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第四十八期)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浏览次数:7791

 

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现将《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4日
 
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2014年,本市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解决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突出问题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健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建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突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的行风建设主体责任,把行风建设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逐步形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抓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的行政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行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觉把行风建设工作要求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体现“一岗双责”,确保行风建设工作有人管、有人干。各级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二)严格考核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把行风建设工作与深化医改、行业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本系统(单位)年度行风建设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行风建设责任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原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紧密挂钩。
  二、严肃纪律,深入开展以“九不准”为重点的纪律法制教育
  (三)突出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辑宣传手册、班组学习、集中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立足岗位,举一反三,强化对“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宣传教育,学习教育的覆盖面要达到100%。要抓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规定成为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
  (四)开展督查考核。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根据落实“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要求,制订具体务实、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并纳入到日常管理之中,从严抓好“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集中力量开展以“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为重点的专项督查,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执纪问责,严格运用督查结果,将违反“九不准”、“十项不得”规定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精神文明建设、公立医院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卫生计生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注重预防,进一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实施工作督查。在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卫生系统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大力推动对高风险权力实行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抽查,进一步完善“制度+科技”防控长效机制。
  (六)落实信息公开。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对高风险等级的职权绘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完善预防规则,强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职权运行流程图”要对内全部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相关的“职权流程图”同时要向社会公开,确保职务、职业权力在监督下规范运行。
  (七)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以重大事项决策、基本建设、集中采购、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称评聘及涉及职工权益等事项为重点,规范运行程序,制定预防规则,切实加强对管理行为的监控。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强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的实时监控,规范执业行为,实施预警处置,及时化解廉洁风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促进医院日常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八)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医院院长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等内部管理机制,各单位涉及人事、基建、招投标、药品采购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加大财务、基建、药剂、信息、采购等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交流力度,做到重点岗位有制约,重要环节有预警,切实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取得新成效。
  四、严肃执纪问责,加强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九)组织开展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专项监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捐赠资助意向审议、班子会议审核、职能部门操作等受赠手续,规范使用捐赠资助款项,定期公开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社会捐赠资助规范有序。
  (十)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管。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不合理处方院内通报和点评制度,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实施教育、批评、谈话、告诫、处罚等措施;对存在不合理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措施,推行阳光用药;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
  (十一)坚决遏制收受“红包”不正之风。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医患双方签署协议书制度,患者入院时要进行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送“红包”的双向签字,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严格执行禁止收受“红包”规定,提倡医务人员当场拒收,对于一时难以拒绝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组织,不准自行随意处理;不能退还患者的,可计入患者的预交金账户并出具收据,冲抵医疗费用。严肃查处违纪案件,一旦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受贿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所涉及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坚决取消其2年内在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参与药械采购投标及销售的资格。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做好情况通报和结果运用工作。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十三)强化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加强对各收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提高收费透明度,防止乱收费问题的发生。坚决查处乱收费问题,对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医院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四)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执业监督,强化落实医疗机构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各项工作,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推进医疗机构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继续联合多部门组织打击“医托”、整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雇佣“医托”、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保持综合整治的高压态势。
