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疑意的,接待处理办公室人员应及时受
理患方当事人的尸体解剖要求,或代表院方向患方当事人提出尸体解剖的要求,并告知患方当事人应当
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
(二)如患方当事人拒绝,应写明意见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
因判断,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尸体解剖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费用由提出尸体解剖的一方支付。
(四)接待处理办公室人员通知相关科室填写《病理尸检申请单》,科主任签字后,请死者近亲属
签字,医院盖章,并复印一份存档,原件送尸体解剖机构。
(五)接待处理办公室人员应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请死者近亲属签字,医院盖
章并复印二份,其中一份存医院,一份交家属,原件送尸体解剖机构。
(六)病史复印件和投诉要点各一份送尸体解剖机构。
(七)接待处理办公室人员与定点机构第二军医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联系,并负责联系车辆,和患
方当事人一同将尸体送到长海医院。
(八)尸体解剖后,死者家属应在48小时内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火化。
(九)接待处理办公室接到尸体解剖报告后,复印一份给家属,原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