禁不住药品回扣的现实诱惑,于是答应并帮助王某顺利通过进药审核,结核丸开始源源不断地进入某区结防所。
能够打开某区的药品销售市场王某很是兴奋,这次成功不仅是回扣这一杀手锏的功效,也是好姐姐刘某的“锌囊妙计”助其一臂之力。“知恩图报”的王某自然不会忘记帮自己出谋划策的好姐姐刘某,提出给她的回扣为每箱200元,另外大夫每开一瓶提成7元。刘某对王某更是“有情有义”,指出对财务科科长李某也得有所表示,因为这样可以方便结账。至此结防所副所长、门诊主任、财务科长形成了同盟。作为门诊主任的刘某为了增加用药量,收取更多回扣,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让所内的医生多给病人开结核丸,并悄悄将医药回扣均分给所内的医生。
顺藤摸瓜找规律 整体部署扩战果
对王某的讯问仍在紧张地进行着,随着王某心理防线逐渐被突破,开始“竹筒倒豆子”一般的交代,除了郭某、某区结防所“三人组”外,一个个受贿人的面纱逐一被揭开,一张以药品代理商王某为中心点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网络渐渐清晰。经查个体药商王某自2006年代理销售结核丸以来,部分区县结防所、北京某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结核丸的过程中,为谋取药品销售竞争优势,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上述单位负责人、科室主任、财务科长、门诊医生等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2012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行贿罪、叶单位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被王某“拉下水”的“白衣天使”们也一一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某区结防所所长郭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别;某区结防所副所长韩某因受贿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门诊主任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财务科长李某因受贿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他医疗人员也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追究别事责任。
【案例评析】
       一、商业竞争“潜规则”为医药购销职务犯罪频发推波助澜
由于我国药品市场大、利润高.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在推销药品过程中不惜挺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本案中,药商王某将新药打入医疗单位的重要手段就是首先要对院长、药剂科主任、主任医师等关键人物进行“公关”,打通药剂科、财务科等多个科室后,并在供药中及时送上回扣,这是他药品“畅销”全市多个区县医疗机构的秘诀。在医疗系统“潜规则”的诱惑下,许多医务人员,对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等好处费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或者虽已明确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经不住诱惑,如某区结防所郭某明知收受药商回扣是不对的,但是在医院中这种现象十分普遍,看着身边靠“潜规则”富起来的同事和朋友,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占据了上风,认为不会出事,于是迷失了自我,丢失了医德,跟风作案。
二、行贿犯罪手段简单、技术含量低,但“屡试不爽”
许多医药代表商业贿赂犯罪手段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医药代表找到有开处方权的医生,直接跟医生商量一盒药品将给予多少回扣,医生就尽量多在处方上开这种药,隔一段时间统计药量统一收取回扣。如王某在向北京某专科医院推销药品时,直接联系门诊部、急诊科大夫,明确提出可以给予回扣,推销药品。二是医药代表直接找到医院科室负责人谈该科室开出某种药品,统计药品总量后统一给予回扣,于是科室负责人利用权力要求医生开处方时多开该种药品,在医药代表结账时直接把回扣给负责人,由他来分配。医药代表之所以找科室负责人要求统一给回扣的原因是因为部分医院制定的“三级查方制度”中规定了科室主任对用药方案有最终决定权。以上两种给回扣的犯罪手段简单,技术含量低,但“屡试不爽”。一般情况,在经过医药代表几次“攻势”下,通常大多数医护人员会被拉下水,按照医药代表的惫思多进药、多开药、多收回扣。
三、财务人员成为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人物
在药品采购中通常是医药代表向医疗单位负责人、有处方权的医生等人员给予回扣,而财务人员对采购药品的数量和种类没有决定权,所以一般情况下药商不会给财务人员回扣。但是本案的涉案单位结防所是疾控中心所属科室,没有独立财务权,业务经费均由疾控中心支出。王某在向某区结防所销售结核丸期间,为了让该单位财务科尽快结账,同样承诺给予财务科科长每箱结核丸200元的好处费。可见,医药代表为了更加畅通无阻的打开药品销路,绞尽脑汁,只要是能够对推销药品有所帮助的人员统统“一网打尽”,使得财务人员同样成为医药代表行贿的重要一员。
四、医疗体制存在深层次问题,为医药代表提供可乘之机
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单位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客观上形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医院通过“以药养医”得到的收入用于院务开支和发放职工福利,因此医疗人员对收取药品回扣行为并不抵制。而这一客观事实使医院成为药品企业、医药代表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明着给医院让利,暗着给医务人员回扣成为推销商有效的营销策略。一种药品要想进入医院销售,必须“过五关斩六将”,层层疏通关系,才能最终进入药房。但是,这仅仅是药品销售的第一步。为了让医生多开药,医药代表各显神通,竞相争夺医生手中的“处方权”。在利益诱惑下,不少医生和药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本案中王某不仅找到许多区县结防所科室负责人,明确提出按照购药量给予医生予回扣,同时提出按照处方开出的药量给予医生回扣,从购药、用药两个环节下手,扩大销售量。由此可见,许多医疗人员收回扣行为与“以药养医”的体制是密不可分的。
五、医药购销环节监督制约严重缺位