  五、注重成效,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十五)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环境,改善服务态度,全面推行预约诊疗、便民门诊。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倡导、推广十条人文细节服务举措。深入开展志愿者服务,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改善患者就医感受。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办理患者投诉,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逐步提高社会群众和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十六)做实“三好一满意”等活动。继续推进“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大型医院巡查等工作;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和监管,深入查找问题,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六、加强查信办案,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重视案件查办工作,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凡是实名举报的,必须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和高压态势,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重视和支持案件查办工作,对查信办案工作不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实行“一案双查”制度。要继续认真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十八)进一步完善查信办案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突出主责主业,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查办合力。结合“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20”卫生热线的绩效考核,加强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卫生计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加强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线索移送方面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反腐功夫在案外
——反腐新政的专家解读
本社记者 刘瑜
十八大之后中央频出反腐新政,相继出现了诸如财产申报、八项规定等反腐举措。在高层的态度上,习总书记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制度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法规相继出台;在实践中,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广东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英明、广东英德市副市长郑北泉等官员因涉及贪腐先后被调查或免职。这些都足以表明中心高层连续扶植廉政国度的决心。
在反腐领域有长达30多年实践和研究经验的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教授,近日接受了本刊的专访,详细解读了当前我国的一系列反腐新政。
反腐不能被腐败案件牵着鼻子走
李永忠教授认为陆续推出的反腐举措和战略构想正在日益明晰,他将这些表现总结成四个前所未有——认识的清醒前所未有、重视的程度前所未有、反思的勇气前所未有、带头的行动前所未有。四个“前所未有”体现出无论是中央还是中纪委都在集中力量整合队伍打好这场反腐攻坚战,以提振党心、军心和民心。
  今年5月27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本系统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种名目的会员卡。此前不久,中纪委刚刚带头进行“会所腐败”清理,也已经引发了社会关注。此外,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刚刚闭幕,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针对强化巡视工作在反腐中的作用也发表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讲话。
  李永忠教授用了唐文宗的一句名言来概括中央这一轮反腐新政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御史台,朝廷纲纪。台纲正,则朝廷理;朝廷正,则天下理。”他认为:“纪检带头从自身做起,既加强了自身队伍的纪律性又体现了中央对反腐的决心。改革开放的前30年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放生产力,这一步我们达到了,后30年关键是要恢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来维护中央的权威。如果不能及时采取行动,就有可能像苏联那样,党心民心军心都会丧失,所以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中央的这套新政,抓得好,见效快。” 李永忠教授认为,认真总结过去30多年反腐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认真检讨反腐败战略、反思反腐败战役、总结反腐败战术。在实践生活中,无论是水灾、火灾还是地震,所有的标语都是“预防为主”,但是,唯独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腐败问题,至今也不能提出“预防为主”。十六大,吴官正任中纪委书记,在做了很多工作后,才达成一个“注重预防” 的共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用人体制改革,包括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都没有到位,都没有实质性的推进 ,所以“预防为主”的战略一直没有被提出来。
  30多年来的反腐战役,基本上都是被腐败案件、不正之风牵着鼻子走,基本上没有主动地打过一场像样的歼灭战。以致有些外国代表团来我国时,听到“纠正不正之风”这样的提法感到不可思议,他们觉得既然是“不正”的东西,为什么要等到变成“风气”了才出来纠正,为什么不能在它还没有成为风气之前去解决呢?这些年中国的反腐战线的确是拉得太长。中纪委的战线外扩得越来越大,由专门的监督机关转为办案机关,再转为纠风部门,最后到执法监察、效能检查部门等,离党内专门监督机关这一职能越来越远。
  因此要缩短战线,就要集中精力打好几场歼灭战!而中央这一轮的反腐新政也应该集中解决这些阻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划线、特区和群众的参与
  重点突出的反腐,不仅是一项长期的艰巨斗争,也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些年来,人们对反腐效果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过,过多依赖于中央的一个积极性,过多局限于加大惩处强度的思考。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加大惩处强度,并不一定就能加大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力度。
  李永忠教授建议,划线、特区和群众的参与是目前中国的反腐工作重点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划线”,目的是打击少数,还可以减少阻力,争取到更多人的支持。现在的腐败呆账很大,究竟这个窟窿有多深,由于缺乏认真全面深入调研,因此不敢对其贸然采取行动。
  李永忠教授举例,香港当年想用查案的办法去解决反腐呆账的问题,结果牵扯到很大一部分人,进入腐败圈子的警察们纷纷采取“造反”的极端方式去应对。无奈之下,香港政府采取了“划线”的政策,尽管当时很多老百姓不同意,但是现在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这个过程中,李永忠教授提出,当前有“决不赦免”“有条件赦免”和“无条件赦免”三种处理腐败呆账的途径,但不管是哪种路径,都可以在“政改特区”大胆试!中央一定要有这种“更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气”去进行更深一步的反腐改革。“当然,划线的客观尺度非常重要,要依据火力侦察的结果来进行把握。不过,坦率说,由于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现在要划线已经比较困难了。”李永忠教授说 。
