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五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6900
廉政课堂以案说法 增强党员法律意识
2014年6月25日,我院纪监审办公室与管理党总支以及检验、药剂的部分支部举办了“党员教育宣传月”活动——廉政课堂,100多名党员到现场听课。
廉政课堂邀请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高忠检察官现场解读上海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职务犯罪的刑法解释、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相关案例。通过浅显易懂的法规释义、形象生动的案例警示,使在座党员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此次活动也是我院与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的一次共建活动。
医药购销藏蛀虫 科室主任终下马
——北京市某医院中医科原主任李某、外科原主任袁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5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某医院中医科原主任、副主任医师、药事委员会委员。
袁某,男,196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某医院外科原主任、副主任医师。
年轻力壮正当年 同院骨干齐被抓
李某,从70年代起就一心向医,在放射科度过了10年光阴,后开始悉心研究中医医学20余年,长期担任北京市某医院中医科主任,并被选任为药事委员会委员。他是该医院技术骨干,是医院最成熟稳重的优秀代表。
袁某,一个从小就品学兼优的好孩子,中学时勤奋努力,考取了某知名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参加工作后,因为业务精湛,39岁就开始担任外科主任,从一名普通医生逐步走上了领导岗位。
然而,检察机关反贪局侦查人员的到来,打破了这个医院的宁静,在李某和袁某被带上警车之后,身后留下的是一片叹惋啼嘘之声。
相逢何必曾相识 全因“健一”陷囹圄
袁某和李某虽然是同一个医院的同事,但由于业务方向不同,在工作上鲜有交集。但二人却因为同一个人而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医药经销商赵某。正是这个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自己代理的“健一祛痛贴”稳稳地打入了该医院的多个科室。
从2010年三四月份开始,赵某以个人名义从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健一祛痛贴”,并以该公司名义将此药梢售给该医院。为了扩大销路,赵某绞尽脑汁:一方面通过宴请普通医生,推荐自己的药品,希望医生利用处方权在开药时多“照顾”,增加开药量;另一方面,他精心选择科室负责人作为“下手对象”,以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最先被他拉下马的是中医科的李某,赵某用每盒药品提成12元并每盒多给科室主任5元好处费的巨大利益,让李某同意在他主管的中医科推广“健一祛痛贴”,在赵某的金钱攻势下,李某“终被拿下”,不但在自己主管的科室内引进“健一祛痛贴”,而且作为医生的他,也积极地给患者开出此药。
在“攻下”李某之后,赵某又瞄上了外科主任袁某,这次他以同样的手法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年轻的袁某很快也倒在了他的金钱“枪口”之下。
巧手包装掩耳目 非法获利饱私囊
“健一祛痛贴”,这个看似平常的药,经过经销商赵某和某医院医生“巧手包装”之后,无论从身价还是功效上,都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原本从医药公司只需用十几元钱就能买到手的普通药,因为经销商的牟利、医生的回扣、科室主任的红包,到患者手中就变成了几十元的高价药。不仅如此,同一种药品,同样是,“健一祛痛贴”,在中医科就成为了骨痛消法,在外科就变成了穴位贴敷疗法,恐怕连最初的生产厂家也没有想到,一个普通的药贴,能在中西医领域具有如此之大的疗效。然而比厂家更疑惑的是普通患者,同种药品不同疗效,让人捉摸不透。
2012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袁某分别作出利决:二人均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袁某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分别为43700元、34428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数领分别为1万元、42900元。最终对李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别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对袁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别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评析】
