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医政[2004]170号文《上海市区县中心以上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
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和卫生部卫医发[2008]27号文《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
通知精神,加强环节医疗质量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环节医疗质量检查与考核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医院在院长领导下,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
员会负责,医务部具体实施;科室由科主任负责,分管副主任协助。
(二)各级医师均要按照病案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抓好环节医疗
质量。
(三)三级查房不仅代表医院医疗工作的体系,同时是确保医疗质量行之有效的措施,所以临床各科
三级查房率必须达100%。
(四)新入院病例,住院医师在2小时内查房,主治医师在48小时内查房,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必须在一周内查房。
(五)疑难病例指住院15天,诊断不明确的病历,科室应进行讨论并记录在疑难病例记录本上,病
程录应记载疑难病例讨论的结论。
(六)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选择性手术,术前应进行术前小结,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
必须由科主任主持术前讨论。
(七)术前、术后麻醉访视:手术麻醉师,在手术前一日对手术患者进行访视,术后访视在手术后
12小时内完成,了解病情并详细记录。
(八)凡输血告知,病情危重或做创伤性治疗、检查的均要填写告知书,并有家属签字,才能实施
有关检查和治疗。
(九)住院患者,每天两次查房,上午查房和下班之前查房,做好交班记录。患者若需了解病情,
医护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
(十)为了抓好环节医疗质量,医务部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合格者按院质控标准扣奖。
(十一)住院病史凡缺项扣100元/份,缺输血谈话记录扣200元/份,缺第一周主任查房记录,病史
降为乙级。
(十二)门诊病史质量应达98%,门诊处方质量应达97%,不达标的科室按院质控考核条例扣分。
(十三)在卫生局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影响医院声誉的或被扣分的,按医院奖
惩条例处理。
(十四)环节医疗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科室,按医院对科主任考核的有关条例,与对科主任的考核
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