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吉林省长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史继山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各级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的要求,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殷切希望,也是各级干部应该始终遵循的为政之要。落实这一要求,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坚定理想信念不想腐败。理想决定信念,信念体现追求。理想信念至关重要,过去如此,今天也是如此。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浙江嘉兴南湖上的一条红船,成长为带领全国人民建设小康社会的巨型航母,就是因为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在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忠诚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上。有了这样的信念,有了这样的感情,胸怀就会开阔, 目光就会高远,志向就会宏大,就会有百折不挠的政治品格,勤勉实干的奋斗精神,富贵不淫的浩然正气,才能不被腐败击倒。腐败分子陷入泥坑无法自拔,根子在于埋想信念动摇、道德良知滑坡、世界观发生根本变化,心态失衡。领导干部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必须克服不良的攀比心理,要比贡献大小不比职务高低,比群众口碑好差不比名利多少,比心灵和谐不比物质享受;学会简单工作、简单生活、简单做人;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对一切想得开、看得淡、放得下;自守一片心灵净土,保持原色原味人生,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做交易。
二、保持艰苦奋斗抗住腐败。艰苦奋斗反映个人的品格,体现社会的追求,反映了廉洁勤政的内在要求。从物质层面看,它要求人们的消费节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与社会生产水平相适应;从精神层面看,是指要保持一种革命精神、一种勤俭作风,不畏艰难困苦、锐意进取、坚忍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为了人民的利益甘于奉献的思想品德。保持艰苦奋斗作风,是防止腐败渗入的第一道关口。对自己要筑起耐得住艰苦的心理防线、顶得住歪理的思想防线、挡得住诱惑的精神防线、管得住小节的律己防线,真正做到淡泊名利,一身正气,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克服铺张浪费、贪图享乐和盲三攀比的思想,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要“艰苦”,也要“奋斗”;既要反腐,也要反庸;既要干净、又要干事;既要“领”又要“导”,带领干、引导干,用实实在在的政绩赢得群众的拥护、支持和上级的认可。
三、正确对待权力不能腐败。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人们很关注,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种风险,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出问题。常识告诉我们,公权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公民权利是公权力的起点和源泉。权利是原生的,权力是派生的,公权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我们要明确公权的本源,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沉甸甸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必须敬畏法律、敬畏人民、敬畏组织,做事一定要考虑后果,以如履薄冰的心态用好手中的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私心和贪欲是万恶之源。搞腐败的人,无不起因于严重的个人主义和名利思想。人生在世, 日食三餐,夜宿七尺。要常怀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想,珍惜政治生命、珍惜荣誉名声、珍惜家庭亲情、珍惜平凡生活,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抓好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发展作为第一责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当今的世界很精彩,形形色色昀诱惑会经常发生,如果思想稍有放松和懈怠,就可能丧失原则,沾上污垢,滑向腐败。大的诱惑要警惕,小的诱惑也不可掉以轻心,要把握住小节,不能抱有尝试心理、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四、守住廉政底线不致腐败。做人有做人的底线,做官有做官的底线,无论做人做官,底线都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贪欲是通向腐败的一扇大门,底线则是判明是非曲直、是否腐化变质的最后一道门槛。领导干部迈过这道门槛,就自毁前程、迈进地狱。这也是从政和经商的一个重要区别。经商赔个倾家荡产可以从头再来。搞了腐败,迈进了深渊,从政这条路就基本走到头了,甚至性命不保。2010年中央新修订的《廉政准则》、中央纪委发布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以及所有党纪国法,就是廉政底线,违犯了就是越了“雷池”、触到了“高压线”,就要受到制裁。所以,在廉洁自律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坚守底线、管住自己,这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还是对自己的政治生命和家庭幸福都十分重要。当常思贪欲之害,算好人生大账,走好人生每一步。
五、自觉接受监督约束腐败。监督是党和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也是领导干 部掌好权、用好权的制度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能不能做到这一点,是衡量一名领导干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真正合格的重要标准。”实践反复证明,有人监督,是个好事;没人监督,容易出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把主动接受监督看作一种政治智慧、当作一种关心爱护、变成一种自觉行动。人民之所以赋予领导干部一定的权力,因为权力本身的强制性、整合性等属性,决定了权力能够用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权力还具有变异性和腐蚀性,可以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这种变异和腐蚀只有遇到更大的权力制约才能够得到遏制。这种更大的权力就是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正像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对来自党内外群众和各级组织的监督与批评,一定要高度重视,自觉做到时时处处接受监督,习惯于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始终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使主动接受监督成为一种常态,从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摘自《党风廉政建设》2011年第12期)
晚清海关为何清廉
即便在贪污成风的社会,如果严格执行行之有效的制度,也能开辟出一片清新纯净的绿洲。
———————————————————————————————————
文 ▏陈鲁民 □
晚清的中国,腐败成风,但中国海关却以廉洁有为而著称,以至于被称为“世界行政管理史上的奇迹之一”。这个“奇迹”的打造者,就是受雇于清政府的英国人赫德。在他任总税务司的50年时间里,中国海关基本杜绝了腐败现象。他到底有什么诀窍呢?