一、医院监管缺失,导致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偷梁换柱”
在某些药品不符合药品管理规定、无法通过医院药品流通体系实现销售的情形下,医药代表或者经销商会积极为科室主任“献计献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法,形成利益联盟,实现药品在医院顺利销售。本案中,起初中医科主任李某以“健一祛痛贴”不在某医院的药品名单里、不走普通的门诊用药的常规流程为由,拒绝了赵某提出的将其引入中医科的要求,后赵某提出可以治疗费的名义,将此药品以“医疗器械”的名义计入处方,普通患者一般不会察觉。赵某、李某等人正是利用医院药品引入及医疗器械的管理漏洞,改变药品性质,使得“健一祛痛贴”得以顺利地在该院中医科公开销售。
在打开中医科销售渠道后,赵某又将销售目标锁定在药物使用量较大的外科。外科主任袁某先是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后在得知中医科也使用的情况下,袁某做出了“效仿”的决定。为了多拿回扣,袁某邀请外科全体人员参加赵某的宴请,在席间向科室大夫们提出多开此药的希望,并确定药品保管发放员与药量统计员,以便于日后药品回扣款的结算。
二、医院对于医生开处方的行为缺少监管
医生应该结合诊疗行为,针对患者的具体病情和症状来开药,但在李某、袁某所在的科室,情况却大不一样。为了尽可能多的收取回扣,这两人所在的中医科和外科的医生仿佛变成了以多开药为根本目的的“药贩子”。在李某、袁某成功将“健一祛痛贴”引人科室之后,这种药一下子变成了抢手的“山芋”。据统计,仅袁某所在的外科,在7个月间,竟然开出了9万多贴药。但是,对于这种异常情况,院方却并未察觉,更谈不上采取措施。某种药品的用药量短期内非正常增加没有引起院方的重视,医院对医生诊疗行为缺乏监管,给医药回扣的存在留下了隐患。
三、医院在药品器械采购工作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方式不科学等问题
药品以器械为名进人医院的程序过于简单,采购制度设置没有监管。比如“健一祛痛贴”这种药品,变成器械进入医院的流程只需要三步:第一步是代理商直接将“健一祛痛贴”送到临床科室,由科室主任李某、袁某签收;第二步是代理商拿着发票到器械科办理入库手续,器械科仅由财务人员审核发票上的数量和金额数与出入库的金额数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将发票和出库单一并交给院财务;第三步就是医院财务收到单据后给代理商结款。
作为药事委员会成员之一的李某,在引进“健一祛痛贴”时,仅是听从了经销商赵某的设计,便让这种药变成了一种器械,体现在患者身上成为一种治疗方式。正因为这样,另一处室的袁某也顺利将“健一祛痛贴”引入自己所在科室,可见药品器械采购的监管存在缺失。这也体现出北京市某医院在药品器械采购工作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方式不科学的问题。
四、法律意识淡漠和对社会负能量的认同引发犯罪
袁某本是一个受过高等医学教育的高材生,但在业务水平提升的同时,却忘记了加强法律方面的学习。他认为医生拿回扣是普遍现象,虽然自己内心认为这不是一个好行为,但一想到自己在工作中承担了风险,就认为拿些“回报”是正常的,由此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警钟长鸣】
亲而不俗 交不为利
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作为社会上的人,结交朋友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朋友的好与坏,对一个人的影响很大。“匹夫不可以不慎取友”说的就是人生在世须谨慎交友这个道理。
官员也是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交友”的问题。众所周知,一个人当了领导干部以后,交际面自然会越来越广,愿意结交的人也会越来越多。这时候,和谁交朋友,怎么交朋友,就显得非常重要。交到“益友”,算是官员人生之大幸;交到酒肉朋友,官员却也只能自己面对。某些心术不正、趋炎附势的人往往会以朋友的名义结交你,千方百计地接近你,挖空心思地投你所好,这些自诩为“朋友”的人根本就是瞄着你手中的权力而来,他们千方百计和你交朋友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称兄道弟之间,嘘寒问暖之际,达到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丧失警惕,与这些人成为朋友,说不定最后就会栽倒在这些“朋友”设置的陷阱里。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刑前忏悔说:“是那帮朋友害了我啊!”