  另外,最高领导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反腐廉政特区来进行改革试验。凡是改革,总会有风险。顶层设计怎么搞也一直都有争论。但是,全国2800个县,拿出 1%即28个县来搞改革试验,即使全部失败了也才1% ,中央完全有能力埋单,一旦有成功的,复制经验就可以了。
  设立反腐廉政特区以实现“四化”,即化大为小、化险为夷、化远为近、化整为零。所谓化大为小,就是把阻力面从全国收缩到一个区域,就更容易突破。所谓化险为夷,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赦免贪官、财产公示等,这些工作都会有很大的风险,必须通过特区加以过渡并消解。所谓化远为近,就是把宏观层面以后要做的事情先放在特区先行先试,一方面容易操作,另一方面打消“改革条件不具备”的借口。而所谓化整为零,就是将不适宜综合性改革的工作,放在特区拆开分别进行。
  李永忠教授认为,顶层设计要落地,就得像当年设立经济体制改革特区一样,设立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政治体制改革30年,是没有平台的改革,没有特区就 没有一个地方敢做,应该给敢干的人搭建这样一个一展身手的平台。
  最后一点,就是一定要组织动员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为群众多提供一些参与平台、多拓宽一些支持渠道,让群众成为反腐的主要力量,日益显出其重要性。人民群众对于腐败有特别直观的体会,具有改革的发言权。
  权力结构改革是中国反腐败的核心
  反腐不可能一步到位。中央强调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但治本是方向,前者要为后者赢得时间。因为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都未有实质性进展,因此不可能以治本为主。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权力含金量也渐进式地增加。但由于缺乏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与之配套,对权力的制约也就渐进式地削弱。于是,腐败现象渐进式地滋生蔓延,腐败案件渐进式地易发多发,干群关系渐进式地疏离紧张,两极分化渐进式地加大严重......这里无法回避的就是中国的整体改革。
  在李永忠教授看来,中国的改革到了不得不突破的三个关口:第一,政治体制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关口;第二,两极分化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关口;第三,反腐困境到了不得不突破的关口。其中,他认为,反腐作为改革突破口最为合适。因为它能取得最大的共识,口径较小,涉及面较小,并且震慑度很高。改革本来是一场利益调整的革命。利益调整未到位,是因为权力结构未改革。我们产生了很多利益,权力结构没改革的话,权力就会利用其先天优势侵吞、鲸吞改革成果。于是形成两极分化、群众不满、群体性事件、社会骚乱等。
  李永忠教授表示,权力结构不改革不调整,会使利益自然倾向于权力,富者恒富,穷者恒穷。制度的核心是权力结构,好的制度设计,能够“把权力关进更严密的笼子里”,从而防止腐败。改革只要到位,只要从制度入手,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腐败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正如这句话所说:触动灵魂比触动利益难。利益是刚性的、复杂的,是阻挡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最大阻力。既得利益势力肯定不愿意接受更有效的监督。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30多年前早就意识到腐败的“总病根”就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当时就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其核心是权力结构改革)这一重大课题。但是,30多年来一直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以至于任何涉及利益的改革都会比较困难。
  当权力失去20%的监督时,它就蠢蠢欲动;当权力失去40%的监督时,它就破门而出;当权力失去60%的监督时,它就铤而走险;当权力失去80%的监督时,它就敢于践踏一切法律;当权力失去100%的监督时,它就不怕上断头台。
  权力结构改革是中国制度反腐的核心。如果不改革权力结构,无论增加多少反腐的人力、物力、财力,无论加大多少惩腐的力度、强度、烈度,无论选择多少个方向去突破,结论只有一个:苍蝇越打越多,老虎越打越大!李永忠教授认为,反腐的功夫在案外,必须从源头有效地遏制腐败滋生,才能为治本赢得时间!(本文刊载于《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19期)
 
 

 
湖北枣阳药品购销领域贿赂犯罪调查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黄万生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商业贿赂几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在形式多样的商业贿赂中,尤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反响最为强烈。2012年我院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立案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占全市同期贿赂犯罪的62.5%。此类犯罪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探索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特征、原因及防治的策略,对控制和减少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涉案犯罪主体呈群体化趋势,窝案串案增多。涉案主题集中为有处方权的医师,犯罪群体化特征非常明显。集体决策机制的建立,使个别领导失去了单独决策权,减少了单独作案的几率。药商行贿方式也由过去重点打通某个环节的关键人物而转向多层次、多部门的普遍群体,导致犯罪群体化。在查处的案件中,医院内部科室负责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医务人员与销售商、代理商等内外勾结,共同得利;医师间互相攀比,心照不宣。如2009年2月的一天,药商杨延德请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田松明及科室有关医师吃饭,饭前田松明对医师们讲:“促肝细胞生长素”有回扣,各位医生在临床使用时能多开些就多开些。言意之下,授意医师们为了多拿回扣而开“大处方”,只有医师多用药,药商才能多赚钱,处方医师才能多拿回扣款,形成医生开处方时不是“对症下药”而是“对钱下药”,什么药品回扣高便开什么药,导致全科7名有处方权的医师个个参战,人人作案。
2.贿赂犯罪突出,作案环节集中。医药经销商通过提成、返点、回扣等手段,促使医院、处方医师多使用自己的药品,即针对药品使用权这一环节。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主要环节有三。一是药品定价环节。通过对物价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获得虚高药品的价格,即价格权。二是药品的采购环节。通过行贿,使自己的药品能顺利中标,获得药品供货权。三是临床环节。
3.作案手段隐蔽,贿赂手法有所翻新。尽管以收感谢费、吃回扣为借口而行受贿之实早已成为医药卫生中心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贿赂双方往往会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一是明码标价,先由药商与科室主任沟通,确定使用每单位药品的回扣金额。二是单线联系,在确定回扣金额的基础上,由科室主任安排一名信得过的医师为统方人,与药商建立单线联系,负责统计、核实每月科室各医师使用的药品,并报药商确认。三是药商兑现回扣款:(1)现金兑现。选择在非公共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方式进行操作,以掩人耳目;(2)通过银行卡汇款,你知我知,不易暴露,达到不法目的;(3)兑现医师回扣款时间为每月一次,由统方人根据每位医师当月临床使用数量兑付,单独兑付,不集中付款,形成“一人行贿多人,多人受贿一人”的利益链条。
4.犯罪嫌疑人胆大妄为,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大。贿赂双方建立的都是“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行贿人长期、多次给受贿人贿赂,金额根据用药量每次从数千到数万元不等,受贿人则利用处方权在临床上多使用行贿人的药品。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杨延德、王明浩在向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40次向该院张治学、田松明、王世萍等医师行贿总计51万元。
5.行贿人肆无忌惮,利益得到最大化。行贿人只要把科室主任、有处方权医师等关键人员控制住,就能垄断药品的供应权,获得利益最大化。如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王世萍受药商王明浩的委托,利用担任药剂科中心药房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明浩多销售药品提供信息,便于其及时调配药品,以免药品供应断档影响生意,同时,在科室领药时尽量安排多领他的药品。期间王明浩在该医院销售药品1938万元,为了表示感谢,王明浩先后五次向王世萍的银行汇款2.21万元。
