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上级卫生管理部门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特制定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接待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接待办)收到市/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确认未申请再次鉴定者,通知相关科室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病员服务中心或医务部主任审核签字。
(三)分管院长审核签字。
(四)医疗事故报告书两份交杨浦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另一份接待办存档。
附:医疗事故报告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