从近年来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看,医疗单位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存在内部监督制约缺位。本案中多个区县结防所负责人权限较大,可以自行决定采购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医药经销商据此拉拢腐蚀部门负责人,使他们滑入了犯罪泥潭而不能自拔。在某区结防所所长王某受贿案中,王某本身就是药事委员会成员。药商找到王某推销并承诺返利时,王某随即表示同意。不久,王某组织和主持召开了药事委员会,专门讨论采购结核丸事宜,药事委员会成员表决一致同意,随即王某通知药房按正常程序从医药公司采购结核丸。所以通常在打通了医疗单位负责人这一关节后,就可以畅通药品的销路。
【警钟长鸣】
      医药回扣推高药价 打击贿赂任重道远
在我国,药价虚高是一个公开的“秘密”,零售价高于出厂价数百倍的药品并不罕见。商业贿赂,成为药价虚高的幕后“推手”。在巨大的利润“蛋糕”中,很大一部分是给医院和医生的回扣。羊毛出在羊身上,药品回扣只能摊在成本里,最终埋单的还是患者。
近年来,我国不断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不少医务人员因收受回扣而锒铛入狱。尽管如此,药品回扣之风依然盛行。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了全市结核病防治系统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窝串案,多个区县结核病防治所、北京某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主任、财务科长、主治医师因收受医药回扣而被追责,正是“医药行业回扣是潜规则,大家都是这么干的”这一侥幸心理作祟,使这些医疗工作者没有把握住职业道德,因收受回扣触犯了刑律,被追究了责任,从而失去了今后的生活保障,落得晚节不保。
北京某专科医院主治医师胡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忏悔地说道:“我真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我都55岁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一直是兢兢业业,谨小慎微,没有出过差错,没想到到了快退休的年龄,虚荣心让我晚节不保,我的行为给医院抹了黑,对不起我们单位,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我的孩子,让他们跟着我蒙羞,当然我最对不起的还是那些医疗患者们,好多人都是从外地借钱来北京看病,甚至有的人拿着我们医生开的方子划完价后,由于买不起药,最终放弃了治疗,是我们这些人的贪婪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我良心受责。”医疗工作者因收受回扣丧失了廉洁底线,落得悲惨下场,而从给予回扣的医药代表角度来看,为了更好的销售代理药品,大肆给回扣的行为同样把自己送进了班房。对于医生和医药代表来说这是否值得,或许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此时后悔为时已晚。
药品购销过程中的腐败,对于整个医药行业而言,具有极强的传播性,其蔓延的结果对于社会而言后果极其严重!医药回扣的存在对医生、对医药代表、对患者、对医药卫生行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律解读】
为什么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主体上,国有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医生在事业单位中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的主体身份。在客体上,医生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侵害了作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医院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侵害了医疗市场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在主观方面,医生明知收取医药代表回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面对金钱的诱惑,仍然积极去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收取回扣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方面,医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药商的回扣。因为处方行为间接决定了药品的采购数量和种类,所以医生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在开处方时,有权在不同种类药品、同一种类药品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药品数量的多少。而且处方行为直接决定了药品的销售。医生一旦选择了某一品牌的药品,就等于在该次临床业务上将选定该类药品的某一经营者,同时排斥了其他同类经营者的竞争机会。因此,医生开处方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钱财,并通过开处方的行为,增加药品使用量,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符合《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对策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治理医药回扣
