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全程监管
科纪
近年来,随着科技管理领域的日趋扩大、上海科技发展基金立项快速增长,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全程监管显得日益迫切与重要。如何大力推进“制度加科技”的做法,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积极推进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程监管,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提升了预防腐败的综合效能,成为当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如下特点:一是环节众多,涉及从项目招标(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受理、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立项审核、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等多个环节。二是涉及量大。近年来,每年下达市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近20亿元,项目数达到3000项左右。三是涉及对象较多。因此,要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必须按照“项目在平台上审核,资金在网络上监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工作思路,找准关键环节,强化制度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切实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坚持制度为本
要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市科技纪工委注重从源头抓起,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过程管理的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价审计制度。同时,对网上评审前准备、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处理、专家库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完善管理流程,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化提供了操作依据。
突出信息支撑
将信息技术充分引用到项目管理中,缩小制度设计和执行之间的差距,减少人为因素,从而维护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市科委先后建立了论证项目管理、网上评审和专家库管理、预备项目管理等共8个子系统。确保做到:
一是积极构建项目管理网络平台。科技计划项目实现了从项目招标(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受理、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立项审核、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化,坚决做到“项目管理办法公开,项目指南与招标公告公布,实行立项前、立项后公示”,使计划项目管理在全面接受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研究课题的同时,又广泛接受专家和公众的监督。
二是网上评审确保独立公正。目前,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全部实施科研项目网上评审制度。改变以往项目评审评议时,一般是由项目申报人(课题组)推荐专家或者由项目评审评议的组织者(科委有关部门)指定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评议这种缺乏规范和科学性的做法。2009年市科委对项目网上评审系统从专家选取、专家评分原则、评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规范和科学的调整。
三是动态分类管理专家。近年来,通过专家自荐、单位推荐和有关业务评审评议组织部门的邀请,市科委建立了由6100多名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通过领域分类和信誉记录,对专家库实现分类、动态管理。这个专家库突破了地域和条块分割等因素的限制,包括了全国各地和国外的专家。针对专家评审时可能出现的不认真、水平有限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市科委对专家的评审行为实行了责任制。明确要求每次评审评议中每位专家对每个项目都必须背靠背地评分,独立地写出书面评审评议意见,并签名确认。对每位专家每次评审评议T作的情况都有专门的记录,并载入专家库中。
规范权力运行
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系统要通过对流程的重新梳理和优化,特别是对管理流程实行节点化管理,将权力运行的有关制度规定固化为计算机程序,加强对不同岗位、不同操作环节的相互制约制衡,大大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可能。为此,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节点化管理模式,即将项目立项作业和过程管理划分为若干个节点,对节点进行目标管理,实现专家遴选、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各环节的相互分离,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操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层层把关,环环相扣,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权力的规范有序和制约制衡,使科技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
加强全程监督
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系统实施过程中,通过抓住关键环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通过机器管人,能切实提升纪捡监察组织的工作效率。
一是积极开展绩效后评估活动。绩效后评估主要是对科技计划整体、具体领域、重大项目的实施成效以及相关管理主体的组织管理成效实施绩效后评价,加强对科技投入的过程监管,加强科技管理的“问效问责制度”。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完成了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与节能、新材料等上海重点发展的九大领域近180个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绩效后评估、57个重大科技项目的预算评估,以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
二是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开展适时跟踪。在科技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上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辅助决策,实现对项目管理各环节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该系统将事项流程、时限、条件等内置于系统之中,一旦审批事项中法定时限内未能办结或违规办结,系统会自动预瞥、发出黄牌或红牌警告并留下相关记录,监察机关将据此进行责任追究。2009年,从市科委在网上进行的数千项目评审中,选取其中的300多个项目进行了实时跟踪,对选拔的专家名单和专家打分意见进行了全面跟踪,对网上评审的程序规范、运转及时、意见公正、公平有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摘自《清风》2011年第10期)
侵吞国资终成阶下囚
——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六人群蛀案破析
一封举报信引出一窝贪官
2009年9月,杨浦区检察院反贪局收到一份举报信,举报信从几个方面反映了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某为首等六人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举报信反映出的问题之严重,令检察人员吃惊不小。
经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杨浦区检察院开始对王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2009年10月22日,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杨浦区检察院刑拘。同年11月及次年1月,公司其他几名管理人员分别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至此,一场国有资产保卫战拉开了序幕,王某某等人的狐狸尾巴慢慢露了出来。