二、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对于医药回扣,尽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措施,重拳出击进行整治,但收效甚微,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医药商业贿赂。其中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恶性竞争,为贿赂提供动力。目前,全国有医院1.7万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却有7000余家,药业流通销售公司数万家,医药代表200多万人,队伍遍布中国,导致医药行业竞争无序畸形发展。作为医药经销商、企业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给医生回扣,让医生帮助多销售医药产品、以回扣促销售,从而带来高利润、高收益。处方医师认为药品价格中实际包含了“促销成本”,从出厂就是虚高的,回扣即不损害医院的利益,又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只不过是和药商分成,如果不收回扣,就让药商白白得了好处,因此没有必要让医药代表独吞好处。医药代表也认为,公司要求给,医生愿意要,自己有任务,所以身不由己。基于三方利益驱使,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便催生了医药回扣。
2.高额利润,为贿赂支撑成本。药品价格降不下来,主要问题在定价机制上。目前,药品的定价体系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并行,国管药由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省管药由省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其他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而政府定价药品的种类只占市场流通药品总数的不到20%,80%的药品都是由企业自主定价,这就给医药生产厂家提供了极大的利润空间。如“促红细胞生长素”这种药品,出厂价为6元/支,销售给该院为19元/支,药商利润空间高达217%。药商竟然按每使用一支付5元的回扣款,把近39%的利润作为贿赂款贿赂相关人员。杨延德曾交代:我要是不给医生药品回扣,医生就不给病人开我销售的药品,我就赚不到钱,2010年7月药品回扣款给的不及时,他们就把我销售的药停用了,等到我给了回扣款后医师才使用。
3.体制缺陷,为贿赂提供土壤。目前我国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医药不分家。医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财政补贴、诊疗收入、药品销售收入。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甚至不能兑现;医院诊疗收费低,收不抵支;医院药品销售收入所占比重最高,达到50%以上,因此,以药养医现象在医院普遍存在,药品进销差价收入便成了医院生存的基础。医药企业也抓住医院的这一弱点,压低厂商的出厂价,医院以零售价顺加15%卖给患者,这其中的进销差价便归属医院。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收入和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因此,医院采购高回扣的药品,医生开大处方、开贵重药的现象便屡见不鲜了。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要经过数道流通环节,在明线和暗线并存的流通过程中价格差距相当大。明线是合法利润,暗线是医药回扣,正常流通环节都是层层剥利,更何况还存在医药回扣现象,然而,这些最后都是由患者埋单。
4.医德失守,为贿赂提供缺口。在外人眼中收入颇丰的医生,应得薪水其实并不高。当前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没有带来高额回报,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合理的体现,医师中普遍存在心理上不平衡,导致部分医师冲破道德防线,以收受贿赂回扣满足心理补偿。处方医师陈某某曾交代:我不认识药商,回扣款由科统方人发给处方医师,药商搞回扣主要想多卖药,药商不这样搞,药品销量少药商赚不到钱,我当时想,平时在开处方时帮忙用了他的药品,人家都在拿回扣,你不拿别人会说你,一时糊涂就收了钱。
5.监督不力,为贿赂提供机会。目前药品采购模式属于政府主导,网上采购,医院顺加15%销售。以湖北省为例,医院只要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按挂网价集中采购药品即可,挂网价为最高限价,医院对进药价格、选择供货公司有决定权。贿赂权集,为了使自己销售的药品能在医院使用,销售人员就以回扣的形式长期贿送给相关人员金钱。而对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医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力度不够,许多监督制约措施浮于纸面,流于形式,没有刚性的执行力和威慑力,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西医崇尚查清病因,革除病灶;中医讲究对症下药,标本兼治。针对药品采购、使用领域中的贿赂犯罪,我认为也应借鉴中西医疗法,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廉洁氛围。一般来说,药品经销商为了让其产品进入医院,会把药事委员会成员、药剂科负责人、相关科室主任、处方医师等重点人物作为公关对象,对这些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实施有效预防是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关键。检察机关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为医务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帮助其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对有针对性的典型案列进行剖析或者组织相关人员到警示教育基地、监管场所、庭审现场等具体场所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党性修养、法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要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结合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和身边的典型事例扶正祛邪,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廉洁行医,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抵制外界的诱惑。
2.理顺药品采购机制。医院要遵循“网上采购、兼顾特需、诚实守信、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是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定》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二是实行药品集中配送制度,斩断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商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从源头上防止药品回扣的产生。三是挂网目录外采购药品必须经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确定,严谨采购非中标药品。四是建立二次谈判议价机制,医院建立药品采购价格评估专家库,定期从中随机抽取专家,挂网价内开展药品采购议价工作,与卖方以询价方式对药品进行二次谈判议价,确定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对药品遴选、议价、交易、配送、结算等管理程序进行规范,从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达到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保证药品采购工作廉洁,有效遏制药品采购质次价高和“回扣”等腐败问题。五是建立药品采购权、定价权、保管权“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
3.完善用药监督机制。针对当前医疗体制尚难改革、医疗单位仍将作为药品分销终端市场主力军的客观实际,应着重对医院涉药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廉洁规定,规范用药工作流程,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杜绝药品“大处方”。一是实行临床医生处方权限制制度。推行“不合理用药问询制度”、“问责制度”,成立由院长以及药学、医疗、护理、检验、医务、监察、感染控制、信息统计等方面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估委员会,对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超常处方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处方直至停止处方权;二是药品停用制度。实行单品规用药、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的监控预警制度,每月对前十位上升幅度超过50%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4.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犯罪的上游如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销售人员的行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增大犯罪人的预期刑罚成本,使其通过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无利可图,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几率;要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医疗产品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医疗产品采购招标的必经程序,把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等业务活动的资格,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医务人员受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增大犯罪人的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及惩罚等预期刑罚成本,使受贿成为高风险、高成本、无收益甚至负收益的行为。同时还可以震慑那些存在犯罪违法意图的医务人员,使其认识到主观上预期的犯罪违法“收益”与自己的犯罪违法成本不成正比,不会去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本文刊载于《检查风云•预防职务犯罪专刊》2013年双月刊第五期)
 
 

 
