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八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37720
小学校长持因私护照出国办公事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小学校长带领学生出国演出,却没有按规定办理因公出国相关手续,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学校长李某某1987年7月入党,2013年9月,该校合唱团接到奥地利某市市长的邀请,参加“2014迎新春合唱音乐会”。李某某向区教育局相关部门请示后,并没有按照因公出国的规定到市外办去办理因公出国的相关手续。
2014年2月,李某某通过一家旅行社,持因私护照和其他6位工作人员一起,带领30余名学生前往维也纳参加演出,其所需费用2.39万元在学校行政账户中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说:“李某某避开主管部门持因私护照出国,违反了因公出国的有关纪律规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依据相关条例规定,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13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执纪者说
主要负责人更应带头遵守纪律
国家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时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李某某避开规定程序持因私护照出国,明显是违反了组织纪律,也侧面反映出其思想认识模糊,纪律意识不强。
遵守纪律是每一名党员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更应该讲规矩、守纪律,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本文摘自《长江日报》2016年9月9日刊,记者:黄征,通讯员:周传燕、陈力)
“一把手”的责任清单
1. 每年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回顾总结上一年度领导班子和每个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研究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部署上级巡视、巡察、农村基层作风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
3. 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
4. 每年与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5. 每年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并监督落实。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抓好“三重一大”、“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的落实。
6. 每年对每位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与每位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7. 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开展约谈提醒,并督促整改。
8. 组织班子成员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
9. 坚持“抓早抓小”,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
10. 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和请示,及时签批,提出意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11. 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12. 每年度按照上级党委(组)要求,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评议。
13. 严格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干预插手过问案件“两个规定”。
14. 严格落实廉情日志制度,对完成的每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记录在案。
15. 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16. 重视和推进机关纪委、监察室建设,支持上述部门按照党章党规和检察机关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7. 上级党委(组)确定的其他工作。
18. 按照党委(党组)的统一安排,带队对下一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9. 树立良好家风,带头管好身边人,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20. 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4月27日刊)
如何学思践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1-2-3-4-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咬定一个目的,落实两项制度,抓住三个重点,用好“四种形态”,把握五个环节。
一、咬定一个目的。
咬定一个目的,就是咬定制定《工作规则》的目的。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只有咬定了这个目的,才能从根本上理解《工作规则》的内涵。
纪检干部既要有竹子“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不移的精神,还要有梅花自强不息的精神和荷花的清廉品格,但这种精神和品格不能仅仅依靠宣传教育养成,还要靠制度。纪检干部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二、落实两项制度。
《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第九条规定: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上述两项制度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以及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以前,立案审查报告只要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现在还要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前,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无需向上级纪委报告,现在必须报告。这二项制度是核心制度,涉及纪委本身的权力制约和规范,《工作规则》中还有一些制度(如第五条创新组织制度等)涉及的是纪委内部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内部权力制衡制度,不涉及外部。
三、抓住三个重点。
《工作规则》具体落实中要抓住三个重点:
一是规范工作流程,遵守规定要求。《工作规则》除开总则和第二章“领导体制”外,大部分讲的是一个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及其要求,要熟知整个工作流程,严格遵守完成整个流程过程中所有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创新组织制度,分权限权束权。《工作规则》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和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为约束执纪审查部门的权力,该条还明确:市级以上纪委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将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
纵观《工作规则》全文,既是规范工作流程,又是围绕“权力”二字进行制度设计,即围绕“集权、限权、分权、束权”这八个字,落脚点是束权——约束纪委、纪检干部的权利,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
集权:权利集中在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和上级纪委,集中在党委书记和上级纪委在前面“落实两项制度”中已阐述,集中在纪委书记用一个数字体现:全文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有10多处,其中新增近一半(如新增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以前不需要)。当然,集中权力也是领导对下属和上级对下级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所以集权也是约束权力,落脚点是束权;分权更加不用说是一种约束权力的方法,权力过大,分给别人行使,当然是束权了;限权:限制权力,设置权利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自然是束权了。
三是盯住人看住事,着力防控风险。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要时刻盯住人,找准风险点,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干部准入制度、纪检干部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保密制度、借调人员管理制度、脱密期管理制度、回避制度、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使用专用手机制度等多项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专门讲了这些自我约束的制度。与原来《案件检查条例》对比,这一章是除了回避制度外,其余各项制度规定都是新增的。《工作规则》有些制度还借鉴了司法机关的做法,如打听案情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借鉴了司法部门制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些规定比司法部门还严,如《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辞职退休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间要长、范围要广:监督执纪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由此可见,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四、用好“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在《工作规则》总则中,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利器,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理念的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转变,为新形势下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指明了方向。
要着力抓早抓小、遏制增量,要充分运用前两种形态解决多数的问题、用后两种形态解决少数的问题,要将“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到从线索处置到审理整个监督执纪过程。
如在线索处置环节,新增规定不得积压拖延,要在30日内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这就避免攒着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实现了抓早抓小。再如《案件检查案例》没有谈话函询,现在新增谈话函询并单列一章就是体现“四种形态”的运用。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
五、把握五个环节。
《工作规则》设置了五个关键环节,也就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流程。
一是科学处置问题线索。严密处置程序,该查的查,该谈的谈,该存的存,该结的结,做到件件有踪迹,事事有结果。
二是认真做好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决不能走过场,谈话函询材料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是扎实进行初步核实。围绕反映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调查了解情况,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四是严格立案审查。充分运用多种审查措施,深入调查核实,查清违纪问题。
五是依纪依法审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实现执纪审查的政治、社会和法纪综合效果。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纪检人”2017年3月20日刊,作者:湖南省常德市纪委审理室刘宏杰)
“小金库”,设还是不设?
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小金库”金额高达40余万元,并挥霍掉其中的34.5万元。2016年,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杏旺等5名党员干部被集体处分。
因为该村违纪人员较多,涉及面广,党支部本身已不能纠正错误,决定对铜桥村党支部予以改组。
“因为‘小金库’,全体支部委员都被处分,党支部被改组,这在浦江乃至金华市都算开了先例……”
案例
事实上,“小金库”的案例并不少见。小编粗略浏览了中央纪委的案例通报,“小金库”就有多起。
张普会在任西安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期间,以向下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摊派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向机关工作人员发放福利补贴。张普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西安市机电化工(轻纺建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刘健伟,时任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永丰和时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马红,使用“小金库”资金向职工发放福利补贴。刘健伟、李永丰、马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司法局原局长陈治国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2年6月至2015年底,经陈治国安排,由副局长刘旭具体办理,岷县司法局通过违规收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赞助费、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收取法律知识考试和普法考试试卷费等形式私设“小金库”,金额达30.35万元,以各种名目多次违规发放补贴、补助和奖金累计支出17.09万元;购买烟酒、土特产,支付招待费等共计13.91万元;给25名干部订做司法标志服装支出1.26万元。陈治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岷县司法局局长职务,刘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表现形式
其实早在2009年,中央纪委就对“小金库”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查严打
就在前不久的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谈到“坚定不移把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时这样说——要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查处“小金库”和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公款私存吃利息和用于投资理财谋私利等违规行为,为公共资金装上“安全锁”和“防盗门”。
小编认为,要消灭"小金库"问题,五大方面必不可少:要开展自纠自查进行集中整治;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扎实开展专项检查;要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例如,这段时间,云南省正在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活动,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开展“小金库”集中整治工作,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等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
另外,还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有关通知精神,对照要求查漏补缺,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尤其是“一把手”们,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带好队伍。
还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制度,尤其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干预的空间。
最后,还要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个利器,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2017年4月18日刊,作者:贾歆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