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手术麻醉与临床用血管理-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1219

(一)关于实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医政(2000)184文(关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请各临床、医技科室严格按下列规范执行。

1、临床需要输血的患者,输血前要进行以下项目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临床输血申请单”上。血型、Hgb、Hct、ALT、BPC、ACT、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

2、临床输血必须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临床输血申请单”、“医院输血记录单”。

3、为加强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质量管理,填写的质量纳入临床医疗质量考核分。

(二)输血条例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沪卫政[200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的管理工作,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及投诉,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暂拟订以下条例:

1、任何需要用血的患者,必须按常规填写新版“输血治疗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并有医师、患者或家属签字方能生效给予用血。

2、住院患者“同意书”归入病史统一管理、考核,作法律依据。

3、门急诊患者临床用血,需及时填写“同意书”,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生效,凭此“同意书”方可到输血科领血。输血科必需凭患者或家属签字的“同意书”发放血制品,“同意书”及“用血申请单”均由输血科保管、存档,特殊情况如抢救患者无家属除外,以后必须补办。

4、短期内重复用血,患者第一次填写“同意书”经签字后3个月内有效,过期需再次填写“同意书”。 以上条例望各科医师认真执行,不按此条例规范操作,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投诉及民法赔偿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三)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1、从上海市血液中心进入医院输血科的血制品必须登记、核对无误后分别按血型及采血日期存入专用储血冰箱。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每日对冰箱内血制品质量进行检查,每四小时记录冰箱温度一次。发现血袋破裂、血液凝固或异常等情况,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妥善处理。

2、入库的血浆必须及时放入低温冰箱,每四小时记录冰箱温度一次,经37℃水浴溶化后的血浆如有质量问题,一律退还血液中心处理,发出的血液制品必须在保存期内。

3、输完血后的废血袋,由各病区集中送回输血科,登记数量, 24小时冰箱保存,经消毒和洗净血迹后,由专人送至焚化炉焚化。

(四)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 根据卫生部、市卫生局的“用血管理方法”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临床用血规定如下:

1、输血适应症:血红蛋白<100g/L和血球压积<30%者。

2、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要履行报批手续,先经科主任签名,输血科签署意见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3天内应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3. 60岁以下用血患者,临床医师必须填写用血证明的用血通知书,由患者家属到所在区献血办公室办理盖章,抢救病人用血,用血证明在3天内补交输血科。

4、输血手续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1)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2)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无家属签字或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部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内;(3)填写《用血通知书》到本院输血科办理用血手续;(4)在病程录注明用血指征。

5、护理人员在配血、输血时严格执行核对制度,以免发生差错。配血、输血必须有二人同时核对,并在报告单上签名。输血时,应严密观察并记录有无输血反应;输血后,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若有输血反应,医生需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至输血科领取),一周内送交输血科。

6、领血、用血必须做好各种核对和签发手续。

7、各科室根据医疗实际,应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自身输血病人需经治科室填写病员自身输血信息表,一周内送交输血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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