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赵洪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突出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对于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意义重大。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正确行使权力,让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大问题。我们党的领袖和党的文献,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有许多重要论述和明确规定。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指出:“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同志阐述了“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的重要性,特别强调:“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995年,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把“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2012年12月,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13年1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总书记还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2013年4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总书记的所有这些重要论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重要文献也都对正确行使权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总纲提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党章条文中指出:“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等等。1956年,党的八大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健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行全面阐释。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明确要求:“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更加明确。
  二、我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既有独特优势又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由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具有立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眼于长远发展、决策效率高、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随着党和国家各项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备,我们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但要看到,在一些具体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权力配置和结构不尽科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的没有形成相互制约。如有的部门和岗位权力过大,一个处几个人就有管着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资金的权力,并且随意性比较大。二是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中,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三是权力边界不清晰。有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有的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有好处就抢,有责任就推。有的领导干部什么事都管,什么权力都敢用,随意插手工程建设、人事招聘甚至司法审判,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四是权力缺乏法制约束。有的权力不是依法设立,或者不是依法行使,有的领导干部常常因为程序违法而使工作陷于被动。五是权力运行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暗箱操作和“潜规则”问题突出。六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够有力,各种监督的合力不强。党内监督制度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还不够完善,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七是制度不够健全,障碍和漏洞较多,存在“牛栏关猫”现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权力没有受到有力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以致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中央纪委对制约和监督权力进行了新的探索,明确了一些新思路,采取了一些新举措。比如,制定实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扫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别是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应;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对防治腐败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肃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其中包括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顺利完成人大、政府、政协等换届选举工作;改进巡视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巡视监督实效性,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着力排查案件线索,既打“老虎”又打“苍蝇”;强化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渠道;等等。这些重要举措,形成了对权力的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但是,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一个涉及面广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与深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体制改革相适应、相促进,努力开创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党情民情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所谓科学有效,就是不仅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给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还要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顺畅,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一)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功能来区分不同性质的权力,同时又要求其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是我们党在科学配置权力方面的一种创新。应当说,通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实践,我国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已经基本定型,在形成重大战略、规划长期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重大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凡是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有始有终。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更好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党委常委会的执行权和一般问题决定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权。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广泛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又尊重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能。
