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我院病历管理质量,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急诊死亡病历由病史室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新华医院病史室负责保管。
(三)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五)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 保险机构。
(六)由病史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八)申请人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复印病历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复印病历申请书》
2、病史室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3、如申请人为在院病人,则将申请单交临床责任组主任医生或副主任医生签字确认:医务人员已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
4、病史室凭床位主任签字的申请单予以复印客观病史。
(十)病史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史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加盖病史复印章。
(十一)复印病历资料,我院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A4纸每张0.5元/张,A3纸每张1.00元 。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投诉接待办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投诉接待办保管。医疗事件处理结束后,将封存病史移交病史室存档。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十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附件1:关于复印病史规定的通知
各临床科室、部门:
为保障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复印病史的病史完整性,确保复印病史流程的有序开展,重申复印病史
规定如下:
1、复印病史受理地点:病史室
2、住院期间要求复印运行病史的病人:
须带好病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病史室填写病史复印申请单→病史室审核证件同意盖章→交由分管床位主任医生或副主任医生在复印申请单上签字确认病史已得到及时修改及完善→病区医护人员或工勤人员拿待复印病史与病史复印申请单一同到病史室复印。
3、出院病人要求复印未入病史室的病史:
病区另需提供病史首页及医嘱单,由床位主管医师将首页填写完整后才能复印。
附件2:可复印病史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病史可复印的内容包括:
1、住院志(大病史)
2、体温单
3、医嘱单
4、化验单(检验报告)
5、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6、特殊检查同意书
7、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1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