    治理医药回扣问题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制度落实执行力。一是针对药商向医疗人员送回扣的问题,建立抵制回扣贿赂的相应制度。如建立医药代表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暗访排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减少医药代表与医疗人员接触的机会,减少回扣空间。二是建立药品、器械“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档案,对每次公开招标的原始资料、报价单、采购合同等资料均登记造册、归档备查,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三是针对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加快落实“阳光用药”制度。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完善处方瞥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纠正不合理用药。四是建立医药代表“行贿黑名单”。在药品招标过程中建立医药购销领域“行贿黑名单”,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将其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机构两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利用“黑名单”对“污点”企业和个人限制市场准入,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二、按照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实行集中招投标采购
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医药耗材要实行集中采购,建立健全药事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从采购的层面看是逐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的采购,就必须坚持药房、药库根据缺药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的采购计划,提交药剂科主任审定,再提交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到哪家公司进行采购。对供货单位的确定,一定要先注重审查供药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格,再通过比较多家供货单位的价格,集体讨论确定,并采用严格的招投标程序。
三、加强医疗机构统方管理,重点防止为商业目的统方
现阶段,部分医疗单位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对药品、高位耗材的用量进行统计,有偿提供给医药代表,便于其更好的掌握相关医疗单位用药量,形成了“用量统方——有偿提供——集中供药——收取回扣”的利益链条。加剧了医药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犯罪的泛滥。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一是加强对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对医疗机构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统方行为进行监控,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防止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的用量信息。二是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医疗机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用药和高值耗材用量的情况,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查询,未经批准不得统方、查询。三是加强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备份数据信息的管理。对于备份数据应加密管理,防止利用备份数据为医药代表进行统方。
四、加快药品定价和价格审计机制改革,压缩药品回扣空间
一是探索通过医保采购、集团采购和价格谈判机制三位一体工作方式,使药价逐步回归到合理水平。在药品采购中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吸纳医保部门参与到药品价格谈判工作中来,形成医保采购、集团采购、价格谈判机制三位一体的采购方式,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畅通信息沟通,有效降低药品定价,并通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协共同参与听证会的方式增加药品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二是完善药品价格审计管理机构,实现药品定价机构和新药审批部门一体化管理,由质量成本监控机构、药品价格管理机构与负责新药审批、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订的管理机构共同组成药品定价的联合审计机钩,对药品的价格进行集中审计,以最终建立完善的药品定价审计管理体制。
五、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增加政府对医疗服务事业的投入
通过深化改革,斩断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品营销之问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从源头上防止药品回扣的产生。一是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搞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通过加大政府投入,适度提高诊疗费用,建立提高薪酬的正当渠道,并由政府对医生分级给予较高诊疗津贴。这样不但可以维持医生较高的生活水平,而且形成正当的多劳多得、以专业技术决定收费的分配机制,鼓励医生通过提高专业能力获得更多报酬,同时也消除了医生“逢人必开药、必开大处方”的利益动因。二是强化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全面强化医药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扭转“医药不分家,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社会经营、多元开发、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新型后勤服务体系。三是加大医疗行业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尽快实现各类医疗机构经营的市场化。四是鼓励更多的个人资本和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进入医疗服务行业,打破行业垄断,使所有医疗机构和药械产销企业公平竞争,让患者有更多选择余地。
(本文摘自《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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