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临床药学管理-临床药师会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2578

(一)目的

规范临床药师会诊工作,提高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

(二)依据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部2002年颁布)

2、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9号)”

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临床药师工作职责与权限》

(三)职责

临床药学工作应面向患者,通过会诊工作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临床药师对全院各临床科室提供药学会诊,参加临床危重病例救治,参加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与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发挥临床药师的职责。

(四)内容

1、开展药学会诊的内容和流程

临床药师接到临床科室邀请或收到会诊单要求会诊,应立即到临床科室(一般在半小时内,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会诊时需与临床医师协商具体时间,但不得超过4小时)提供会诊意见,填写会诊记录。

2、会诊专业

主要会诊专业为抗菌药物专业和儿科专业,其他专业也可协助临床提供需要的药物治疗意见。

3、会诊方式

会诊时需了解患者目前的疾病状况和治疗情况,对现有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下一步治疗意见,填写会诊单。

4、会诊记录方式

为记录临床药师的会诊工作,需保留会诊记录,可由临床医师提供一式两份会诊单,药师填写完毕后,一份保留在病史中,一份由药师带回,保留在药剂科档案中。也可将会诊单复印件保留在药剂科档案中。

5、会诊后续工作

会诊后应到临床获取会诊意见接受情况与患者后续治疗结果,在临床药师例会上讨论该病例。

6、会诊工作考核

会诊工作完成情况与当月业绩考核挂钩,每完成1例按科室规定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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