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处方管理,防止处方流失,做好处方存档保管。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3、《处方管理办法》
(三)职责
各药房工作人员必须按处方管理制度执行,做好处方的调配管理和保存工作
(四)内容
1、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特殊药品处方的开具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7)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单独存放。
3、处方的开具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 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4、方调配与审核人员的资质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5、处方调配人员的职责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处方的审核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1)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7、调剂处方时的查对项目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8、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9、处方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查阅,任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
10、每月处方应按普通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处方分类捆扎,并加封面集中保管。普通药品处方保管1年,精神药品处方保管2年,毒性药品处方保管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管3年。
11、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长批准后销毁,药剂科领导负责监督,并记录销毁情况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