曾经年轻有为的袁某没有想到的是,他用了5年时间读完医学本科,用了15年时间走上了领导岗位,在结识了赵某这个昔日的朋友之后,仅仅6个月时间,就让他从白衣天使沦为了阶下囚。而作为一名老医生的李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认为代理商跟我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而且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双方结成利益同盟,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被出卖,自信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正是这样的错误认识及侥幸心理让李某肆无忌惮,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事实上,这种看似稳固的同盟也仅依靠脆弱的利益链条,再隐蔽的犯罪手段也终将逃不过恢恢法网。
【法律解读】
为什么李某、袁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李某、袁某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被判处刑罚,这也是因为二人的双重身份触犯了多个罪名。
首先,二人的医生身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在老百姓心中,贪污贿赂型犯罪的人都是高官,至少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但很多人可能不会想到,作为一名诊病治疗的医生,也可能触犯法律,构成职务犯罪。事实上,李某、袁某在案发期间,一直担任自己医院所在科室的副主任医师,他们的职责范围包括给病人诊疗、开处方,指导病人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对下级医生进行指导。其所在的医院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李某、袁某的主体身份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其身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因此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次,二人作为医院的科室主任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李某、袁某所在医院是北京市某区卫生局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二人在案发期间分别担任该医院中医科、外科主任,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所在科室的全面工作,包括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主要是手术、用药、奖金分配、值班调配以及向药剂科、器械科提出本科室药品及器械的具体使用需求等,并具有对进入科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数量、质量进行审核、验收、签字确认的权力。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二人的主体身份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综上所述,一方面,李某、袁某二人作为处室领导,在行使管理职权的时候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医生,在看诊时行使处方权,向患者开具“回扣药”处方,与普通医生一样领取回扣,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认定李某、袁某具有双重主休身份,既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又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则分别构成双重罪名。
【对策建议】
一、健全“用药预警”系统,强化用药情况技术监控
一方面,要强化科室用药情况的技术监控。将科室新药使用情况、月用药量浮动超过20%的科室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异常用药科室下发《用药质询通知书》,无合理解释或不按期反馈的,对科室主任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要强化医生用药行为技术监控。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生用药频次、数量、销售金额、药品收入比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超时、超量、超金额等用药异常情况并做出处理。建起“合理用药监测信息平台”,临床医生开出处方,提交前由这个“电子医师”先把关,审核后再发药。这一平台包括用药信息、处方审核、管理三大系统,储备药物说明、用药政策和规定、不良信息、使用文献等。当医生开处方时,系统会自动调出病人基础疾病、用药史,供医生参考用药及用量。如医生选用药物之间有“禁忌”,或与病人使用的其他药物成分有相似,或者用药超时、超量,系统会在3秒钟内自动提醒风险,并禁止开出处方。系统还会提供特殊通道,让医生填写理由,备案待查,以便倒追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设定相关金额标准来监察医生的用药量。例如,监察人员把“大处方”的金额标准设定为500元,那么只要输入一个特定的时间段,系统就能把在此时间段内所有金额超过了500元的处方全部显示出来,内容包括开处方医生的姓名、科室、处方的具体内容等。系统还能对医生的用药量和用药时间进行监督,如果某位医生的用药量超过了参考用量,或者使用某种药的时间超过了7天,系统也会给予提示。
二、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医院对科室主任及普通医生的管理层次
从药品管控入手,加强医院自身的内部监督,健全用药监察系统,通过电子信息化手段对药品供应链、使用链和监管链实施全过程管理,实时掌握药品采购情况、药品使用价格、医院处方数目、医生用药数量等情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成效,促进依法用药、规范用药、科学用药。
一方面,加大对科室主任及普通医生用药督察,在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中编制用药监察功能,通过对科室、科室主任及普通医生的药品使用情况按照药品数量或金额进行排序,同时统计环比、用药频次及药品收入比例,对于用药异常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有了电子监察系统,过去一些医生非常隐蔽的用药违规行为现在也无所遁形。例如,某院有一位医生的处方,单独看是没有问题的.但通过系统调出他近两三个月以来的用药情况一比较,就能发现这位医生某种药的用量非常大,远远超过用药常规。最后经过专家组的调查和评估,医院认为这位医生的用药确实存在问题,对他处以了取消处方权两个月的处分。另一方面,强化对科室主任引进药品的权力监督。进一步规范进药、用药流程,规范药事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加大各委员会对药品器械引入的管理力度。
三、强化药品采购监管,科学构建“阳光购药”机制
一方面,建立健全与药品相关的采购平台,统一将检验试剂、部分药品及医学消耗品均纳入到正规的采购平台上。另一方面强化药品采购流程技术监控。以医药供应商为基础单位,建立药品比例、库存分析、药品消耗等动态分析报表制度,对医药供应商及具体药品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采购、消耗的异常情况,必要时做出警告、限量采购或暂停采购的处理,避免出现少数供药商短时间内销售额突增而医院不自知的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干预,提升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管效能。
(本文摘自《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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