制度严格。赫德针对当时清政府衙门普遍存在的贪腐现象,在海关管理中借鉴英国经验,创建了税收、统计、检疫等一整套严格的海关管理制度,无论行政组织、人事管理还是征税章程都置于一个严格、统一的体系之内。他还制定了《中国海关稽核管理章程》等十多项环环相扣的章程制度,如监督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巡视制度等等。这样,廉洁就有了制度保障。这也说明,即便在贪污成风的社会,如果严格执行行之有效的制度,也能开辟出一片清新纯净的绿洲。
领导带头。赫德作为海关的最高领导,恪尽职守、洁身自好、奉公守法,当时掌权的恭亲王奕新就常感叹“我们如有100个赫德就好了”。当然,赫德也并非圣人,他之所以清正廉洁,除了个人品质,最主要的是被层层盯着,一是清政府绝不允许其有贪污行为,一旦出事,随时会替换他;二是德、法、俄、日等国家,对中国总税务司一职极为垂涎,千方百计挑他的毛病,使他不敢有不洁行为;三是英国政府也紧盯着他,不能容忍他因贪腐失去这个职位,让英国的利益受损。
任人唯贤。仅有好的制度和领导,也不能彻底解决贪腐问题,还要选好人用好人。赫德紧紧抓住选拔和考核两个关口,坚持因事设岗、以事择人,选人严格、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奖惩分明。在人员选拔上,赫德坚持在全球公开选拔招考,先后在上海、九龙、广州、大连、青岛和伦敦设置考点,选入的人员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的还是博士、硕士。
高薪养廉。当时清朝官员的俸禄普遍很低,主要收入都是依靠职权滥取于民,因而形成无数官场陋习。而赫德管辖下的海关则实行西方的公务员薪金制度,待遇很高。海关的中外官员,其薪俸之高、待遇之优厚,远超寻常官员数倍。而且,海关工作稳定,只要不出问题,就可定期升级加薪。职员年老了,还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十年工薪的退休金,这也是其他衙门不能企及的。所以,当时人们称海关为金饭碗,海关职员是不愿意为贪、腐、失职而失去金饭碗的。
接受监督。海关要接受来自全社会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这个媒体还是全世界的,不仅有中国的民间媒体,还有英国和其他国家的。众目睽睽之下,海关的管理特别严格,但凡海关官员,升迁提拔,皆要考核,如不够格,即使是赫德之英国亲眷,亦不能例外。而一旦有吃拿卡要、玩忽职守行为,必予处分,且处分极严。海关规章,事无巨细,皆张榜公布,务使中外商民透彻明了,进行监督。
这样,一个廉洁高效的海关就被打造出来。清朝海关的税收,从1863年赫德接手时的白银700万两到1899年已将近2700万两,几乎占了清政府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当然,赫德作为英国利益的代表,在中国50年时间内也做了一些损害中国人民利益的事情。但赫德打造廉洁海关的基本经验、杜绝贪腐的一系列做法,则是非常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的。(摘自2011年11月1日《检察日报》)
医疗机构收受医药产品
回扣案件定性误区分析
福建省政和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陈仕丽
近年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产品回扣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手段迥异、主体模糊,在具体实践当中,人们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存有争议。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医疗机构收受医药产品回扣案件时,如何消除当前普遍存在的影响认定案件性质的几个误区,根据事实和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作出准确的定性意见,考验着办案人员的经验和素质。
误区一:医院内设部门不能成为单位违纪的主体
案例1:吴某在担任某县医院内科主任(县卫生局任命)兼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药品推销商郑某在县医院推销三种药品,郑某则按照每使用l瓶给予其6元至9元的回扣。吴某为郑某填写了药品采购申报表,然后报县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药品回扣消息告诉了内科住院部医师。从2007年5月至2010年2月,吴某收受郑某给予的上述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43668元,并按医师职称高低,将药品回扣款分给内科其他8名医师计107500元,吴某分得29000元,余款用于科室开支。
吴某的个人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性质,案件调查人员对此并无分歧意见,但对于县医院内科是否构成单位受贿,则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有关释义:单位违纪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行为。据此提出,医院的内设部门只是由于工作分工的需要,其并无相对独立决策自主权,也没有相对的独立财产,对外仍是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故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的主体。
这种观点是机械理解“单位”外延所导致产生的。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部门独立对外进行活动的现象相当普遍。本案中,医院采购临床科室所需药品,采购什么医药产品、采购谁的、采购价格多少等均由科室决定后,才能进入最后的报批程序。药品进入医院渠道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药进入医院,必须经过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填写药品采购申报表,方能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二是更换同类药品的生产地,只要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就可真接通过药剂科室更换,不必再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中就明确提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由此可见,单位的内设部门可以成为单位违纪的主体。