  (三)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要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分别进行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制度,效果很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简政放权精神,对权力进行审核确认,该调整的调整,该削减的削减,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予以取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要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全面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要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作风转变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各地各部门及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决破除唯生产总值的政绩导向,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实实在在地推动科学发展。
  (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即“一把手”的责任重大,权力又相对比较集中,如果出问题,对一个班子、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党的事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会更大。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非常切中要害。大量事实也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不断增强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效性。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把行政监察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发挥审计机关熟悉财政财务、精通查账等专业优势,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监督。
  (五)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检查体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实践中,现行纪律检查体制与形势和任务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改革纪律检查体制的具体举措。要求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明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要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好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六)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权力、对人民常怀敬畏之心,习惯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真诚欢迎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严肃惩处打击报复行为。法律监督是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防止和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讯形式的广泛应用,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群众传递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要依法加以打击,推动网络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的正能量。
  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很快就要颁布施行。我们要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贯彻落实好新《工作规划》,更加全面深入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和部位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特征,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等重要领域的大案要案频发,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因此,要遏制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建立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做到有群众举报要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李春城、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蒋洁敏、李达球、季建业、廖少华等省部级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特别是对薄熙来、刘志军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反响极大。这也再次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二)完善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预防腐败制度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败成效的大小,既取决于惩治腐败的力度,也取决于预防腐败的力度。要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着力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要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管。
  (三)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实施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实践表明,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能够有效防止腐败。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党务公开方面,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在政务公开方面,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在各领域办事公开方面,包括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特别是教育、医疗、通讯、电力等公共服务单位,都要结合行风治理,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内容必须突出重点,挤干水分、拎出干货,让群众听到最想听到的,了解到最想了解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特别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推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四)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仍然是需要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等等。这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并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不仅要分解、考核任务,更要严格追究责任。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对敷衍塞责、不抓不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规定》分清责任、严肃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制度、严管理、上纪律、抓落实,不仅严格规范和约束权力,还必须坚决惩处各种滥用权力行为,切实把权力管到边、管到位,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27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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