104间冷库门面出租带来得敛财“契机”
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于1983年注册成立。2002年6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与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国际货运公司经资产整合后,成为该公司两大股东,该储运公司由此成为国有企业性质。2005年至20O8年3月间,王某某等六人分别在该储运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某仓库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并各自履行职责。
2005年初,因道路拓宽市政工程占用该储运公司部分土地,故该公司获得一笔补偿款,公司遂用此笔款项对公司内某某路461号食品交易市场进行改建,用于对外出租经营。该市场2005年初动工,同年10月竣工并于11月15日投入试运营。为便于管理,该储运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投资成立了上海某食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市场内104间门面和小型冷库的出租与管理。
商铺出租在当时和现在都是一个收入不菲的行当。“这104间冷库门面出租出去,每年收回来的可是一笔丰厚的收益啊。”时任某冷库副主任的贾某某动起了歪脑筋。贾某某慢慢构思了一个“生财之道”:如果自己能把这104间门面承租下来,再转租给其他个体商户,那么从中能赚取一笔可观的“差价”,不是既充分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又神不知鬼不觉地每年有一笔不菲的收入进入个人腰包啊,这是多么好的一笔“投资”啊。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一拍即合”结成同盟
贾某某思前想后,觉得这钱没那么容易赚,要想承接公司的104间冷库门面租赁业务,还是得向总经理王某某“汇报”,看他是怎样的想法,大家商量拿出个可行的方案,有钱大家赚,这样更加稳妥。于是在市场改建过程中,即2005年8月的一天,贾某某找到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向王提出了有意承包食品交易市场的想法。
王某某听后,明确向贾某某表示承包不行。是王某某觉得私人承租国有公司的门面违反了公司规定还是这种赚取国有公司“租金差价”的行为可能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都不是。原来他一直在酝酿着能规避政策和法律的更加隐秘的“运作模式”。王某某早就对这104间国有企业的门面出租收入“垂涎三尺”,在市场改建期间,王一直在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探讨”,寻找一个貌似合法的模式来“吃”下这块“肥肉”,最终确定了通过租赁经营的方式来进行操作。
储运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想法如此的“相似”,原来都是一个目的——攫取国有资产。两人一番更加明确的研究过后,在未向上级公司请示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决定通过成立公司的方法将交易市场租赁,后再予以转租,通过公司的经营行为为截留储运公司应得利润、谋取私利,同时拉拢了公司副总经理、某仓库主任等四人。六人最终结成了侵吞国有资产的“同盟军”。
虚设私人公司承租国有公司门面,钞票进了个人腰包
于是2005年11月30日,在市场改建投入试运营后仅半个月,经过王某某授意的贾某某就在青浦练塘地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根据几人事先商定,贾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两人分别出资成为该投资公司的“实名股东”,王某某等三人则以“隐名股东”的方式出资入股,即王某某、贾某某各自出资15万元,分别占有投资公司30%的股份,其他四人各自出资5万元,分别占有投资公司10%的股份。同时王某某等六人约定,按照各自实际出资占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投资公司最终盈利款。
接下来,2006年2月8日,王某某代表储运公司、贾某某代表投资公司签订了《冷库租赁合同》,约定该储运公司以年租金200万元的价格将某某路461号交易市场出租给投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日,四人中的一人代表该储运市场管理公司与贾某某(其代表投资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交易市场的管理权租赁给投资公司,期限与《冷库租赁合同》一致,年租金20万元。此后,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租赁经营。
就这样,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原本应由储运公司自主经营的某某路461号交易市场,在被王某某等六人擅自成立的投资公司租赁后,投资公司共收取客户租赁费1,148万余元,扣除上缴储运公司租金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后产生净利润248万余元,此笔款项王某某等六人作为储运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予以截留私分。其中,王某某和贾某某实际所得各为63万余元,其他四人各得21万余元。
一封举报信将真相大白于天下,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2011年3月10日,王某某等六人因犯贪污罪分别被杨浦区法院判处刑罚。
至此,王某某等六人自作聪明的“租赁经营方式改制”将他们自己送入了监狱。
对王某某等人犯罪的深层思考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人的贪欲一旦没有节制,其后果不言自明。对王某某等人走上犯罪道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深层次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经营管理者心态失衡,价值观扭曲。王某某在原亏损企业改制兼并后担任储运公司总经理,通过资产整合、改革传统的经营模式,使一个亏损企业逐步发展到盈利企业。王某某认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自己贡献很大,但回报少,与同行业相比收入差距大,逐渐产生心态不平衡,尤其是面临即将退休的不惑之年,促使他贪欲膨胀,铤而走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王某某心态上的失衡导致了行为上的违法,助长了班子成员和一些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价值观的扭曲,利益的驱使,使他们的从众心理和个人贪欲心态暴露无遗,为了谋取私利,他们放弃原则,不讲党纪国法,不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相互利用职权,直至发展成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的利益团伙。
第二,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王某某采取上下串通、共同策划等手段,使班子成员结成利益团伙,共同截留、侵吞国有资产。整个犯罪过程均有王某某利用权力的影响进行策划、指使和纠集,而王某某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虽有监督制约机制,但监督处于失控、无效状态。上级组织对王某某行使权力的监督,只重视工作业绩,不注重实质监督,只强调工作要求,不落实过程监督。正因为上级单位监督制约缺失、监管不力,从而导致王某某掌控“人、财、物”,个人说了算,为满足膨胀的私欲、实施贪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企业财务监管制度形同虚设。上级公司对储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先后派出2名财务总监进驻储运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履行监督职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派驻财务总监未能全面、正确行使职能,对总经理王某某未经董事会决定和职代会讨论通过,私自成立投资公司承租储运公司冷藏食品交易市场的门面,特别是当发现两家公司之间有账目往来以及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时,没能及时予以阻止和纠正,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报告情况,放弃监督职能,造成三年时间里国有企业1,148万余元的业务在私营企业违法经营的严重后果。
结束语
为避免同样的悲剧重演,国有企业在大力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制约机制,并高度重视和发挥董事会的集体领导决策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特别是对“一把手”权力的监控。此外,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也十分重要。(摘自《职务犯罪预防》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