误区二:将自然人受贿行为混淆成单位受贿行为
案例2:某市人民医院外科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在以医院名义从业务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由该科主任王某与对方业务员约定好回扣比例,并由其经手业务单位医疗器械回扣共计人民币19.6万元。所得回扣用于该科室医疗事故的赔偿、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2010年6月,该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市人民医院外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判决王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首次起诉是以王某犯受贿罪提起公诉的,后来才变更为指控市人民医院外科、王某犯单位受贿罪。显然这里涉及对单位受贿和自然人受贿的甄别问题。
单位受贿行为是指:(1)单位受贿是在单位意志直接支配下实施的。如上述案例中,该市医院外科收受药品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科室人员的待遇和科室的日常支出才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的。可见,受贿是整个科室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人的意志。(2)单位受贿行为必须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或者其他成员实施。如医院负责人、科室主任、直接经办人等。(3)以单位名义实施。本案例中,外科掌握着是否使用业务单位的医疗器械或药品的权力,才得以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因而可认定为“以单位名义实施”。(4)受贿所得财物归单位所有,通过以上分析,检察机关变更指控和法院认定单位受贿行为是妥当的。
误区三: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开具处方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属于公务人员受贿
案例3:某县医院外二科负责人周某从本院其他科室医生处得知处方药品“某益脑片”可以拿回扣,于是将该药品有回扣的情况告诉了本科室医生李某,并承诺如果李某处方该药品就会拿回扣给他。从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周某从药品推销商拿到药品回扣款5200元,并根据处方数量,分给李某药品回扣款2300元。
李某收受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存在公务人员受贿和非公务人员受贿这两种意见。认为属于公务人员受贿的理由是:县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李某的身份仍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处方药品,帮助药品推销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人员受贿。这种观点是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服务行为等同为公务行为所产生的误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从事公务”作出明确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食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处方是由具备法定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根据用药安全,对症治疗、经济有效等处方权行使规则给患者开具的,是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文书,其行为过程与结果具有执业独立性。案中,李某未直接与药品推销商商议药品回扣事宜,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故意多开此种药品,故李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错误定性处理。鉴于李某认错态度较好,错误情节较轻,有关党组织给予李某免予党纪处 分。
误区四:普通医生参与合伙私分单位受贿的财物,其行为不属于公务人员受贿
案例1中,内科主任吴某收受药品推销商郑某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后,根据医师职称高低,将药品回扣款分给内科其他8名医师计10.75万元,吴某分得2.9万元,余款用于科室开支。这8名普通医师收取药品回扣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这8名普通医师的行为构成非公务人员受贿,理由是,这8名医师均为普通医师,无行政职务,他们开具有回扣药品的处方,这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行为,而且所收取的药品回扣款是内科主任吴某给予的,并不是药品推销商直接经手给予的。第二种意见:分别构成受贿错误,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处理。第三种意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9条第四款的规定,这8名普通医师参与合伙私分单位受贿的财物,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85条规定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就个体而言,这8名医师未与药品推销商有直接联系,在诊疗活动中开具有回扣药品的处方,确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行为。但是,通过科室主任吴某的指示和消息传递,这些医师明知哪些药品有回扣,明知通过处方推销药品是科室的整体意志,这种单独的个体行为共同形成了科室的整体行为。另外,药品推销商根据销售量将药品回扣款交与吴某后,吴某不是按照个人的处方量进行分发,二是根据职称高低、资历深浅进行发。因此,内科所有医师集体私分内科所得药品回扣款的行为,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89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第85条规定处理。(摘自《中国监察》2011年第24期)